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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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8月31日15时许,一艘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在北纬22°11′7″、东经114°57′8″海域拖网作业过程时发生火灾,船上10名船员落海,船舶烧毁沉没,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1万元的较大渔业船舶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石奇珠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并立即召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部署事故处置工作,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019年9月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世华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剑锋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炳玄、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陈小健、市城区政府副区长余正茂、市城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局长叶伟健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汕尾渔政支队、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市城区渔政大队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的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调查工作。

同时聘请技术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船舶的基本情况事故船舶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属“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2019年2月20日,杨兴春(四川渠县人)经手从郭其乐(汕尾市城区人)购置,购置后和彭海东(汕尾市城区人)、杨*全(四川渠县人)、杨兴平(四川渠县人)、王*春(四川渠县人)、杨永周(四川渠县人)6人合股经营。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报告1. 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船长或责任人应立刻通知船东或经营单位,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受伤情况等认真信息。

若有目击证人,也应认真记录。

3. 事故报告应适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以便打开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处理1. 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应由当地渔政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参加。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拍照,收集事故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

3. 排出人员伤亡后,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责任人并订立相应处理措施。

4. 对责任人依照划定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责令改正,罚款并进行整改验收等。

5. 针对事故原因,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等管理方面的措施,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渔业船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和安装。

2. 渔业船舶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施,并且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3. 渔业船舶必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且必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4. 渔业船舶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进行实际操作,并必需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作业操作。

5. 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运营。

四、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避开措施1. 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和技能。

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加强船舶监测和智能预警系统建设。

3. 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检修,保障各种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

五、结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关系到企业生产生命安全,渔业船舶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防备和处理必需做到相关责任、监管真正到位,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运营,同时加强船员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对安全生产的认得和技能。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篇: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解事故真相,分清事故责任,做好事帮处理工作,汲取教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及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并将事故情况建立档案,以备查证。

二、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事实真相。

三、凡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险情的,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3、对事故隐患检查、整改不力;4、不按规定签发证书证件,或应该收回而没有收回,或对无证生产查究不力的;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7、不按国家、省市及其他有关规定失职造成的事故。

四、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业主,如果是因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的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不放过;渔工渔民未受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的不放过。

)的原则,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钦岛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为了解掌握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渔业安全工作意见,解决协调渔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形式1、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渔养安全生产会议;2、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3、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发生重大典型案例的要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现场会。

4、重点渔讯季节要经常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

二、会议内容1总结前段时间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2分析当前渔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3布置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防范措施; 4推广各地在渔业安全生产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渔业船舶事故救援预案

渔业船舶事故救援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渔业船舶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4.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6. 《宁波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火灾、触电、翻沉、污染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渔业船舶事故救援工作,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救援小组等。

2. 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救援工作,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发布救援指令等。

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和调度,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4. 救援小组由消防、海事、渔业、医疗、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救援、搜救、救助等工作。

五、救援流程1. 接报接到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2. 初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包括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

3. 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灭火:消防部门迅速展开灭火行动,确保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2)搜救:海事、渔业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搜救,确保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3)医疗救护: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迅速转送至医院。

(4)环境保护: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4. 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善后处理:对事故遇难者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3)总结评估: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1. 通信保障:确保事故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及时传递救援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闽海渔〔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闽海渔〔2020〕59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意见建议,及时反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鉴定事故责任,公正调解事故纠纷,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中“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范畴为: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引发的污染事故,以及鱼虾贝藻类养殖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发生的污染事故。

第三条本方案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认定是: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或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四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从速调查,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防止扩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5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5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渔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经常发生事故。

为了确保渔民和船员的安全,及时了解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原因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制定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快速、准确、全面收集和分析渔业安全事故信息的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的单位、船舶和渔民。

三、报告事故的要求1.任何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渔民必须立即报告给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受伤人数及程度、事故原因等详细信息。

3.对于严重的渔业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渔民还应立即通知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四、报告的程序和流程1.渔民和船舶管理单位应尽可能迅速地将渔业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上报给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2.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汇报。

3.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尽快完成调查报告。

4.调查报告应包括渔业安全事故的详细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预防措施建议等内容。

5.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给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报告结果的使用1.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调查报告,并根据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对于对渔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公开,并向相关单位和渔民进行通报,以便提醒和警示大家注意安全。

六、定期评估和改进1.对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对违反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隐瞒、篡改或故意虚报渔业安全事故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为确保渔业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本制度经过评估和改进后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渔船碰撞处置方案

渔船碰撞处置方案
渔船碰撞处置方案
第1篇
渔船碰撞处置方案
一、前言
鉴于近年来我国沿海渔船碰撞事故频发,为提高渔船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沿海渔船之间、渔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处置。涉及海上刑事、民事纠纷的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严格执行渔业法规,加大对非法捕捞、违规航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5.定期组织渔船碰撞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七、法律责任
1.事故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现场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现场证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调查取证: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经过,认定事故责任。
5.善后处理: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协助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预防措施
1.加强渔民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2.强化渔船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渔船碰撞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渔船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渔业、海事、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各成员单位职责:
-渔业部门: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和初步处理,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力量,组织海上搜救行动。
八、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全事故2 6 5 起 、死 亡 2 4 0 人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发生 6 4 起 、 死 亡 舶水 上安 全事故 进行 调查 ,分清 事故 责任 ,做 出处理 决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即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计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的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提交。

第七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害情况;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渝农发[2007]45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的“第十四条”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渝农发〔2007〕454号 2007年7月16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查明事故原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重大事故由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市渔港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3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五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五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在水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秉持以下原则:1.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3.推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4.保护环境安全,减少事故对水域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发生安全事故后,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船员的安全,并立即向所属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收到报告后,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如果水上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或者受伤,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事发地点和时间;2.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受伤和死亡人数;5.事故现场的情况和损失。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在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组应由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主导,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听取证人证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调查,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对确认负有责任的船舶负责人和相关船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如果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渔业资源损失,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处理结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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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跟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目录一、基本文书格式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1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11、驶抵/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13、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14、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1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1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1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通知书1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1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2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二、参考文书格式1、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2、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3、授权委托书4、担保函5、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6、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7、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8、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9、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10、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1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解协议书三、文书格式使用说明基本文书格式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接报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编号:年号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我船于年月日时,在处(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现填报本报告书,并附送有关材料份。

报告人:年月日材料清单:本船概况船舶航行及避让情况(碰撞事故)碰撞事故示意图事故详细经过事故损失情况死亡(失踪)人员,在“备注”栏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

填写说明:1.“本船概况”按照当事船舶所持国籍证书所载数据填写,国籍证书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船舶检验证书填写;2.本报告书中的所列项目应当填写完整,因船舶资料中未涉及或情况不详而难以填写的,可该项目中划一斜道“/”;3.发生事故而当事船舶的船员无法填写时,本报告书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

基本文书格式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立案编号:基本文书格式六: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编号:______(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我处登记在册的船,于年月日在°′N、°′E水域(或 / 渔区)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驶抵贵辖区水域(港口),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6条之规定,特委托贵机关进行调查。

委托机关(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编号:协查单位:基本文书格式八: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编号:协查单位:基本文书格式九:十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首页)(第页/共页)案由: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单位执法证编号:记录人:单位执法证编号:告知事项:Q:我们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调查了解有关事故的情况,请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说假话、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A:听清楚了。

Q:根据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A:不申请。

问=Q 答=A 笔录与本人口述无误。

询问人签字:被询问人签字: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第页/共页)笔录与本人口述无误。

询问人签字:被询问人签字: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驶抵/解除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船:年月日时,你船在°′N、°′E水域,发生事故,依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20条之规定,责令你船驶抵 (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你船解除调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查机关(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十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基本文书格式十三: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编号:致: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渔安调[]第号:你处《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编号:)收悉。

经审查,符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38条第项之规定,同意该起事故认定为自然灾害事故。

特此批复。

批复机关(章)年月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基本文书格式十六: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贵处所辖(单位/地名)船于年月日时发生事故,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条/第27条之规定,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概况二、事故责任特此通报。

通报单位(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十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整改通知书渔安管[]第号船(或单位):年月日时,所有的在°′N、°′E 水域,发生事故,造成等损害。

事故调查中发现,你船(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安全隐患):1、;2、;3、;4、;5、。

针对上述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本机关。

调查机关(章)年月日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十八: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年月日时,我方所属船(设施)与所属船(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30条规定,特此申请予以调解。

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渔安调[]第号甲方:船名船长/法定代表(理)人住址乙方:船名船长/法定代表(理)人住址一、纠纷事实二、事故简况三、当事方责任四、协议内容上述纠纷,经当事各方提请本机关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履行的期限):以上协议内容,经当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各方需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 3 份,当事方各执1份,本机关存档1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调解主持人:调解机关(章)年月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年月日时,我方所属船/设施在°′N、°′E 水域,与所属船/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我方于月日向贵处递交了调解申请书。

因故申请终止调解。

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二十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移〔〕号:案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根据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附:有关材料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参考文书格式一: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编号:船于年月日时发生事故,因调查需要/结束,本机关收存/返还下列文书:1、船舶国籍证书: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日期 / 、有效期至止。

2、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编号船检登记号、发证机关/日期 / (含安全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

3、渔业捕捞许可证 : 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日期 / 、有效期至止。

4、船舶航行签证簿:编号、发证机关/日期 / 。

5、其它:收件人(签名):联系电话:船舶证书返还确认签名:年月日调查机关(章)年月日注:一式两联,第一联调查机关留存,第二联当事方保存,船舶文书返还时调查机关收回第二联。

参考文书格式二: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编号:船于年月日时发生事故,因调查需要/结束,本机关收存/返还下列文书:1、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2、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3、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4、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5、其它收件人(签名):联系电话:船员证书返还确认签名:年月日调查机关(章)年月日注:一式两联,第一联调查机关留存,第二联当事方保存,船员证书返还时调查机关收回第二联。

授权委托书我船于年月日,在东经、北纬海域与船碰撞,造成船沉没(船体损坏、人员失踪)。

关于该事故引起的海事赔偿纠纷,现委托单位代理。

委托事项:代为协商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海事请求;代为起诉、上诉、反诉;代为签署涉案文书;代为接收海事赔款等。

委托人(签章):年月日担保函致:(船东及其利害关系方)关于:船与船于年月日发生事故。

为使贵方及有关利益方释放船,并不再扣留或留滞船,或属于该船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的任何其他船舶或财产,我公司,作为保险人,谨代表船的船舶所有人提供本担保函。

兹保证向贵方支付贵方与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书面同意的,或海事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或由此引起的终审判决所最终确定的,就上述碰撞事故,船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所应承担的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数额的款项。

但本担保函项下的全部责任包括利息和费用将不超过元(大写)。

本担保函的出具并不意味着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对其任何责任的认可,并且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在任何的适用法律下进行抗辩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本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案解决时止,本担保函失效后,请立即退回我公司注销。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担保人:年月日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附:票据(证明)××份参考文书格式六: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附:票据(证明)份。

参考文书格式七: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附:票据(证明)份参考文书格式八: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附:票据(证明)份。

参考文书格式九: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附:票据(证明)份。

参考文书格式十: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统计单位:统计人:日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船(设施)与所属船(设施)于年月日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民事纠纷,经调解, 因,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34条和第35条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调解机关(章)年月日参考文书格式十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甲方(船名):船舶所有人(姓名)地址及邮编:乙方(船名):船舶所有人(姓名)地址及邮编:甲乙双方兹达成渔业争议仲裁协议,内容如下:1、双方一致同意将(渔船名与争议性质)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双方共同选定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或者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甲方选定为仲裁员,乙方选定为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仲裁员,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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