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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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2]79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1
【实施日期】200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范围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行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优抚对象,即:具有本市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