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制度
Ap . 2 0 r 0 6 Vo . No. 1 8. 2
第 8卷 第 2 期
文章 编号 :6 3 3 7 2O )2 18— 3 17 —18 (O 6 O —04 0
论 民事诉讼 中的推定制度
郜世 杰 孟庆 鹏 ,
( . 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 院。 1沈 辽宁 沈阳 10 6 ; . 阳建筑大学文法学 院。 1182 沈 辽宁 沈阳 106 ) 118
定是“ 根据 某一 事实 ( 基础 事实 ) 的存在 而做 出的
另一 事实 ( 推定 事实 ) 存在 的假 定 。 总之 , 定 是 ” 推
一
种 对 事 实 的 推 理 判 断 .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方 是 作 为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方 法 的 推定 具 有 以下
以及实 体性法 律事 实 的推定 , 是 实体 事 实 的推 就
关键词: 基础事实; 推定事实; 民事诉讼; 推理判断; 法律
中图 分类 号 : 9 5 2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而是法 官在 案件 的诉讼 过程 中 . 为确 有 必要 根 认
一
、
推 定 概 说
据 逻辑 规则 和经验 所做 出的事实 。 ( )按 能 否 反 驳 将 推 定 分 为 可 反 驳 的推 定 2 和不 可反驳 的 推 定 。法 律 上 允许 以 相 反 证据 否 定 推定 事实 的 称 为 可 反 驳 的推 定 。不 可 反 驳 的
摘
要 : 定是 证据 法 的重要 制度 . 推 它对 于现 实诉讼 公 正 , 高诉讼 效 率和解 决证 明 中的 困难 , 提
都 具 有l 不可替 代 的作 用 . 有必要在 民事 诉讼 中加 强推 定 制度 的适 用 。通过 重新 审视 推 定的 故
第十八章 推定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 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细化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包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 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 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继续保留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修改将“可以”改成 “应当”。
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一 79.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 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 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 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 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 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 制度
2011年司法考试试 卷 一 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 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推定的分类 1、确定性推定、可反驳的推定: 确定性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 是不可采用的。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做出的并且可以由其 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2、事实推定、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 另一事实; 3、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临时性推定: 结论性推定是指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驳的推定事实。说服性推定是 指运用足够的证据来说服凭盖然性的衡量,据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 在与否。证据性推定是指根据某种证据是否遭驳回,以使案件当事 人适用法律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则。临时性推定是指从某种角度来考 虑采取反驳证据以促使法院认为某种推定事实的真实与否。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先看一个著名的故事:据圣经记载,所罗门国王判真假母亲案件。
国王说:你们把孩子劈成两半吧,每人拿一半吧。
一个女人立刻过来抢孩子,另一个说:“如果劈开的话,倒不如把孩子给你。
”长久以来,人们在称赞所罗门的智慧;但是在证据法学者看来,所罗门的做法不过是一个经验的推定,也就是事实的推定。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概念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法院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某一案件事实,从而免除了当事人对于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从这个定义来看,第一,推定涉及两种事实: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推定反映的是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二,推定发生的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断,称为事实推定。
第三,推定的救济方法是举证推翻。
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有两种反驳推定:一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的反证,如对公民死亡的推定,对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公民未失踪,就可以达到排除推定适用的目的。
二是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这提出的是本证,要证明到推定事实确实不存在的程度。
推翻原推定的效果。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特征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定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三)推定的分类1、确定性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确定性的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是不可采用的。
如美国:有的州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
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作出的并且可以由其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文档资料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推定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
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推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刑事领域,很多专家都不承认有事实推定的问题,导致在我国司法理论界领域中至今尚无一套公认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规则。
所以,我们下面就来简单鉴定一下推定制度以及它的重要意义。
一、推定的简单概述法律上的“推定”,是推断认定的意思。
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对事实的推定。
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总会涉及两个事实:一个为已知事实,也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个是未知事实,也称推定事实。
当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能推出推定事实存在。
所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
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伴生性和确定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牢固的关系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得的一种经验法则。
二、推定的特征与依据推定的特征正如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所说: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须的事实。
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要件以外的情况,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方法。
(一)推定具体的特征为1.推定是一种证明推定是一种证据方法,是通过前一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另一事实的证明,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已证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待证事实。
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
具体体现为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过程。
所谓小前提,即是已证事实。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事实推定也常被概括为“推论”。
3.推定的小前提具有客观性。
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前提(这个前提除了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记忆和表述来再现外,还可以由其他形态的直接证据证明),才能运用逻辑,推出正确的结论。
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推定——兼对“彭宇案”判决理由的解读
On the Fact Presumption in Civil Judgment--Also on "Peng Yu--case"s Reasons for Decision 作者: 卓丹红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德州学院学报
页码: 73-78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推定;法律推定;事实推定
摘要:“彭宇案”虽然最终以和解撤诉结案,但南京市鼓楼区的一审判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和无情批判。
在该案中,这个以“公平原则”为依据推定案件事实的判决书为何让人
感觉不可接受。
推定是事实认定的方法之一,其中事实推定是与推论和间接证据证明相区别的
概念,以经验法则为理论基础,有其存存的价值,但有其适用的条件。
“彭宇案”中的法官仅
仅是依据非客观性的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推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事实推定,不符合事
实推定的适用条件。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建议对事实推定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与完
善。
民事推定析解
226 —
维普资讯
民事 推 定 析 解
据规则 》—— 笔者 注 ]规定 ,此种裁决应 由法官而不 是 由陪审团作 出。但 是 ,推定 的撤 销 并 不 当 然 致 使 所 提 交 的证 据 在 其 他 方 面 的 证 明价 值 的 消 失 。 这 种 自然 的 归 论 来 源 于 仍 可 被 考 虑 采 纳 的基 础 性 事 实 。 在 一 些 特定 情 形 下 ,这 种 自然 的 归 论 自身 足 以证 实 对 某 一
求 得 的是未 知的事实 ,亦称 推定 的事 实 。在 通常情况下 ,这两种事 实之 间具有共 存 的关 系 , 已知 的事 实 可 推 引 出 未 知 的事 实 。设 置 推 定 的 目的 ,是 从 立 法 上 为 司法 审 判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方 法 或 手 段 ,“ 可 以 免 除 主 张 推 定 事 实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的举 证 责 任 ,并 把 它
证 明 不 存 在 推定 事 实 的举 证 责 任 转 移 于 对 方 当 事 人 。 ① 由 于 案 件 的 复 杂 性 和 诉 讼 时 限 ” 性 所 决定 ,各 国 对 推 定 的必 要 性 存 在 共 识 ,但 对 推 定 的认 识 和 理 解 则 差 异 甚 大 。
在 英 美 法 系 ,英 国著 名 学 者 克 劳 斯 ( rs) 在 学 理 上 把 推定 分 为 以 下 四类 : ( ) C os ② 一
致 推 定 成 立 时 ,对 方 当事 人 则 必 须 提 出证 据 对 推 定 的 事 实 加 以 反 驳 ,基 于 推 定 事 实 的 属 性 所 使 然 ,或 者 在 此 基 础 上 直 接 作 出裁 决 或 者 陪 审 团将 接 受 指 示 作 出有 利 于 推 定 事 实 的 发 现 。 当 富 有 理 性 的事 实 审 理 者 认 定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现 有 的 推 定 事 实 时 , 即可
试论民事证据法上的推定
世 界 上 不 少 国 家 在 立 法 上 对 推 定 的 概 念 做 出 了 规 定 。 法 国 民 法 典 第 1 49条 规 定 : 如 3 “推 定 为 法 律 和 审 判 员 依 已 知 的 事 实 推 论 未 知 的 事 实 所 得 的 结 果 。 ” 该 法典第 15 3 0条 规 定 : 法 律 上 的 推 定 , 特 别 法 所 “ 为 加 于 一 定 的 行 为 或 一 定 的 事 实 的 推 定 。 意 大 利 民 法 ”
民事 诉 讼 上 的 推 定 最 初 起 源 于 人 类 日常 生 活 经
验 中所 从 事 的反 复 性 推 论 。 所 谓 推 论 , 指 人 们 从 是
个 未 知 的 事 实 , 识 和 经 验 表 明 该 已 知 的 基 础 事 实 常 通 常 会 与 该 未 知 事 实 并 存 。[ 这 种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s ’]
系 。’ l ’2 [
二 、 定 的分 类 及 其 意 义 推
各 国 学 者 一 般 根 据 推 定 在 分 配 上 是 否 由 法 律 明
确规 定 , 推定 分 为法 律 上 的推 定 ( 称 法律 推 定 、 把 又 立 法 推 定 ) 事 实 上 的 推 定 ( 称 事 实 推 定 、 辑 推 和 又 逻
由 相 信 , 过 推 定 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J. 同 运 用 证 据 通 1 乎
来 证 明 一 样 准 确 可 靠 , 实 上 , 在 绝 大 多数 情 况 下 事 这 也 被证 实是 真实 的 , 合事 物发 展 的客观规律 。 符
事 实 或 若 干 事 实 与 另 一 事 实 或 若 干 事 实 间 之 关
典 第 2 2 条 规 定 ; 推 定 是 指 法 律 或 法 官 由 已 知 事 77 “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囡圈圈■l墼一竺竺!型圭!f叁整!圭塾垒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曲妍摘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真实受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无法对每一个要件事实都了如指掌——真伪不明的情况必然存在。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的适用。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推定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
正确认识推定和证明责任理论有助于指导司法审判的各项工作,从而防止裁判的随意性,使裁判更加客观公正。
由于审判方式不同,本文仅探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关于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英美法系则不在研究之列。
关键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36—02一、推定的基本原理分析关于“推定”的概念,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版本的定义,通说认为推定是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将推定从内容上大体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两种,但在细微之处又有所不同。
本文以下将简称法律上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1.法国的分类方法《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得出的后果。
”依该条规定,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
前者是指,为特别法所加于一定行为或一定的事实的推定。
下列情形为法律上的推定:一是法律根据某种行为的性质,推定其有违法律的规定而认为无效;二是法律规定在某种特定情况发生时成立所有权或解除债务;三是法律对于确定的裁判所规定的效力;四是法律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或宣誓所规定的效力。
后者是指,卣审判人员根据学识与智慧定之,但审判决人员只得为真诚的、正确的、而且前后一致的推定,并且只于法律许可用人证的情形始得为之,但在欺诈为原因而提起取消证书之诉的情形,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简而言之,即认为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当作合法的、无罪的个体进行看待,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被充分考虑、推敲,并能够达到足以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下,才能认定被告人的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未经证实的罪名对其造成不公平的嫌疑,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正是这一原则的存在,使整个法律体系得以均衡运转,维护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无论是货币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法庭才能判定被告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是无罪的,它只是要求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无罪推定。
这是对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尊重,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细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细则。
首先,法庭应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各方。
其次,法官必须在庭审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预设或偏袒任何一方,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原告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而被告则有权利辩解和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调查机关和法院在收集证据和进行审判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严把刑责关,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doc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所谓推定,是指通过某一存在的事实,据以推出另一相关事实的假设,即由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演出推定事实的存在。
它反映了这两种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法律已经明确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其他的争执的事实(应证事实),当事人即无须就应证事实直接举证,此即所谓事实上的推定。
一、推定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则,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使诉讼中的非主要争点,免于举证。
如在某些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还附带提出某些原审程序违法,作为二审法院在审查该程序并不违法后,可以直接推定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而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通过推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举证,从而加快诉讼进程,达到诉讼经济的目标。
第二,可以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避免关于推定之事实因证据缺乏所生程序上之僵局。
如要调查失踪人是否确已死亡。
调查这类案件事实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而且往往也无法查清。
在此情况下,通过运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可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排除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第三,可以避免民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防止对于推定之事实无从获得合法适格的证据所产生的困境。
在某些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而永远无法获取。
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活动无法进行,但是某些实体法上的财产权益等又必须加以确认,诉讼不可能无限期拖延,否则社会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第四,推定有利于公平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依赖于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此时当事人可资利用的只有间接证据。
允许当事人以推定方式从间接证据出发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避免当事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
其次,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独特的方法接触事实及关于事实的证据,通过推定,能使其及时向法庭提出所知之事实及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协力破除覆盖于事实真相上的迷雾,实现纠纷的迅速解决和裁判的准确公正。
法律知识研究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张的举证难易程度和证据距离来分配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
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时,将承担败诉 的法律后果。
承担败诉的风险。
03
对推定事实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推定事实可能存在限制或例外,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
件情况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协调与平衡
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平衡
在适用推定时,应当注意推定事实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平 衡关系,避免出现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综合运用推定与证明责任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综合运用推定和证明责任两种 机制,以实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07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民事推定和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两个非常重 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 容之一。
3. 在一些情况下,推定可能会影响证明责任的分 配和承担。
2. 民事推定和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各自扮演着 不同的角色,但它们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
4. 在不同的情况下,推定和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可能会有所不同。
06
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的应用
证明责任在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侵权事实的证明
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 生。
损害结果的证明
原告需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包括财 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因果关系的证明
原告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 的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论推定与证明责任
适 用推定 ,而在 此种情况下 ,是否适用 推定则完全取决 于审判者 依其个人 意志行使 自由裁量权 。“ 陆法 系 而大
国家则 只将推定分 为法律推定 和事实推定 。脚
导致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之 间关 于推定 所含范 围的 分歧 的原因在于两者对推定 的构成要素 的认 识差异。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人们一般认为推定 的成立 必须具备 以下 三个要 素 :一是推定依赖 于一个或一批基础 性事实 ,正 是根据 这些基础事实 ,得 出推定的事实结论 ;二是基 础 事实 与推定事实之 间的联 系是建立在法律规定 或经验基
种 推定既有共 同点 ,即其成立 的条件都 是不存在其 他证
承担的不利诉讼 结果 ,通常表现 为败诉风险。 我们所 谈 的证 明责任 ,都是针对某一事实而言 的,而并 不是 指
对整个 诉讼 的所 有事实所 应承担 的证明责任 。在一个 民
据 与被推定 的事 实相冲突 ,一旦出现与推定事实相 冲突 的证据 ,则推定 事实被推翻 ,但事实推定又不 同于法律
收稿 日期 :2 1-32 0 10 .6 作者简介 :金新贵 ( 9 7 ) 18 ~ ,男,浙江金 华人,西 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 0 0 9级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民事
诉讼 。 6 1
自己提出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 明时所应 承担 的败诉 风
险。
够 引起证 明责任 转移 的推定应具备 的两个构成要件 ,只 要该推定事实是案件 中的主要事实 ,该推定就能转移证 明责任 。 在法律推定 中 ,由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
第 2卷 O
第9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o M d n n I i e s o r a f u a j a g J v r y 1 i n i t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推定:就是依照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
前一事实称为:已知的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依法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未知的推定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
如推定体现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与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直接推定。
如: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般规定在各国宪法和刑诉法中。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他1764 年所着《论犯罪和刑法》一书中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此原则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已文明规定,由此引申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见法律辞典)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提出相反证据,否定推翻推定事实过错推定原则(属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2、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其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那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称之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四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特殊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第八条五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论民事证明中的推定
中图分 类 号 : 9 3 文献 标 志码 : 文 章编 号 :0 8— 8 1 2 1 )5— 0 1— 4 D1 A 10 3 7 ( 0 2 0 0 7 0
摘 要: 民事 纠纷 的顺 利 解 决必 须基 于 正确 的事 实认 定 , 这就 需要 当事 人 运 用证 据 对 事 实主 张 加 以证
明。然而, 对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有时是不必要 的, 有时则是难以获得的。民事推定的存在和适 用大大缓 解 了这一难题 , 民事证明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写作将对 民事证明中的推定加 以界定 , 在 阐明推定
・
72 ・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21 0 2年第 5期 f 总第 13期 ) 0
就一 定基 础事 实 的存在 认定 一定 未知 事实 的存在 或 真实 。在 民事 诉讼 中事 实推 定 的运用更 为广 泛 。关 于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学 者 认 为 , 事 实 推 定 是 源 , 有 “ 法 律推 定是 流 。立法 者根据 事物 之 间的常 态联 系而
推定 在 诉 讼 中发挥 着 巨大 的作 用 , 了把握 不 为
同形式 的推定 和特 点 , 学者 依 照 一 定 标 准将 其 分 成
义 和适 用要 件加 以界 定 和 分 析 , 分 析 民事 证 明 中 并 推定 所 产生 的作 用 。
一
不 同的种类 。在英 美 法 上 , 般 将 其 分 为 不 可反 驳 一 的法律 推定 、 可反驳 的法 律推 定 、 可反驳 的事实 推定
二、 推定 的分 类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 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 张成立。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提事实,应该得到确认: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法院于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3)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5)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6)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3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种联系可能表现为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 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这是事实推定的 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这是事实推定 成立的生效条件。 5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论39;表面证据39;——兼评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最新法学论文】
本文首先从与表面证据相关的几个证据法问题,即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转移、客观真实和法律上真实以及推定等相关问题出发,探讨了表面证据和这几个证据法问题的密切关系,从而引出对表面证据起源和含义的讨论。
通过具体论述表面证据在实践中所达到的效果及其发展的必要性、表面证据的适用、对表面证据的抗辩、表面证据在中国的适用以及表面证据和中国的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本文提出了对中国《证据法》立法中有关表面证据的具体立法例和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美国和英国的法院在使用“表面证据”一词的含义时,通常有一、、两个明显不同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原告已经完成了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meetingthe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使得案件在表面上可以成立,他因此有权要求陪审团裁决他是否已经完成了他的说服义务(burdenofpersuasion)。
另一层含义是,一种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据其诉因胜诉的推定。
发展表面证据是十分必要性的。
它使得原告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了,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并且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分担举证责任。
在中国正处于起草阶段的《证据法》立法例上,笔者建议在词汇表部分规定“表面证据”和“表面上可以成立的案件”的具体定义,并且制定出关于表面证据的具体诉讼证据规则Vlj论“表面证据”一一兼评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引言:“表面证据”(primafacieevidence)这个词,我们在英美法系判例的判词中经常见到。
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中,称其为“初步证据”(anscheinsbeweiss)。
虽然在判词和学者的著作中,经常会提到“甲证据构成了乙事实成立的表面证据”等字样,我们却很少见到关于表面证据的明确定义。
经过研究和学习,笔者发现,表面证据在证据法中的地位如此地重要,它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证明要求上的“客观真实”和“法律上真实”学说以及推定等证据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都紧密相关。
民事诉讼法中的事实推定——以“彭宇案”为例分析
( 三) 要 求法官有较 高的专业 素质 法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 ,必须基于经验法则 ,根据审判 经 验和 自己的学 识与理性 思考合理慎重的进行推定。所得 出 的结论 必须符合常识 、常理 、常情 ,具有可接受性 。陈忠林 教授 的 “ 三 常理论 ”认 为 ,“ 三 常”就是 某一地 区的国家或 者民众 长期 以来普遍认 同的, 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 、 基 本道 理以及 为该社会 民众所共 同享有 的基本感情。 四、彭 宇案件 中所存在的相关 问题 根据上述三个方 面对事实推定 的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将
推定用 的是 否得 当与正确 。 二 、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 一) 推 定 的概 念 及 分 类
在认定事实是时 ,应 当遵循 以下步骤 : 第一 ,要首先收 集直接证据加 以证 明案件 的事 实 ; 第二 ,在 没有 直接 证据证 明时,应 当考虑是否存在 相应 的法 律推定 ; 第 三 ,只有在直 接证据缺失 , 没有相关法律推定的情况下才能使 用事 实推 定。 因此 ,事实推定是用尽其他证明方式后的一种末位选择 。 ( 二) 基础 事实与推 定事 实之 间存在 高度的盖然性 盖然 性 ,就 是人们 通 常所说 的概 率 ,指 的是 一种 可能 性 而非必然 性 ,是 一种介 乎于肯定 与怀疑之间的概念。基础
( 一 )必 须 为被 迫使 用
2 0 0 7年 o 9月 0 5日,南京 市鼓楼 区法 院对 案件 做 出 了 审判决 ,称 “ 彭宇 自认是 第一个下 车的人 ,从 常理分析 ,
他 与老太太 的相撞可能性 比较大 。 ”裁定被告 彭宇补偿原 告 4 0%的损 失 ,即 4 5 8 7 6元 ,1 0日内给付 。彭 宇对此 判决 表 示不服 ,最后该 案件 的上诉结果是 以和解告 终 ,双方 当事人 对案件处理结果 都表 示满意 ,据有 关人士表示 ,该案件的和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胡远董妍摘要推定作为一项证据法则,有时在替代证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法院运用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
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从常理分析”的争论,折射出了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运用对增强司法公信力、适当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保证推定过程中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重要性。
关键词彭宇案推定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推定作为一种证据法则,是法官为了查清事实,依据法律、经验法则以及立法价值取向等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在诉讼中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推定是“一个温柔的陷阱,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设置樊篱”。
①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院运用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
一、案情简介及案件影响据新华网2007年09月06日刊出《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被判赔4万》的报道,2006年11月20日,南京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料查出严重受伤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2007年9月6日,新华网)。
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摘要:推定作为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法域的一项民事制度,具有缓解证明上的困难,解决疑难案件,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的作用,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本文通过研究学者有关推定的概念,得出有关推定的概念的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⑴一般认为,准确界定推定的概念是对推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
目前我国推定制度的运用的混乱与推定概念的混乱有很大关系。
科学合理地界定推定的概念对于理论界研究推定制度与实务界正确运用推定制度意义重大。
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正如罗森贝克在其《证明责任论》中所言:”没有哪个学说能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概念。
”⑵概括起来,对推定概念的阐述大致有以下一些:
第一,以事实认定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指法律或司法官依据己知之事实推断未知之事实所得的结果。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第31款规定:”
推定或假设是指事实的审理者必须发现该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提出对该推定不存在予以认定的证据。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法院得依明了之事实,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
”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推定是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推定出另一事实,也是存在或真实的认定过程。
”⑶以上几种定义都是基于某一或某组特定的事实,应当假定另一或另一组事实的存在,但当事人有权通过提出证据反驳以否认假定事实的存在。
第二,以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美国学者摩根认为“推定即在描写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
某一事实即基础之事实(甲),另一事实则为推定之事实(乙)。
”⑷该定义认为两项事实之间,或者一项事实与一项结论连接,其中一项事实被称为已证实或基本事实,另一项则被称之为被推定事实或结论。
第三,以证明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有的英国学者认为:”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
”⑸我国有学者认为”推定是指在诉讼中,当待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或者用证据证明会不当增加诉讼成本,因此依照通常的事物关联性法则,根据己知的或者己经经过证明的基础事实,依照逻辑法则、伦理法则、经验法则等以推理的方法来推断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法规。
”⑹该观点认为推定一种运用于
证明过程中的思维方法。
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来否认推定事实。
因此,推定属于一种证据法则。
第四,以推定与证明责任关系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美国联邦证据法》是该定义的代表,该法第301条规定:”在所有民事诉讼中,除国会制定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一项推定赋予其针对的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满足该推定的责任,但未向该当事人转移未履行说服责任即需承担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该证明责任仍由在审判过程中原先承担的当事人承担。
”⑺该观点认为推定影响和改变着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导致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转移,法官可以据推定来决定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也有学者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视角来定义推定。
例如樊崇义先生就认为推定是法理学上证明法则之一,用以推测未知事实的真相,法官得利用此一法则,以决定诉讼中举证责任之归属。
⑻再如刘金友先生认为推定”是指当某一个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提出主张的一方当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⑼但我国学者就推定转移的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还是说服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与美国《联邦证据法》的观点不尽相同。
我国有学者认为推定转移的是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转移的说服责任,本文的第二章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言。
综合学者们的上述观点可以认为推定规则事实上是一种证明责任
分配的原则,既能消灭一定的证明责任,同时也能产生新的证明责任。
第五,以证明方法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裴苍龄先生就持此观点,认为推定”是证明事实的一种方法,也是司法证明中的一种方法。
”⑽该观点认为推定就是一种证明方法。
第六,以行为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日本学者高桥宏志就认为”从某事实推认出其他事实的行为就是推定,在这其中,按照适用法规之法规化方式进行的推认被称为法律上的推定,而在法官自由心证范围内实施的推认规则是事实上的推定。
”⑾陈浩然先生也认为:”推定指的是根据己被证明属于真实的事实,推导另一事实同样真实或得以成立的思维过程与逻辑结论,被推定的事实证据无需证据的支持。
”⑿该观点把推定等同于推断事实的行为。
第七,以推定的性质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该观点认为”推定是人们认识和判断客观事物的一种方法,是司法者借助现存的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或一定的逻辑法则推定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一种假设”,”所谓推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无必然性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己知的或然性证据假定另一事实在法律上得以成立的一种推论。
”⒀
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导致了上述各种各样的概念的出现:其一,研究视角上的差异导致了对于推定的本质认识的差异,或认为推定是证明方法;或认为推定就是推断事实的行为。
学者们研究的视角的差异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差异。
而给任一事物下定义的目的就是要
揭示该事物的本质。
对推定本质的不同的认识必然导致不同定义的出现。
其二,缩小了推定产生的法律效力。
认为推定只对证明责任产生影响,显然缩小了推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推定能产生证明责任的转移,但这只是推定法律效力的主要部分,而非全部。
推定的法律效力包括但绝不限于此。
如果把推定的法律效力仅局限于转移证明责任,在界定推定概念时必然导致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过于狭窄,缺乏科学性。
其三,没能厘清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把推定混同于推论以及推断等。
通过研究上述各位学者有关推定的定义,笔者将推定定义为: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论出未知的待证事实,并能够产生对该未知待证事实之证明责任转移的一种证据规则。
注释:
⑴【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⑵【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06 页。
⑶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
⑷【美】摩根著,李学灯译:《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世界书局1982年版,第57页。
⑸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55页。
⑹章武生、段厚省:《民事诉讼法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页。
⑺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⑻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⑼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⑽裴苍龄:《论推定》,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4期。
⑾【日】高桥宏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⑿陈浩然著:《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340页。
⒀曹学义、王绪凡:《试论证据学上的推定及其适用》,载《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