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_胡卫 (1)
浅议撤销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
当时是指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六篇《诉权》规定“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恢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未曾交付,从而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罗马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注重债务人的主观要件,即重视债务人主观的诈害故意,但其实行时难免发生困难。
14世纪的意大利各州法律开始取销主观要件,近现代各国立法多将撤销权分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外的撤销权。
《法国商法典》第424条以下规定了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它继承了意大利法的精神,不强调主观要件,而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破产外的撤销权仍然依罗马法主义,仍以诈害的故意作为主观要件。
随后,德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规定了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外的撤销权。
我国台湾民法第244、245条规定了破产外的撤销权,破产法第78条至82条规定了破产上的撤销权。
在我国历史上,清末民初草拟的大清明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都对债权人撤销权拟就了条文。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制定的中华民国国民法债编,建立了正式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了破产上的债权人撤销权,但长期以来未建立破产外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直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才在法律上确立了现代意义上较为完整的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撤销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刘春梅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15)001
【摘要】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刘春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相关文献】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 [J], 陈礼苋
2.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之探讨——对《公司法》第22条的解析 [J], 张荣健
3.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几个问题 [J], 秦学恩
4.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 [J], 叶知年;潘运华
5.关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的探讨 [J], 丁文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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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下反悔权设计的利弊分析及完善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下反悔权设计的利弊分析及完善反悔权特指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反悔权,区别于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是指在调解协议作出后,当事人于协议送达之前或者是送达之时,对协议所作出的反悔表示,拒绝签收,不愿意认可调解协议的权利。
反悔权的产生源于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和第99条规定。
该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即当事人依法调解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而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此条即是反悔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反悔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的自由处分权,有着无因无责性、再选择性、共享性和时效性等特征,其立法宗旨着眼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是在调解协议作出后,当事人仍能就其利害得失做最后考量,进行选择。
但在反悔权的设计及实践运作中,却存在着当事人任意行使,损害了法院权威、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诸多问题。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美国的和解会议、法院附设调解十分发达;英国的法院同样也注重法院调解,鼓励当事人于案件审理前、审理中达成诉讼和解;日本的法院附设调解对于审判程序有效补充,符合日本社会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本文即是对反悔权制度的利与弊展开分析论证,通过借鉴国外的ADR模式,完善我国反悔权之设计。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之利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反悔权制度,是因为反悔权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具有很强烈的现实需要和相当的合理性。
(一)反悔权是调解协议后的再选择权,有利于实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双重保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愿、公平等原则,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围绕其运作,在当事人自由选择和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第一重意思自治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作出后仍可以表示反悔(第二重意思自治保障),双重保障下最大限度保障意思自治,贯彻落实当事人的自愿、公平原则。
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案外人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因他人违法的民事行为而遭受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二、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案外人撤销权成立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物权变动无效:被撤销的物权变动无效,原物权人恢复对该物的所有权。
(3)债权债务关系无效:被撤销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 责任承担(1)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债务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②返还财产:债务人应当返还因撤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责任:受让人应当承担因其恶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受让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②返还财产:受让人应当返还因撤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3. 案外人撤销权的行使(1)提起诉讼:债权人或案外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或他人的违法行为。
(2)提供证据:债权人或案外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或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①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②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证明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时知道债务人存在违法行为。
论撤销权
论撤销权作者:陈杨沈小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得到了发展。
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
本文试从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行使三个方面入手对撤销权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關键词撤销权性质构成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3-01一、撤销权的性质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在学理上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或称为债权。
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
撤销的效果,仅产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或称之为物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讼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使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在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笔者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其一,撤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1、请求权说。
本文认为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对于请求权说的批判深值赞同。
如上所述,请求权说中就关于构成债权的原因存有三种不同观点,依据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的观点,如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与第三人,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于是在债权人与受益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但是,受益人基于其与债务人间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于法有据,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何以能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依据基于侵权行为之请求权的观点,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是因为受益人侵害了其债权。
但是,受益人与债务人间的行为仅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并且,在债务人为无偿行为时并不以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且在债务人为单独行为(如权利的抛弃)之时,受益人实际上并未做出任何行为,此时认为其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实与现实不符。
依据基于类似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观点,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是因为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
但是,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前,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并非是不当得利,而且受益人也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而获得利益。
2、形成权说。
按照反对形成权说的一般观点,形成权说于“理论上至为适合,然为收撤销之实效,更须援用债权人代位权,其不便孰甚。
”我国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在于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如果不能提出返还,则撤销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
进而认为撤销权不是纯粹的形成权。
我国更有学者明确认为,认为如债权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须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代位的目的,与民法设定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本旨相违。
上述反对观点不无道理。
但如前所述,形成权说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按照第一种观点,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后,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时,方可提起代位之诉;按照第二种观点,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即可一并提起代位之诉;按照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无须再提起代位之诉,而可对受益人所获利益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撤销权概念之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概念之析“撤销”一词,在民法上时常运用,且有不同的含义。
法人的撤销、监护人的撤销等,均系使某种法律资格归于消灭;失踪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系指取消某种决定。
这两类场合的撤销,均归授予法律资格或者做出决定的国家机关,属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的活动。
与此不同,民法上民事行为的撤销,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行使撤销权,使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此处的撤销权系一种归属于具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而非“权力”205。
本文所论撤销权仅指后者,为了明确区分,可以表述为私法性质的撤销权。
以下所论皆在此种意义上使用撤销权的概念。
现有的民法学研究常见对某种具体情形的撤销权做出探讨,特别是对债权人的撤销权和意思表示瑕疵方的撤销权论述较多,偶见对二者作比较的也主要是从二者的区别而言。
将民法中散见之撤销权加以归纳并为撤销权概括一个统一的定义,依笔者短浅视野所及未能得见。
事实上,经过梳理,我们即可发现,撤销权是体现了民法几大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概念。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可谓众说纷纭,诸多著述主要围绕其性质探讨,而鲜有论及其体现的民法价值以及各具体撤销权间的共性。
本文不求对其性质做出探讨,而希冀从另外的视角,即试图挖掘撤销权中蕴涵的价值并对撤销权进行统一的界定。
一、撤销权的源起撤销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撤销之诉(actio pauliana,德语所谓Anfechtungsklage,法语所谓Actionrevocatoire,由法语译为“废罢诉权”),此诉讼系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 paulus)所创,故以其名名之。
今之德语paulianischeklage、法语actionpaulienne即由拉丁语actio pauliana转化而来。
这种诉权,最初系为破产而设,后来非破产程序中也予以适用 474。
罗马撤销之诉存在三种形式(或曰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首先是旧式破产程序之撤销之诉。
民法中撤销权检讨及构建
浅谈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及构建摘要:我国民法还有司法中都提到了撤销权,但是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
仔细对撤销权各方面进行分析,会发现撤销权存在很多漏洞及不完善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撤销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建议,对构建完善的撤销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撤销权;检讨;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一、民法撤销对象按形式分,撤销对象分四类。
(一)《民法通则》里“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整个行为的内容存在严重误解的。
(2)明显失去公平的。
行为被撤销后从行为起初起变的无效。
若一方通过诱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导致对方在违背了自身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签下合同,受害方有权利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二)要约。
合同里规定:要约可撤销。
撤销要约通知应该在受要约的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前送达到受要约的人手中。
(三)遗嘱,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遗嘱。
(四)合同。
按照《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1)因为存在很严重的误解而订立下来的;(2)订立的合同明显失去公平的。
但是存在下列情况的,撤销权权利消失:①撤销当事人在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一年之内没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利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这件事情后,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
按法律归属划分,撤销权撤销对象包含三类。
(一)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二)他人行为,如债务人无偿的转让自己的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从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而且受让人也知道这情况,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掉债务人这一行为,并且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所花的费用,也判给债务人承担。
(三)行为人与其他人订立的合同。
按行为效力划分,撤销权撤销对象包含两类。
(一)没有民事效力行为。
比如,合同法里规定:赠与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掉赠与,但是具扶贫、救灾等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或经过公证的具道德义务类性质的赠与合同,前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反思与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反思与完善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在第56条增加一款规定的方式确立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致力于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欺诈、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妥善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一经颁行,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刻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关注和热烈,关注的焦点有“哪些人可以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诉讼第三人等之间的制度衔接”、“ 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适用”等。
本文将从案外第三人救济程序的制度设计入手,阐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内容,剖析我国立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案外第三人救济程序案外第三人救济程序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三种立法例,即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同时基于我国执行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今我国共设计了四种案外第三人救济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发生于案件尚未审结之前,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第三人的诉后救济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是避免和预防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最直接最简单的救济方式。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其有所规定,尽管尚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了一些补充和解答,以便其能更好的运用于司法实践。
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即案外第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向法院提起再审之诉的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第三人提起再审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使得确认之诉不包含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案外第三人无法适用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源于法国,法国是将其作为一种非常上诉途径来设置。
破产撤销权规章制度地反思与重构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衡平理念为视角祝伟荣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07-02 10:35:36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
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
[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权和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因而往往不能主动参与破产财产处分的进程,而只能被动地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结果;他们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在总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彼此间还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2]这又使其难以形成合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债权人的不幸与弱势需要破产法给予“特殊照顾”。
由此,破产撤销权便是给予债权人“特殊照顾”的“利器”,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
如英国即将“制定撤销不公平的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转移与交易的规则”视为破产法最重要的目标。
[3]美国一位著名的破产法权威——麦克拉兰(Mac Lachlan)教授认为,可撤销交易制度是破产法对商法最重要的贡献,这不仅仅是因为该制度促进了破产法的平等分配原则,而且它减少了对债权人从智力竞争中得益的刺激,促进了合理的商业活动。
[4]从立法的本位角度考查,破产法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5]随着免责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解、重整等制度的建立,破产法所寻求的,已不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极间的平衡,而是加入了社会力量,成为在三维方向和三极层面上作用力量的平衡关系。
[6]当债权人的利益通过破产撤销权得到保护的同时,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论民法撤销权
论民法撤销权关键词: 撤销权/撤销/法律行为内容提要: 我国民法撤销权的对象,从形式、归属、效劳、数量等方面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欠缺统一的法理依照。
民法的撤销应属对生效法律行为的从头评判,使其自始不生效,必需有法定事由。
撤销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自己行为、生效行为。
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成效意思,变更两边关系,须规定存续期间,其发生依照应由法院认定。
一、民法现有的撤销对象民法有撤销权。
从形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四类。
(1)我国《民法通那么》中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那么》第59条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要约。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能够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许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3)遗言。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言人能够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言。
”(4)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白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舍弃撤销权。
”从法律归属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三类。
(1)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2)他人的行为,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衡平理念为视角祝伟荣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07-02 10:35:36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
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
[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权和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因而往往不能主动参与破产财产处分的进程,而只能被动地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结果;他们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在总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彼此间还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2]这又使其难以形成合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债权人的不幸与弱势需要破产法给予“特殊照顾”。
由此,破产撤销权便是给予债权人“特殊照顾”的“利器”,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
如英国即将“制定撤销不公平的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转移与交易的规则”视为破产法最重要的目标。
[3]美国一位著名的破产法权威——麦克拉兰(Mac Lachlan)教授认为,可撤销交易制度是破产法对商法最重要的贡献,这不仅仅是因为该制度促进了破产法的平等分配原则,而且它减少了对债权人从智力竞争中得益的刺激,促进了合理的商业活动。
[4]从立法的本位角度考查,破产法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5]随着免责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解、重整等制度的建立,破产法所寻求的,已不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极间的平衡,而是加入了社会力量,成为在三维方向和三极层面上作用力量的平衡关系。
撤销权的归属及消灭
撤销权的归属及消灭撤销权,⼜称废罢诉权。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那么,撤销权的归属和消灭⼜是怎样的呐?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撤销权效果归属债务⼈的⾏为⼀旦被撤销,即姿势失去法律约束⼒。
尚未依该⾏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
已经依该⾏为给付的,受令⼈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的情况下,产⽣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作价返还的效果。
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使撤销权的债权⼈代位受领。
另外,债权⼈可通过执⾏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就受领的标的物,⾏使撤销权的债权⼈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获得如同优先受偿⼀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的场合,应该由⾏使撤销权的债权⼈与其他债权⼈平等受偿。
这种场合,债券平等固然是⼀项原则,但同时也还存在这⼀个实际履⾏顺序的问题。
如果依债务⼈任意履⾏⽽向撤销权⼈清偿,或者其他债权⼈如果没有及时主张债权,通常⾏使撤销权的债权⼈就会获得满⾜、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不得提出异议。
如债务⼈未为任意履⾏,债权⼈如欲实现其债权,则须依强制执⾏程序进⾏。
执⾏中,具有企业法⼈资格的被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或者债务⼈的申请,⼈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破产(《民诉意见》第276条)。
被执⾏⼈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程序开始后,被执⾏⼈的其他已经取得执⾏程序开始后,被执⾏⼈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民诉意见》第298条第2款)。
另外,在执⾏阶段,也可能出现执⾏竞合的现象,此属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此处不予赘述。
费⽤的负担: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
民法典视域下的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探讨
民法典视域下的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探讨发布时间:2023-03-17T07:35:48.955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20期10月作者:余勇行[导读]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干涉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余勇行身份证号:34242319800601****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干涉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客观来说,我国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比较丰富,但主要从实体法角度进行研究。
民法学说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通说”,不仅长期存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等多种学说的分歧,各派理论也都未如其所愿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预设功能(撤销诈害行为和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实现提供逻辑自洽的解释方案。
本文对民法典视域下的债权人撤销权性质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分析引言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通过以来,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就其构成要素和法律效力发生了许多争议。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解决了这一关切,目前正在起草的新《民法典司法解释法》对有关规则作了澄清。
1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恶意的认定标准在《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涉及有偿行为的案件中,由于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高价转让财产或者向原则上属于债务人的另一人提供担保,交易的合理性变得更加复杂但是如何把握第三人恶意主观判断标准?债权人很难证明第三方的主观心理状况,如果这种举证责任不合理,就会使撤销制度对债权人无效。
实际上,债务是相对的和封闭的,债务只为对应方所知。
即使债务人与第三方串通,债权人也无法提供证据。
当然,为了使第三方能够证明其主观状况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合理的,债权人很难证明第三方知情,第三方也很难证明自己不知情。
初一1.5P[楚天法治]新《消法》中反悔权制度的适用与建议
新《消法》中反悔权制度的适用与建议南开大学法学院初一(天津;300071)【摘要】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出台以来,目前的市场交易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网络购物等非现场的购物方式兴起并逐渐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2013年10月通过的《消法(修正案)》首次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其中正是顺应这一经济环境的体现。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期限限制一、反悔权制度的法律特点与必要性(一)反悔权制度的法律特点《消法(修正案)》在法条上的表述为“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这种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学者中有不同的表述,通常的表述是“冷静期制度”与“反悔权”,但无论称谓如何,其特定的含义均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交易类型中,消费者所享有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无理由、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深入分析“反悔权”的定义,可以明确其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反悔权实质上的单方性。
反悔权的表现形式是消费者对已经缔结的买卖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这一单方解除权仅依据消费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2、反悔权表现上的无因性。
这是反悔权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以及《消法》上的“三包”进行区分的特点,法定解除权与“三包”都是需要一定事由的发生才能行使的权利,具有客观性,而反悔权是经营者主观上的权利,无需任何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即可行使。
3、反悔权性质上的法定性。
反悔权是法定的权利,是经营者在退货制度方面所应遵循的最低限,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只能高于该标准,而不能低于,否则不能对抗《消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反悔权的适用条件。
(二)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1、反悔权制度确立的法理依据传统民法崇尚的是契约自由精神,并且尽量维持交易秩序的稳定。
因此,民事主体经过协商一致,缔结了买卖合同并依法生效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任一方或双方主张解除、终止、撤销合同,则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下)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勾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青海西宁810001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于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几年前,国家制定了与企业财产相关的法律,其中制定的撤销权制度成为了企业破产方面的主要制度,与之前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条文一起被看作是国内目前两大撤销权类别。
虽然说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的根源相同,然而从本质上来讲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文章主要通过对两者在异同方面的阐述,进而谈一谈其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撤销权制度;异同点;联系与发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2-0207-01撤销权就是指事情的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或者按照本人的想法,再加上另一方的想法,就可以使双方已经被法律承认的行为关系解散。
撤销权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合同法和破产法这两部法律中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当事人可以凭借撤销权使得双方保持合法,公平的合作关系。
下面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内容,阐述在合同法和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异同点,使得人们使用时能够更加合理。
一、撤销权概述(一)撤销权的本质从撤销权的本质上来看,不管是自己合同法中还是在破产法中,其都是属于形成权。
只是在合同法中,债务一方的撤销权形式过程比较独特,其行使的作用不光是在债务人和欠债人之间,还有第三方的参与,第三方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而对于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来说,其不仅仅是一个自主的形成权,更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
在这种撤销权行使的过程中,管理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将破产后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起着监督的作用,一旦债务人对财产进行了不合法的操作,管理人可以依法撤销他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作用从形式的作用方面来看,撤销权在合同法中和在破产法中产生的机制是不同的。
在合同法中,撤销权通常是在事情还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实质上的伤害之前,用以约束行为人的行为,及时纠正不当的行为,这是被害方所独有的权利。
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一)
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一)摘要: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各国学说分歧较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衷说三种,三种学说内又各有不同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上述学说的分析,认为应以形成权说中的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
一般认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
由于上述三种学说在撤销权的性质问题上见解不同,因而在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的问题上亦见解各异。
本文通过对各学说的分析,认为应采形成权说中的第三种观点。
最后,本文结合撤销权的理论,对我国法释〔1999〕19号第24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撤销权撤销之诉请求权形成权被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
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
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检讨我国撤销权制度
检讨我国撤销权制度
汤健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人保全自己债权的重要制度,但我国撤销权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司法实践经验积累不够丰富,理论探讨不够深入等问题,影响了我国撤销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
故做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引起讨论之风。
【总页数】2页(P15,17)
【作者】汤健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法律教研室 33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残障者合理使用作品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检讨——兼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J], 黄光辉;吴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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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讨我国撤销权主客观要件制度 [J], 汤健
5.我国大学法律制度之检讨——以现代大学制度为视角 [J], 李牧;楚挺征;余功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
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摘要:本文对民商法中的撤销权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从权力类型、行使条件、法律后果三个方面着手,对该项权力制度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措施,力求通过统一撤销权概念、完善撤销权行使方式、规范撤销权行使效果等方式,使撤销权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撤销权;民商法;制度;联系;发展在中国现代法中,民法和商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进步。
然而,当前的民法体系还不完善对于民法体系发展所产生的问题,最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适时完善民法规则。
撤销,从法学领域来看,撤销是取消原本应当或不应当发生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制定不但在民商法中有所提及,在合同法与破产法中均具有重要地位,能够赋予权力拥有者绝对的权力,以此维护法律公正与双方的利益均衡。
本文对两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为后续立法公正提供有力参考。
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想法使权利人在无需获得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打破合同中的各类事宜。
在当前民事法律中,撤销作为一种术语得到广泛应用,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
我国撤销权制度在合同法与破产法中均有提及,且具有相同的起源,且联系紧密。
从目的上看,合同法中撤销权通常是在损害尚未发生时进行纠正,赋予受害方一定权力,从而达到利益均衡,确保合同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状态下实施;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方面保护相关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维护破产清偿秩序。
二、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我们不仅要抛弃过去的传统和粗暴的立法原则,而且要继续改进有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创新立法的原始观念,结合社会主义现代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
因此,及时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组成不仅可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而且可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特法律和原则,国家已经通过科学预测制定了民法和商法的总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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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民法中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可归 入撤销权的制度性规定可谓内容丰富。① 须通过 体系化思维方法对其予以整合,目的在于说明并
实现 法 秩 序 在 价 值 判 断 上 的 一 贯 性 与 统 一 性。[2]524 通过多维度、深入细分的方式对现有撤销 权予以类型化梳理,在揭示撤销权本质和所彰显 价值的同时,为从整体上对撤销权进行必要检讨 与改进作准备:
第二,根据撤销权对象不同,可将撤销权区分
收稿日期: 2010 - 12 - 14 作者简介: 胡卫( 1978 - ) ,男,贵州毕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民商法。 ① 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民事法律中撤销权主要有: ( 1) 立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继承法》第 20 条) ; ( 2) 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9 - 8003(2011)03 - 0072 - 07
撤销 乃 取 消 之 意。 “撤 销 ”运 用 到 法 学 领 域 时,其所取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或法 律行为,使其溯及地或例外不溯及地不发生原本 应当产生的、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依通说, 撤销权属形成权,拥有撤销权之人根据自己一方 的意思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使得权利 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入相对人的 权利范围,打破了合同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相对 人同 意 的 原 则。[1] 我 国 民 事 法 律 中 广 泛 地 使 用 “撤销”这一术语,但并未 形 成 统 一 的 撤 销 权 制 度。
2011 年 5 月 第 3 期( 第 26 卷,总第 135 期)
法学论坛 LegalForum
May. ,2011 No. 3( Vol. 26,Ser. No. 135)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胡卫
(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对撤销权的类型化梳理,
第七,从撤销权所涉法律关系属性看,区分为 涉及财产关系的撤销权与涉及人身关系的撤销 权。基于人身关系强烈的人身特性,不轻易创设 撤销权依一方意思表示而更改或终止当事人之间 的人身关系,其中既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也有 人身关系特殊属性的充分评判。从各国立法例 看,撤销权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例外地运用于人 身关系: ( 1) 涉及财产关系的撤销权。这是撤销 权适 用 最 为 广 泛 的 领 域,撤 销 权 在 物 权 法、合 同 法、继承法、公司法、信托法等财产法领域广泛适 用,如债权人的撤销权、集体成员撤销权、信托撤 销权等。( 2) 涉及人身关系的撤销权限于婚姻撤 销权。《婚姻 法 》仅 将 胁 迫 规 定 为 婚 姻 的 撤 销 原 因,这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例中最为狭窄的一 种。从世界婚姻法发展趋势看,是在逐步减少无 效 婚 姻 的 种 类,相 应 地 扩 大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范 围。 因而,我国婚姻法仅列举胁迫一种情形是不够的,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 59 条) ; ( 3) 要约撤销权( 《合同法》第 18 条) ; ( 4) 效力未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 法》第 47 条、第 48 条) ; ( 5) 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 54 条) ; ( 6)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 74 条) ; ( 7) 赠与人任意 撤销权( 《合同法》第 186 条)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 192 条) 及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 193 条) ; ( 8) 格式条款撤销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 9 条) ; ( 9) 集体成员撤销权( 《物权法》第 63 条) ; ( 10) 业主撤销权( 《物权法》第 78 条) ; ( 11) 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物权法》第 195 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 条) ; ( 12) 股东( 大) 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第 22 条) ; ( 13) 债权人信托撤销权、委托人信 托撤销权、受益人信托撤销权( 《信托法》第 12 条、第 22 条、第 49 条) ; ( 14) 婚姻撤销权( 《婚姻法》第 11 条) ; ( 15) 破产撤销权( 《企业 破产法》第 31 条、第 32 条) 。
法,则容许赠与人撤销该契约,不须有任何理由或 事由。[7]( 2) 对未生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包括效力 未定合同及遗嘱的撤销,因其并未发生效力,实为 对法律行为的撤回。
第四,就法律行为的撤销而言,根据意思表示 的数量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撤销、双方法律行 为的撤销、共同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多方法律行为 的撤销。( 1) 单方法律行为撤销的典型是遗嘱的 撤销。( 2) 双方法律行为的撤销主要是合同的撤 销,如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赠与人撤销赠与 合同、委托人撤销信托等。( 3) 共同法律行为的 撤销(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 。共同行为系具有相 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经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为“平行的合致”,包括“对外的共同行为”和 “章程行为”。[8]( 4) 多方法律行为的撤销。为防 止多方法 律 行 为“多 数 决 ”所 带 来 的“多 数 人 暴 政”的弊 端,法 律 上 常 设 置 实 体 合 法 和 程 序 理 性 两道防线以控制其可能带来的损害,并赋予利害 关系人撤销权。
第一,依撤销权权利属性不同,可将其区分为 公法上撤销权与私法上撤销权。( 1) 公法上撤销 权,系以国家行政或司法权力为载体,撤销相应的 法律行为或资格等,该种意义上的撤销权系公权 力。如法人资格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决定 的撤销等,尽管置身于民事规范之中,却系公法上 的撤销权。( 2) 私法上的撤销权,为依当事人一 方撤销意思表示即使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权 利,属形成 权。[3] 民 法 中 的 撤 销 权 限 于 私 法 上 的 撤销权,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
还应当包括受到欺诈、暴力等情形,同时未达到法 定婚姻的早婚、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成立 的婚姻亦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二、我国民法中撤销权制度之检讨
我国民法中撤销权规定颇为零散,理论上及 实务中均将这些具有消灭或终止民事关系的权利 称为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内部也 并不和谐,存有若干值得检讨之处:
发现民法中撤销权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将撤销权与撤回权作区分,撤销权行使方式过于依赖司法权,撤销权
除斥期间规定存有缺陷,制度设计未有效地平衡撤销权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弊端。对上述问题的检讨并
促其改进,建构统一的撤销权制度,不仅于民法理论体系上使撤销权臻于完善,也 法律行为
第五,根据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撤销权 人参与,区分为撤销自己的行为与撤销他人的行 为。( 1) 撤销自己的行为。撤销权的对象多为自 己行为,符合撤销权之形成权属性,不经对方同意 侵入对方意思领域而发生效力。如对意思表示瑕 疵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婚姻及信托等的撤销即 是。( 2) 撤销他人的行为。因他人行为损及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权利人撤销权,主要有三种: 一是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存有法定 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时,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经济自由的有机平衡,债权 人可以申 请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诈 害 行 为。[9] 此 外,债 权人的信托撤销权、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对 损害其利益的抵押物处置协议的撤销权,系债权 人撤销权的有益补充。二是多方法律行为的撤销 权。包括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集体 成员请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 责人侵害其权益的决定,以及业主请求撤销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侵权决定。三是破产撤销 权。《企业破产法》授予管理人以撤销权,确保各 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规范配 置类型上看,撤销他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属授权第 三人规范,权利人据此被授予撤销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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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为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法律行为的撤销。一种观点 认为,撤销的对象为意思表示,因为法律行为的核 心要素为意思表示,撤销意思表示必然导致法律 行为溯及地失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对象为 法律行为,而撤销原因则可以是该法律行为的意 思表示存在瑕疵,亦可以是其他损害他人权益的 法律行为。[4]该两种观点仅在瑕疵意思表示的法 律行为撤销时具有区分的价值,从民法中整个撤 销权宏观视角看,应理解为法律行为撤销为妥,因 为撤销法律行为即意味着意思表示失去效力,但 仅有撤销意思表示则不一定导致法律行为失效, 尤其是在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及多方法 律行为的场合存在价值与效果上的差异。[5]480 从 立法体例 上 看,《德 国 民 法 典》将 错 误、误 传、欺 诈、胁迫撤销的规定置于“法律行为”一章之“意 思表示”一节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亦是如 此。以体系化的解释方法,应理解为法律行为撤 销为妥。我国民法中撤销权的对象有两类①: ( 1) 意思表示的撤销,限于要约的撤销。( 2) 法律行为 的撤销,无论这种法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还 是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抑或多数人决定的场合。
①有观点认为,民法中撤销权还包括准法律行为的撤销。参见李锡鹤《论民法撤销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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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2011 年第 3 期
第六,根据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区分为以形成 宣告方式行使的撤销权与以形成之诉方式行使的 撤销权。通常,形成权的行使就是向特定的形成 相对人表达形成宣告,从而取得形成的效果。但 有些情况下,立法规定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 达到形成的效果,此时形成权人不能依靠单方行 为达 到 目 的,而 是 要 提 起 一 个 特 别 的 形 成 之 诉。[1]( 1) 以形成宣告方式行使的撤销权,通过向 撤销相对人表达撤销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 生撤销效果。这种撤销宣告的意思表示须以相对 人接受为必要,未当面作出的应当在到达时生效; 若相对人事先或者在撤销意思表示到达的同时提 出异议,则该撤销宣告无效。① 我国民法中,对要 约、效力未定合同及遗嘱的撤销采形成宣告方式。 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则未明示为形成宣告还是形 成之诉,可 以 理 解 为 以 撤 销 宣 告 的 方 式 为 之。② ( 2) 以形成之诉方式行使的撤销权。我国民法中 的撤 销 权 多 属 此 类,如 婚 姻 撤 销 权、债 权 人 撤 销 权、业主撤销权等皆以形成之诉为之。原因在于 这些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重大或者广泛的法律利 益及交易安全,基于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的考虑,只 有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发生形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