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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到省档案馆督查党建法规落实情况

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到省档案馆督查党建法规落实情况

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到省档案馆督查党建法规落实情况作者:来源:《档案与建设》2022年第07期近日,根据《2022年省级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要点》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副书记杨庆国等一行5人,到江苏省档案馆开展省级机关贯彻落实机关党建法规制度情况专项督查。

江苏省档案馆馆长陈向阳向督查组介绍了江苏省档案馆有关工作情况,副馆长、馆机关党委书记赵深汇报了江苏省档案馆贯彻落实党建法规情况,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

陈向阳向督查组介绍了江苏省档案馆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机关党建法规制度的创新思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

他说,一方面,江苏省档案馆坚持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深入融合、紧密结合,坚决防止和杜绝“两张皮”,采取了一系列动作、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不断以業务工作成效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党建工作的坚固基础促进业务工作的创新发展。

为把党建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江苏经济报》开设“档案与经济社会发展”专栏;为培养年轻干部,开展“弘扬梁家河精神,争当兰台人先锋”演讲比赛;为充分利用红色档案资源特殊优势,组织自编自导自演“红色档案故事会”;利用丰富的馆藏档案资源,出版多期《江苏档案资政参考》,以无可辩驳的史实与历史虚无主义作斗争,主动投身意识形态主战场;开展“争第一、创唯一、树品牌”活动,坚持不懈在开拓创新中争先进位。

另一方面,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组织,责任到个人。

“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每位副馆长履行分管部门责任人责任,机关党委和人事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馆务会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把党建、反腐倡廉、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作为第一议题,时刻提醒大家保持高度重视、高度负责、高度警惕的态度,持之以恒、主动作为、常抓不懈。

通过持续开展“三严三紧”(从严治馆、从严治档、从严治学,工作紧起来、学习紧起来、制度紧起来)活动,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全面建设成绩突出。

杨庆国一行详细听取了江苏省档案馆贯彻落实机关党建法规制度情况汇报,查看相关台账资料,与江苏省档案馆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普通党员代表分别进行个别访谈,全面深入了解江苏省档案馆机关党建整体情况,并实地察看查档大厅,参观“建党百年初心如磐——长三角红色档案珍品展”,对江苏省档案馆利用丰富馆藏档案资源服务党史学习教育、提升党史学习成效,利用长三角一体化服务平台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便利人民群众查档的做法和举措给予高度肯定。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保障培训工作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省级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苏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统一进行立项受理、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并对权属实行集中管理。

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2023年江苏省级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3年江苏省级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考生姓名: 准考证编号: 1 / 152023年江苏省省级机关遴选公务员 考试笔试试题 《综合知识》 (满分100分 时间120分钟) 【说明】 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 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2023年1月31日,( )水利枢纽工程开建,这是我国今年首个开工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

A.江西鄱阳湖康山蓄滞洪区 B.黄河古贤 C.湖北姚家平 D.广西下六甲大型灌区 【答案】:C 2.2023年5月18日,第七届世界智能大会在( )开幕,本届智能大会以( )为主题。

A.天津 B.北京 C.天津 D.北京 【答案】:C 3.2023 年 3 月 26 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 至此,与中国建交国增至 182 个。

A.梵蒂冈B.危地马拉考生姓名: 准考证编号: 2 / 15C.洪都拉斯D.尼加拉瓜【答案】:C 4.关于财政政策,下列阐释正确的是( )。

A.财政政策具有产出效应 B.经济衰退时,采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 C.经济过热时,采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D.财政政策不具有挤出效应 【答案】:A 5.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是指( ) A.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 B.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 C.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 D.人们思维中的前后不一的自相矛盾 【答案】:B 6.批复与批示的主要区别:批复是( )。

的公文。

A.建议性 B.专用性 C.指导性 D.知照性 【答案】:B 7.北宋科学家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用胶泥刻字......火烧令坚......一板印刷,一板已自布字......更互用之,瞬息可就"。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省级机关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省级机关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省级机关依法行政知识抽考获奖人员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务员奖惩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438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省级机关依法行政知识抽考
获奖人员的通报
(苏人社发〔2015〕438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促进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按照《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基本能力竞赛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60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组织了省级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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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机关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苏财行〔2014〕5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调整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行〔2017〕44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

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参会人数,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

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

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一)线下费用:《办法》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四、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补充规定》《调整通知》有关要求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江苏省《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规范(试行)》——苏档馆发〔2020〕9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规范(试行)》——苏档馆发〔2020〕9号

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规范(试行)苏档馆发〔2020〕9号1 总则1.1 为加强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工作,有效实现馆室衔接,系统保存江苏历史记忆和档案财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临时机构(以下简称移交单位)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和省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活动。

1.3 档案移交接收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江苏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交接有序、确保安全的要求依法开展。

2 移交接收范围与内容2.1 移交接收范围2.1.1 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单位档案:a)中共江苏省委及所属各部门;b)省人大及其常设机构;c)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单位、管理机构及其他机构;d)省政协及其常设机构;e)省纪委监委;f)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g)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h)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体;i)省属企业、事业单位;j)省级临时机构;k)经中央主管部门确定档案由省档案馆保管的中央驻苏单位;l)其他按规定应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

省档案馆可根据实际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2.1.2 新中国成立前本省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等形成的档案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

2.1.3 省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江苏公务活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公务活动、国内外知名人物在江苏重要活动的档案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

2.1.4 反映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生态、体育等领域建设成就的重点项目档案,为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而建立的专业档案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

2.1.5 省级撤销机关的档案,应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一个省级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省级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集中管理或向省档案馆移交;省级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集中管理,属于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

江苏省省级机关因公出国境审核操作流程

江苏省省级机关因公出国境审核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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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基本介绍江苏省国资委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直属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江苏省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

下设多个部门和机构,是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组织。

江苏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江苏省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加强对各级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指导和协调江苏省的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等工作。

江苏省国资委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党委政治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党支部等机构设置,不断提高党的全面领导能力。

江苏省国资委要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省市、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主动为国家和省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建议和专业支持,充分发挥国资监管职能。

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国资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国资委要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完善经营主体内部治理,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要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路径,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江苏省国资委将始终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违纪问题,严厉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江苏省国资委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江苏省国资委,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江苏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机构,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任务。

一是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

当前,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产能过剩、效益不高等。

江苏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推动其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

(新)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第七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八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省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江苏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省级单位制订的—1 —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文体活动、医药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机房改〔2001〕3号)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认真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1、省级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2、单位聘用的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缴存1、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已建立帐户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将公积金足额缴存至“中心”指定的专户内。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其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一月的工资。

3、单位因故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委员会章),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将公积金转至“中心”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

4、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介绍

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介绍

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介绍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创建于1983年12月,其前身是江苏省省级机关干部业余大学。

1990年8月18日,省政府批准省级机关干部业余大学为省人事厅直属事业单位,大专体制。

1994年6月16日,省政府批准江苏省省级机关干部业余大学更名为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

2000年,按照省委提出的扩大办学规模,实行资源优化组合的意见,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省委党校。

学院建立后,经过从1984-1994年10年的艰苦努力,先后为省级机关培养了大、中专等各类层次学员10000多人,改变了省级机关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学历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许许多多毕业生走上了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岗位,更多地毕业生已经成为盛市级单位各行各业的管理骨干。

1994年随着高等教育结构形势的变化,我院在进一步完善学历教育管理体系的同时,积极推进岗位培训教育事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能培训、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培训。

从1994年至今的10年中,先后面向机关举办了人事干部、新会计制度、军队转业干部、干部电脑、干部英语、职称英语等培训班一百多个,总计培训9997人次,承办政府系统公务员过渡培训,参训人数3189人。

1997年起,学院先后成为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经济师及商务师等人事考试的省直考区,成为江苏省人事干部培训中心、江苏省委党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站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站。

2002年,学院被省教育厅评为先进单位。

1999年,学院适时抓住高校扩招机遇,积极申办普通类高职高专教育,使学院由以成人高等教育为主向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转型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从这年起,我院开始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办普通大专班。

目前全院开设国际商务、商务英语、现代文秘、计算机信息管理、营销与策划、法律、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广告装潢与设计、物流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广告经营与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艺术设计和行政管理等普高类和成高类专业20余个,在校生已接近4000人(普高和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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