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 Physical agents2007-04-27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物理因素GBZ
220kV同塔双回输电线路不同导线对地高度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分布曲线
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
WBGT指数≥25℃的作业。 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 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 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
职业卫生标准应用的注意事项:
①它不是安全与有害的绝对界限,因此即使符合卫 生标准,也要对接触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②它只是一种限量标准。
③注意高危人群的问题。所谓高危人群是指一小部 分人在接触有害因素时,由于一种或几种个体因素 的作用,而使其对毒物作用的反应较一般人群出现 得早且严重,这样的易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制定 有害因素限值时,如以高危人群的反应作为制定依 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类人的保护可通过健 康监护使其脱离接触。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生产性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 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
为了模拟人耳听觉在不同频率有不同的灵敏性,在声级计内设有一种能够模拟人耳的 听觉特性,把电信号修正为与听感近似值的网络,这种网络叫作计权网络。通过计权网络测 得的声压级,已不再是客观物理量的声压级(叫线性声压级),而是经过听感修正的声压 级,叫作计权声级或噪声级。
紫外辐射:又称紫外线,指波长为100nm~ 400nm的电磁辐射。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分享到一键分享QQ空间新浪微博百度云收藏人人网腾讯微博百度相册开心网腾讯朋友百度贴吧豆瓣网搜狐微博百度新首页QQ好友和讯微博更多...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2: Physical agents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1 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 , GB11666—1989GB18053—2000 , 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 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 " 预防为主" 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2012年01月18日 14:10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纺织报》[推荐朋友][打印本稿][字号大中小]我国自1988年以来,先后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6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由卫生部制定颁布的电磁标准包括:GB 18555-2001 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GB 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有GB 8702-1988电场辐射防护规定。
此外针对环境防护还制定了HJ/T 10.3-1996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个标准。
电子部制定的电磁防护标准有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但是,由于各部委从各自的业务和学术观点出发,尚不能统一得出最终的标准稿,目前仍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
此外,电磁防护国军标有:GJB 7-1984微波辐射安全限值、GJB 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GJB 476生活区微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1-1990作业区超短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2-1990超短波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2420-1995超短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及测量方法、GJB 3861-1999短波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针对上述标准标龄偏长、内容混乱的问题,由总装备部牵头、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7个涉及电磁防护的国家军用标准进行归并统一,也考虑了“暴露”、“限值”概念及重新界定“暴露限值”的GJB 5313《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在2004年出台了正式版本。
最新制定的《GB/T 23463-2009 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标准,规定按照GJB5313的暴露限值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场强计算至少经过具备的电磁辐射防护服屏蔽效能。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
MAC的应用
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 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 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
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
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1)职业接触限值( OELs )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
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
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 触不引起: 1) 刺激作用 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
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 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 · · · · · · +Cn/Ln=1 式中: C1,C2 · · · · · · Cn——各化学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 · · · · · · L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1(皮):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微波设备在工作场所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微波辐射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制定并遵守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一、微波辐射的基本知识1. 微波辐射是一种频率在300兆赫兹(MHz)至300吉赫兹(GHz)之间的电磁波,通常分为工频微波和射频微波两类。
2. 微波辐射的主要来源包括微波炉、雷达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
3. 微波辐射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与频率、辐射强度、暴露时间和个体特征等因素相关。
二、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1. 基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需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2. 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具体的作业场所情况,包括微波设备种类、工作强度、暴露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标准应明确微波辐射的监测方法与频率,以及相应的评价指标和限值。
三、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的内容1. 辐射源识别与分类:明确作业场所中存在的微波辐射源,根据辐射特性进行分类,如工频微波、射频微波等。
2. 辐射强度监测与评价:建立微波辐射测量方法和仪器,对作业场所中的微波辐射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评价指标应包括电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参数,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3. 暴露限值规定:根据相关标准,制定作业场所微波辐射的暴露限值。
限值应区分不同频段、不同辐射源和不同作业场所的特点,确保员工的辐射暴露不超过安全范围。
4. 个体防护措施: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和使用,员工培训与教育等。
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够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减少对微波辐射的暴露。
5. 应急处置与管理:建立作业场所微波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理程序。
同时,加强作业场所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四、标准的执行与监督1.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的执行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一、辐射水平控制1.微波辐射场强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根据不同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辐射场强控制标准。
2.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作业场所的微波辐射强度应低于100μW/cm²。
对于特殊作业场所或特殊作业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辐射强度控制标准。
二、暴露时间限制1.作业人员每天在微波辐射场所工作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同时应遵循轮换作业的原则。
2.对于需要在微波辐射强度较高的场所进行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规定进行适当的休息,避免长时间暴露在微波辐射中。
三、防护设施要求1.作业场所应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员工在微波辐射强度较高的区域长时间停留。
2.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分区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微波辐射强度,划分不同的控制区域。
3.应对作业场所的门窗、墙壁进行有效的密封和隔断,以减少微波辐射的外泄。
4.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辐射防护材料对作业场所进行改造,以降低微波辐射强度。
四、个人防护用品规定1.所有在微波辐射场所工作的员工应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抗微波辐射性能,并应对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员工在进入微波辐射场所前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和保养防护用品。
五、监测与检查要求1.应定期对作业场所的微波辐射强度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监测和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监测和检查工作应由专业的卫生监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培训与教育要求1.所有在微波辐射场所工作的员工应接受微波辐射安全培训,了解微波辐射的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2.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3.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安全手册或指南,以便员工随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七、应急处理预案1.应制定微波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E=√E21+ E22+……+ E2n式中:E—复合场强,V m;E1、E2、……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的场强,V m。
1.3 分级标准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阁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夹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单位容许场强一级(安全区)二级(中间区)长、中、短波V/m <10 <25 超短波V/m <6 <12 微波μW /cm2<10 <40混合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4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A.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开放幅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A.2 规范内容A.2.1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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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小编希望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本文概述: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那么,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那么,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波与光波一样属于电磁波,根据其频率大小可以,我们可以了解其对人体辐射危害的大小,频率越高,辐射能力越强。
那么,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呢?就让小编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参见GBZ2.1-2007表1内容)
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参见GBZ2.1-2007表2内容)
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参见GBZ2.1-2007表3内容)
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1、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整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版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1-2007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微波辐射安全限值国标
微波辐射安全限值国标
微波辐射的安全限值国标如下:
在生活环境中,根据中国的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规定商业家用和其他用途的微波炉的最大容许漏能在设备使用前
为1mw/cm²,设备使用后及整个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5mw/cm ²。
在职业环境中,微波辐射的安全限值则根据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强度来划分。
根据《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一级标准(安全区)为微波小于10μw/cm²;二级标准(中间区)为高频辐射小于40μw/cm²。
在二级标准地区,可以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可用于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
在特定设备的使用中,应确保设备符合这些标准,以保障公众的健康。
作业场所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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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接触超高频辐射的所有作业。
1名词术语1.1超高频辐射超高频辐射(即超短波)系指频率为30--300MHz或波长为10--1m的电磁辐射。
1.2脉冲波与连续波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超短波称脉冲波;以连续振荡所产生的超短波称连续波。
1.3功率密度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内所接受超高频辐射的能量称功率密度,以P表示,单位为mW/cm^2。
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或磁场强度H(A/m)之间的关系工如下:P=E^2/3770 (mW/cm^2) (1)P=37.7×H^2 (mW/cm^2) (2)2卫生标准限值2.1连续波:一日内8h暴露时不得超过0.05mW/cm^2(14V/m);4h暴露时不得超过0.1mW/cm^2(19V/m)。
2.2脉冲波:一日内8h暴露时不得超过0.025mW/cm^2(10V/m)。
4h暴露时不得超过0.05mW/cm^2(14V/m)。
3测试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
4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
1 名词术语1.1微波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z(兆赫)—300GHz,相应波长为1m-l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2脉冲波与连续波以脉冲调制的微波简称为脉冲波,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简称连续波。
1.3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雷达天线辐射,应区分为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
固定辐射是指固定天线(波速)的辐射;或运转天线,其被测位所受辐射时间(t0)与天线运行一周时间(T)之比大于0.1的辐射(即t0/T >0.1)。
此外的t0是指被测位所受辐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平均功率密度50%强度时的时间,非固定辐射是指运转天线的t0/T<0.1的辐射。
1.4肢体局部辐射与全身辐射在操作微波设备过程中,仅手或脚部受辐射称肢体局部辐射;除肢体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头、胸、腹等1处或几处受辐射,概作全身辐射。
1.5功率密度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其计量单位为μW/cm2或mW/cm2。
1.6平均功率及日剂量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日剂量表示1日接受微波辐射的总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的乘积。
计量单位为μW·h/cm2或mW·h /cm2。
2卫生标准限量值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2.1连续波:1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1)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h/cm2)式中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t——受辐射时间,h。
2.2脉冲波(固定辐射):1日8h平均功率密度为25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2)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200μW·h/cm2)脉冲波非固定辐射的容许强度(平均功率密度)与连续波相同。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发布和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8号)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概念⑴职业接触限值,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
⑵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⑶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⑷最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⑸超限倍数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⑹化学有害因素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⑺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⑻空气动力学直径: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⑼呼吸性粉尘: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⑽其他粉尘:指游离SiO2低于10%,不含石棉和有毒物质,而尚未制定容许浓度的粉尘。
表中列出的各种粉尘(石棉纤维尘除外),凡游离SiO2高于10%者,均按矽尘容许浓度对待。
3. PC-TW、PC-STEL和MAC三种浓度及超限倍数的应用⑴PC-TWA的应用: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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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6-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2-24发布1989-10-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
1 名词术语
1.1 微波
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z(兆赫)-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2 脉冲波与连续波
以脉冲调制的微波简称为脉冲波,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简称连续波。
1.3 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
雷达天线辐射,应区分为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
固定辐射是指固定天线(波束)的辐射;或运转天线,其被测位所受辐射时间(t0)与天线运转一周时间(T)之比大于0.1的辐射(即t0/T>0.1)。
此处的t0是指被测位所受加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平均功率密度50%强度时的时间。
非固定辐射是指运转天线的t0/T<0.1的全身辐射。
1.4 肢体局部辐射与全身辐射
在操作微波设备过程中,仅手或脚部受辐射称肢体局部辐射;除肢体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头、胸、腹等一处或几处受辐射,概作全身辐射。
1.5 功率密度
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其计量单位为μW/cm2或mW/cm2。
1.6 平均功率密度及日剂量
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日剂量表示一日接受微波辐射的总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的乘积。
计量单位为μW·h/cm2或mW·h/cm2。
2 卫生标准限量值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2.1 连续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1)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h/cm2)。
Pd=400/t (1)
式中: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受辐射时间,h。
2.2 脉冲波(固定辐射);一日8h平均功率密度为25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2)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200μW·h/cm2)。
Pd=200/t
(2)
脉冲波非固定辐射的容许强度(平均功率密度)与连续波相同。
2.3 肢体局部辐射(不区分连续波和脉冲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 (50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求(3)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0μW·h/cm2)
Pd=4000/t
(3)
2.4 短时间暴露最高功率密度的限制:当需要在大于1mW/cm2辐射强度的环境中工作
时,除按日剂量容许强度计算暴露时间外,还需使用个人防护,但操作位最大辐射强度不得大于5mW/cm2。
3 测试方法
本标准检测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
微波辐射测试方法 (补充件)
A1 测试对象
本方法用于微波作业人员操作位辐射强度的测量,以及各种微波设备的泄漏测量。
A2 测试条件及方法
A2.1 测试位置
A2.1.1 为代表作业人员所受辐射强度,必须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定。
一般应以头和胸部为代表。
A2.1.2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予以加测。
如需眼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A2.1.3 当需要探索其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试,其所测值仅供防护时参考。
A2.2 测试条件
A2.2.1 微波设备处于通常的工作状态。
A2.2.2 测试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外界干扰。
A2.3 测量仪器
测量使用仪器,在国家未建立统一标准场前,暂以江苏宿迁无线电厂生产的RL-761型微波漏能仪,以及上海无线电二十六厂生产的RCO-1A微波漏能仪为测量使用仪器,但需定期校正。
A2.4 测试方法及数据处理
A2.4.1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试时,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旋转探头至最大值。
A2.4.2 各测定点均需重复测试2--3次,取其平均值。
A2.4.3 测试值的取舍:全身辐射取头、胸、腹等处的最高值;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某点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辐射,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