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_胡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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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根据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撤销权 人参与,区分为撤销自己的行为与撤销他人的行 为。( 1) 撤销自己的行为。撤销权的对象多为自 己行为,符合撤销权之形成权属性,不经对方同意 侵入对方意思领域而发生效力。如对意思表示瑕 疵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婚姻及信托等的撤销即 是。( 2) 撤销他人的行为。因他人行为损及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权利人撤销权,主要有三种: 一是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存有法定 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时,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经济自由的有机平衡,债权 人可以申 请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诈 害 行 为。[9] 此 外,债 权人的信托撤销权、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对 损害其利益的抵押物处置协议的撤销权,系债权 人撤销权的有益补充。二是多方法律行为的撤销 权。包括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集体 成员请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 责人侵害其权益的决定,以及业主请求撤销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侵权决定。三是破产撤销 权。《企业破产法》授予管理人以撤销权,确保各 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规范配 置类型上看,撤销他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属授权第 三人规范,权利人据此被授予撤销权。[10]
一、我国民法中撤销权之类型化梳理
“撤销权”在民法中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可归 入撤销权的制度性规定可谓内容丰富。① 须通过 体系化思维方法对其予以整合,目的在于说明并
实现 法 秩 序 在 价 值 判 断 上 的 一 贯 性 与 统 一 性。[2]524 通过多维度、深入细分的方式对现有撤销 权予以类型化梳理,在揭示撤销权本质和所彰显 价值的同时,为从整体上对撤销权进行必要检讨 与改进作准备:
2011 年 5 月 第 3 期( 第 26 卷,总第 135 期)
法学论坛 LegalForum
May. ,2011 No. 3( Vol. 26,Ser. No. 135)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ຫໍສະໝຸດ Baidu
胡卫
(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对撤销权的类型化梳理,
法,则容许赠与人撤销该契约,不须有任何理由或 事由。[7]( 2) 对未生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包括效力 未定合同及遗嘱的撤销,因其并未发生效力,实为 对法律行为的撤回。
第四,就法律行为的撤销而言,根据意思表示 的数量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撤销、双方法律行 为的撤销、共同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多方法律行为 的撤销。( 1) 单方法律行为撤销的典型是遗嘱的 撤销。( 2) 双方法律行为的撤销主要是合同的撤 销,如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赠与人撤销赠与 合同、委托人撤销信托等。( 3) 共同法律行为的 撤销(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 。共同行为系具有相 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经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为“平行的合致”,包括“对外的共同行为”和 “章程行为”。[8]( 4) 多方法律行为的撤销。为防 止多方法 律 行 为“多 数 决 ”所 带 来 的“多 数 人 暴 政”的弊 端,法 律 上 常 设 置 实 体 合 法 和 程 序 理 性 两道防线以控制其可能带来的损害,并赋予利害 关系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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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为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法律行为的撤销。一种观点 认为,撤销的对象为意思表示,因为法律行为的核 心要素为意思表示,撤销意思表示必然导致法律 行为溯及地失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对象为 法律行为,而撤销原因则可以是该法律行为的意 思表示存在瑕疵,亦可以是其他损害他人权益的 法律行为。[4]该两种观点仅在瑕疵意思表示的法 律行为撤销时具有区分的价值,从民法中整个撤 销权宏观视角看,应理解为法律行为撤销为妥,因 为撤销法律行为即意味着意思表示失去效力,但 仅有撤销意思表示则不一定导致法律行为失效, 尤其是在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及多方法 律行为的场合存在价值与效果上的差异。[5]480 从 立法体例 上 看,《德 国 民 法 典》将 错 误、误 传、欺 诈、胁迫撤销的规定置于“法律行为”一章之“意 思表示”一节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亦是如 此。以体系化的解释方法,应理解为法律行为撤 销为妥。我国民法中撤销权的对象有两类①: ( 1) 意思表示的撤销,限于要约的撤销。( 2) 法律行为 的撤销,无论这种法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还 是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抑或多数人决定的场合。
①有观点认为,民法中撤销权还包括准法律行为的撤销。参见李锡鹤《论民法撤销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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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2011 年第 3 期
第六,根据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区分为以形成 宣告方式行使的撤销权与以形成之诉方式行使的 撤销权。通常,形成权的行使就是向特定的形成 相对人表达形成宣告,从而取得形成的效果。但 有些情况下,立法规定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 达到形成的效果,此时形成权人不能依靠单方行 为达 到 目 的,而 是 要 提 起 一 个 特 别 的 形 成 之 诉。[1]( 1) 以形成宣告方式行使的撤销权,通过向 撤销相对人表达撤销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 生撤销效果。这种撤销宣告的意思表示须以相对 人接受为必要,未当面作出的应当在到达时生效; 若相对人事先或者在撤销意思表示到达的同时提 出异议,则该撤销宣告无效。① 我国民法中,对要 约、效力未定合同及遗嘱的撤销采形成宣告方式。 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则未明示为形成宣告还是形 成之诉,可 以 理 解 为 以 撤 销 宣 告 的 方 式 为 之。② ( 2) 以形成之诉方式行使的撤销权。我国民法中 的撤 销 权 多 属 此 类,如 婚 姻 撤 销 权、债 权 人 撤 销 权、业主撤销权等皆以形成之诉为之。原因在于 这些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重大或者广泛的法律利 益及交易安全,基于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的考虑,只 有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发生形成的效果。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 59 条) ; ( 3) 要约撤销权( 《合同法》第 18 条) ; ( 4) 效力未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 法》第 47 条、第 48 条) ; ( 5) 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 54 条) ; ( 6)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 74 条) ; ( 7) 赠与人任意 撤销权( 《合同法》第 186 条)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 192 条) 及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 193 条) ; ( 8) 格式条款撤销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 9 条) ; ( 9) 集体成员撤销权( 《物权法》第 63 条) ; ( 10) 业主撤销权( 《物权法》第 78 条) ; ( 11) 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物权法》第 195 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 条) ; ( 12) 股东( 大) 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第 22 条) ; ( 13) 债权人信托撤销权、委托人信 托撤销权、受益人信托撤销权( 《信托法》第 12 条、第 22 条、第 49 条) ; ( 14) 婚姻撤销权( 《婚姻法》第 11 条) ; ( 15) 破产撤销权( 《企业 破产法》第 31 条、第 32 条) 。
第一,依撤销权权利属性不同,可将其区分为 公法上撤销权与私法上撤销权。( 1) 公法上撤销 权,系以国家行政或司法权力为载体,撤销相应的 法律行为或资格等,该种意义上的撤销权系公权 力。如法人资格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决定 的撤销等,尽管置身于民事规范之中,却系公法上 的撤销权。( 2) 私法上的撤销权,为依当事人一 方撤销意思表示即使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权 利,属形成 权。[3] 民 法 中 的 撤 销 权 限 于 私 法 上 的 撤销权,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
第三,根据被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可将 撤销权区分为生效法律行为的撤销与未生效法律 行为的撤销。( 1) 对生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可归 为四类: 一是存有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的撤销。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允 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以平衡彼此利益。二是 对侵害债权或物权等合法权益法律行为的撤销。 例如债权人撤销权,实质上是第三人侵害债权; 集 体成员撤销权与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侵犯了集 体成员或业主的物权及相关权益。三是相对人违 背法律行为初衷时,允许设立人或相关权利人撤 销该法律行为。如受赠人存有侵害赠与人及亲属 的侵权行为时,允许赠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 人排除这种“无情无义”的受赠人,以满足赠与人 “愤概的目的”。[6]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处分财产 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可撤销信托。四是对法律行 为的任意撤销,仅限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其设 置系基于 赠 与 的 无 偿 性,让 赠 与 人“赠 与 财 产 的 权利转移 之 前 ”,有 机 会 再 次 审 度 是 否 真 要 继 续 此一对其不利的契约,如果赠与人改变原先的想
发现民法中撤销权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将撤销权与撤回权作区分,撤销权行使方式过于依赖司法权,撤销权
除斥期间规定存有缺陷,制度设计未有效地平衡撤销权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弊端。对上述问题的检讨并
促其改进,建构统一的撤销权制度,不仅于民法理论体系上使撤销权臻于完善,也有助于撤销权司法实务的推进。
关键词: 撤销权; 形成权; 法律行为
还应当包括受到欺诈、暴力等情形,同时未达到法 定婚姻的早婚、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成立 的婚姻亦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二、我国民法中撤销权制度之检讨
我国民法中撤销权规定颇为零散,理论上及 实务中均将这些具有消灭或终止民事关系的权利 称为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内部也 并不和谐,存有若干值得检讨之处:
第七,从撤销权所涉法律关系属性看,区分为 涉及财产关系的撤销权与涉及人身关系的撤销 权。基于人身关系强烈的人身特性,不轻易创设 撤销权依一方意思表示而更改或终止当事人之间 的人身关系,其中既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也有 人身关系特殊属性的充分评判。从各国立法例 看,撤销权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例外地运用于人 身关系: ( 1) 涉及财产关系的撤销权。这是撤销 权适 用 最 为 广 泛 的 领 域,撤 销 权 在 物 权 法、合 同 法、继承法、公司法、信托法等财产法领域广泛适 用,如债权人的撤销权、集体成员撤销权、信托撤 销权等。( 2) 涉及人身关系的撤销权限于婚姻撤 销权。《婚姻 法 》仅 将 胁 迫 规 定 为 婚 姻 的 撤 销 原 因,这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例中最为狭窄的一 种。从世界婚姻法发展趋势看,是在逐步减少无 效 婚 姻 的 种 类,相 应 地 扩 大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范 围。 因而,我国婚姻法仅列举胁迫一种情形是不够的,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9 - 8003(2011)03 - 0072 - 07
撤销 乃 取 消 之 意。 “撤 销 ”运 用 到 法 学 领 域 时,其所取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或法 律行为,使其溯及地或例外不溯及地不发生原本 应当产生的、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依通说, 撤销权属形成权,拥有撤销权之人根据自己一方 的意思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使得权利 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入相对人的 权利范围,打破了合同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相对 人同 意 的 原 则。[1] 我 国 民 事 法 律 中 广 泛 地 使 用 “撤销”这一术语,但并未 形 成 统 一 的 撤 销 权 制 度。
第二,根据撤销权对象不同,可将撤销权区分
收稿日期: 2010 - 12 - 14 作者简介: 胡卫( 1978 - ) ,男,贵州毕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民商法。 ① 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民事法律中撤销权主要有: ( 1) 立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继承法》第 20 条) ; ( 2) 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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