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系统破解版使用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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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系统的违法行为
任何破解版的软件的破解版的都属于盗版行为,网络上有这些很多虚拟的盗版软件,先不说好不好用,其本身就存在安全问题,肯定是比不过正版的,不要因为节约一点钱,到时候多的都花出去就不好说了。
软件这些都是虚拟的,它本身不像商品实物那些,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保护版权。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
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
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
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定性。
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
但值得思考的是,该处继续使用由谁确定,合理费用应为多少,由谁确定?该条文判断,立法者应是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最终用户以支付使用费为条件,获得软件使用的法定许可。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
因为如果最终用户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就必须停止使用的话,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权衡利弊。
如果停止使用导致的损害大于购买或租用正版软件支出的成本,那么他必然会向权利人购买或租用软件以确保继续使用的权利。
而是否购买,费用多少,都应是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该规定看似允许利益衡平,实则有司法干预合同自治事项的嫌疑,并导致实践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