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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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教育质量,提
高资源利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范围和来源
第三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设施维护、教育教学装备更新、
文化体育设施更新、学生福利等方面;来源包括拨款、社会捐助、
学生个人缴费等。

具体范围和来源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用经费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用经费管理规定、拨款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公用经费的使用和报销
第五条学校在使用公用经费时,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特殊情况需调整使用计划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公用经费的报销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报销凭证齐全,
合法合规。

财务部门将审查报销申请。

第五章公用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进行监督
和检查,包括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
调解决。

第六章法律法规及注释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教育体制和教育
管理的基本法律。

2、预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规定国家综合预算制度、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法律。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马上乡中心学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的资金;国家对城市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的补助奖励资金等。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马上乡中心学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农村义教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农村义教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农村义教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农村义教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屋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寄宿学生住宿费等。

第五条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六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单独核算的校办企业、师生食堂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学校公用经费。

第八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教学教研无关的外出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上年度秋季学期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在校学生人数及统一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年初一次性预算到学校,并适当向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开支,初中和小学分别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0%和15%。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招待费。

接待客人,应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加强交通差旅费的管理。

下乡、出差或进城办事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租车费用。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管理、
师生生活等方面的经费,包括设备采购、维护与修缮、校务支出、教师培训、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公用经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确保资源的合
理配置和科学使用。

第四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优先保障教学质量的原则,确保经
费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权限和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建立预算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
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学校公用经费的花费应合理经过计划安排,遵循“量力而行,
节约为本”的原则,杜绝浪费和虚报。

第八条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
合法规和规定。

第九条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应建立档案记录,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公正。

第十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对使用效果进
行评估,为经费使用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要加强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形成参与共治的局面,共同监督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广泛征求意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的资金;国家对城市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的补助奖励资金等。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探索创新公用经费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章经费的保障和分配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需求。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设备购置和维护、教学材料购置和使用、学校建筑维护等。

第五条公用经费的分配应当实行统筹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公用经费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经费。

第六条公用经费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重点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的需求。

第三章经费使用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制度应当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等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明确每项经费的用途和金额,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经费。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使用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核。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公用经费使用的跟踪和评估。

对于使用不当的经费,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经费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公用经费使用,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改。

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08〕2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市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08〕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xx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马上乡中心学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 2000 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河北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河北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河北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经费预算和拨付:根据教育部门的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总额和分配比例,并将经费拨付给各个学校或教育机构。

经费使用计划: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教育发展的要求,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计划包括经费用途、项目投入和预算分配等内容。

经费使用审批: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将经费使用计划提交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可能包括预算审核、项目评估和资金审批等环节。

经费使用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或财务部门会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等。

经费使用报告: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财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成效评估等。

经费使用审计:定期进行经费使用审计,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
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审计结果可以用于改进经费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无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7]6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及公用经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学校学杂费等其他事业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可以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分配:县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支出,包括设备维修、教学用品、水电费、保洁费等,是教学活动与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

为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教育部提出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从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评价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办法的背景义务教育阶段是从小学学习开始到初中毕业,共九年。

学校的教育工作对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至关重要,而教育工作离不开设备维护、环境整洁、教学资料供应等基础支持,需要依靠公用经费的支持。

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用经费使用不规范、使用欠明确、使用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

为此,国家教育部制定并实施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加强公用经费的监管,提高财务透明度,增强公众的监督和信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公用经费的范围。

公用经费包括学校日常运转和教学活动所需的支出,如设备维修、维护、水电费用、教学用具和教学资料、学生伙食费、保洁费以及行政管理费用等。

2.公用经费使用的原则。

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公平、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

学校应当按照需要和经费款项来进行公用经费的使用,同时保证公用经费的合规性。

3.公用经费的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分类、归口、定额管理和分级授权。

各级财务部门同步实行计划与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开展财务监管和审计检查工作。

4.公用经费的审核。

学校应当对公用经费使用的申请进行规范审核,并按照申请流程、申请人资格、审核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确保公用经费的使用真实、合法和有效。

5.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使用的公用经费进行追究。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是对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用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

本文将从公用经费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用经费的定义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校日常运转和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学校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程材料、培训经费、补贴等。

公用经费是学校管理者支配的资金,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师生权益为根本宗旨。

同时,公用经费的使用需遵守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和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原则1.合理使用原则:公用经费使用应按照教育教学需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确保经费合理配置,避免浪费和滥用。

2.公正原则:公用经费应公平合理分配,不得偏袒个别人员,应遵守公开、公正的使用原则,保障师生权益。

3.透明原则:公用经费的使用应透明化,相关信息应向学校师生、家长公开,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能,防止财务不透明问题的发生。

4.标准原则:公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私自调拨。

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三、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经费预算与审批: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金额和用途,并进行相关部门的审批。

预算编制应合理、科学,确保公用经费的合理配置。

2.经费使用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购置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以及教师培训和学生补助等。

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不相关的事务或个人利益。

3.经费使用程序:学校应建立公用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包括申请、审批、财务核销等环节,并建立相应档案和记录,以备后续审查和监督。

4.经费使用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经费使用监督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察和督促,确保经费使用真实、准确、合规。

可以通过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维持、改善和运营学校基础设施、教育教学设备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第四条公用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筹措第五条学校公用经费的筹措主要来源包括:1、经费拨款;2、社会捐助;3、学生费用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公用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合理、有效、节约,并确保其用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细则,并向师生家长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开和公示。

第四章公用经费的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督主要由以下单位和部门进行:1、教育行政部门;2、审计部门;3、社会监督机构;4、学校内部监督机构。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办学校:由直接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经费主要由负责拨款。

2、民办学校:由社会机构或个人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经费主要依赖学生费用收入和社会捐助。

3、专款专用:公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分类管理:按照经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一。

附件一: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细则第七章结束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办学校2、民办学校3、专款专用4、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的使用,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园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教学仪器的采购、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等。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由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组成。

学校应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合理、规范地使用已经到位的公用经费。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在学校范围内张贴公示,以便全体师生和家长了解。

制度内容应包括公用经费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使用方式、使用时限、监督管理等。

对于特定金额以上的公用经费使用,学校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者询价等方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止财务风险。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统一的公用经费管理账户,财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收支管理和账务核对。

所有公用经费的收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公用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公用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教育部门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学校的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罚款、解聘等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评估工作,定期评估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对使用不当的项目进行整改,提高公用经费的利用效益和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公用经费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用经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结:通过制定本办法,可以有效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这将有助于改善学校的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益,提升学校的发展质量和水平,为广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同时,本办法的实施也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防止财务风险的产生,确保公用经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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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山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分配原则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便于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2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我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二级会计核算科目定为以下两大类23 款:一类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共20 款,分别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类是:基本建设支出共3 款分别是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含图书的购置);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二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保证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同时分类别制订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编制管理第三条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科目、项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

所编制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在财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填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报县教育局计财股、核算中心备案。

第三章经费审批管理第四条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公用经费,须先根据编制预算安排,经局计财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支取。

各学校申请公用经费时,须带上拨付经费的使用凭证(发票)、账目到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乱收费、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现象;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无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开支;有无乱招待、乱发或滥发教师津补贴;票据是否合法、合理,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产生新的债务;账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务处理是否科学规范等。

凡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第五条学校各项收入应在七天内全部缴入基本账户,如需使用,须经申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能支取。

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精神,2009 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

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 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 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

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 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 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 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 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校设账、集中核算、加强事中监督的管理方法。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和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监督学校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除少量零星支出必须用现金支付以外,符合转账要求的一律转账支付,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

第十条学校公用经费使用采用联批制度。

校长是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严把票据审核关。

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要据实列支,不得以“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票据入账。

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

做到支出项目全面、真实、完整。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工程项目审批。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申请、立项、审批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项目决算须经审计才办理结算。

凡属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工程支出由建设项目学校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经县教育局审核,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后,将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告知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规范收支报账程序。

12.1 、学校审核签字: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

报账员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收入报账单、支出报账单和转账通知单,由报账员签字,到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12.2 、核算中心审核:各项支出的票据先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主任逐级审核,2000 元以下的单项支出报经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批。

12.3 、学校预借款和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在学校、核算中心审核的基础上,报教育局领导审批。

12.4 、各校报账员应根据收支报账单登记收入、支出备查账,缴存财政专户备查账,固定资产备查账和往来款备查账,并将报账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对账与备查。

12.5 、学校的报帐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交第十三条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以后发生的学校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再移交给各单位保管。

(各小学的会计档案,由学区统一保管)。

会计档案要求专柜专人保存。

在保管期间如遇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需要对单位账务进行检查时,应先报学校负责人同意,经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办理登记手续,由学校报账员陪同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报账员制度。

14.1 、在学校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自主权和法人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下,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责任。

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报账员一人。

14.2 、报账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熟悉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审批人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

14.3 、报账员由所在学校确定,报送核算中心备案后,行使报账员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各项收支报账业务,及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递交单位领导,保管和使用定额备用金,确保备用金安全完整。

14.4 、报账员和审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转14.5 、核算中心将对报账员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将通知单位取消其报账员资格。

第十五条公用经费支出有关项目执行要求:15.1 教师培训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15.2 电教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5%;15.3 办公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15.4 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学校维修(护)费;15.2 招待费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

15.3 差旅费反映学校教职员工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标准。

15.4 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交通费的支出。

15.5 取暖费学校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预算,经教育局审批核后报支;15.6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等,需经理财小组共同讨论后决定开支金额。

15.7 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50%以内;15.9 每学期均按公用经费总额的5%留存预备金。

第五章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第十五条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管理体制,即学校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其财务纳入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统筹管理。

第十六年条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全县各中、小学、教学点的经费拨付审批,对其经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管理要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各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七条各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推行财务公开。

学校经费预决算、金额较大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规模较大学校还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核算中心要进一步强化会计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各校会计要熟悉各项财经政策与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各类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财务季报制度。

各校会计季末须认真、如实填报《资产负债表》和《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表》,于次月15 日前上交至县局计财股。

凡填报不真实或上交不及时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一般每学期两次)在校内公布,将财务监督小组评价表采用上墙公示等形式,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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