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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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餐饮品牌(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知名餐饮品牌,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被告是一家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经营管理。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二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3)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2.经济损失的确定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损失;(2)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获利;(3)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授权人将特许权授予被授权人,使其有权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品牌、产品或服务,并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这种合作关系在各个行业广泛应用,不仅能够扩大授权人的市场份额,同时也能为被授权人提供商业机会。

然而,商业特许经营授权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主要内容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或品牌使用权:被授权人有权在特定区域内使用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并将其用于产品、服务或宣传推广中。

商标或品牌的使用范围、方式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经营管理指导:授权人有义务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销售技巧、经营策略等方面的指导,以确保被授权人能够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3. 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授权人可要求被授权人在使用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有助于授权人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并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4. 区域限制:商业特许经营授权通常会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某一区域内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

被授权人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以避免竞争同质化和争议。

5. 终止条件: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终止条件,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方违约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二、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或品牌权益保护:被授权人在使用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商标或品牌的保护规定。

若被授权人侵犯了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权益,授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并解除授权合同。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授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若被授权人违反规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3. 经营管理责任:授权人在提供经营管理指导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不得故意误导被授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湖北襄阳律师朱⾃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

1.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来源:(2015)民申字第2427号最⾼⼈民法院再审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六⼗⼋条规定,⼀⽅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捭阖道公司与丁莲征签订的《品牌技术使⽤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且双⽅对合同性质均⽆争议,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双⽅在签订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2011年7⽉22⽇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站⽹页上均使⽤了“变态薯”⽂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且捭阖道公司在“变态薯”商标图样右下⾓标注有HOLLAND'POTATO-1982,在公司⽹页上也宣传“变态薯”为其旗下品牌,于2008年从荷兰直接引进,亦会使包括丁莲征在内的相关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其所使⽤的马铃薯产品及“变态薯”品牌源⾃荷兰,且捭阖道公司⽆法证实该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在加盟项⽬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通过许可方(Franchisor)授权,允许特许方(Franchisee)使用其商业模式、品牌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经营的商业模式。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可以带来许多机会和收益,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法律责任需要特许方和特许方考虑和管理。

以下是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1.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特许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提供给特许方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资产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

特许方需要确保其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获得了充分的保护,并且特许方要遵守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的相关限制和条款,以避免侵权风险。

特许方还需规范特许方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的使用。

2.商业模式风险:特许经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许方提供的商业模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特许方需要确保其商业模式被设计成适应不同市场、地域和文化背景的特许方,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特许方还需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确保特许方正确理解和实施商业模式。

3.经营管理风险:特许方需要全面评估特许方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确保特许方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进行经营管理。

特许方需要确保特许方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行为的道德标准,以避免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责任。

特许方还需提供持续的指导和支持,帮助特许方优化经营管理效果。

4.合同和法律责任风险: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文件包括特许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培训协议等,特许方需要确保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许方需要仔细考虑特许协议中的各项权益和责任,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此外,特许方还要考虑到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并制定相关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以规避可能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5.品牌形象和声誉风险:特许方需要保护其品牌形象和声誉,确保特许方的经营行为不会对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特许方需要与特许方保持密切合作,监督和管理其经营行为,维持品牌的一致性和高质量形象。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

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

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

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

1、合同形式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

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

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

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

浅谈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浅谈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浅谈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摘要:商业特许经营,作为现代营销中一种“双赢”的高级经营模式,以其独特的经营优势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营销业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大批外来及本土的特许经营企业,但也涉及极为复杂的限制竞争问题。

本文从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和基本法律特征入手,重点探讨了商业特许经营中几种限制竞争行为的效力问题,在借鉴了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对商业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相关法律的完善、豁免制度的设计等几方面,进一步探究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Study on Anti-monopoly IssuesIn Franchise ContractAbstract: As a kind of advanced means of management which benefits each other in the modern marketing, franchising develops rapidly all over the world. It shows powerful life due to its distinctive advantages of operation, and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ket. In recent years, masses of franchisers have started to be seen in China, including foreign and native ones, so it initiates lots of legal problems. Though a franchise r’s right of legal monopoly should be protected, 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relevant to franchisor’s behaviors of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by means of abusing his right should be made in anti-monopoly law. This is the most complicated issue in franchise. Beginning with the concept and innate characteristics of franchising, the thesis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in anti-monopoly law in west countries such as America, European Un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writer’s ideas in order to contribute to 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ese anti-monopoly law in franchise. The thesisanalyses current situations of the franchise business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it in China. Then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legislation, conclude some basic principles and proposals on how to regulate the anti-monopoly issues in franchise, including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the choice of legislative model, the perfec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the design of exemption.Key words:franchise;behaviors of restricting competition;anti-monopoly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富有生命力的营销模式,已被证明为是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优化的一种方式。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2篇)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及特征1. 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号、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及经营管理经验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经营,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

2. 特许经营的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知识产权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许可关系;(2)被特许人需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经营;(3)特许人享有监督权、管理权;(4)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1.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商标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3)著作权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著作权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4)专利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2. 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1)反垄断法: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2)反不正当竞争法: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特许经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侵权责任法:特许经营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3)公司法:特许经营纠纷中,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公司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有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啦。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商业资源授权给其他企业(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特许经营,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被许可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特许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1.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基本内容。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条款。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人不得干涉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被特许人不得损害特许人商业信誉等。

2.特许经营许可(1)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作者:周多中粮集团⾼级法律顾问导读:最⾼⼈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的⼴泛关注。

加盟连锁作为⼀种能够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商誉快速积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市场经营者,尤其是快消品市场经营者的青睐。

在越来越多的加盟店、连锁经营企业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盾纠纷也纷纷浮出⽔⾯,困扰着特许⽅和加盟者,制约了加盟连锁经营的良性发展。

最⾼⼈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的⼴泛关注。

研究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出现,创造和谐共赢的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业主管部门对于该模式的监管尚有缺位,公权⼒机关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认识尚未统⼀。

1、从法律意识来看,对于该商业模式究竟是属于⿎励发展还是限制发展,各级⾏业主管机关及司法与⾏政机关各持⼰见,⾏政机关⼤都认为特许经营是快速发展商业,解决就业的有效渠道;⽽多数司法机关则认为所谓的特许就是变相的招商加盟陷阱,应该遏制。

2、从执法落地来看,各级⼯商部门认为应该加⼤执法、惩罚⼒度,以规范经营,但是苦于相应的执法程序⼀直未能出台,导致部分特许⼈有法不依;⽽作为⾏业主管机关却认为⾏政机关的职责不应该以处罚为主,⽽应该⽴⾜国情,以帮助、教育、引导和扶持为主。

⼆、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个⽅⾯:(⼀)被特许⼈主体问题⼀般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与⾃然⼈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以后,⾃然⼈基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合同中会设⽴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必然转让?特别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禁⽌转让的情况之下,作为⾃然⼈的被特许⼈需要与他⼈合作成⽴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成⽴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这种情况之下的被特许⼈主体应该怎么界定?权利义务是否应该视为概括转移。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求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求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点解析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业秘密、经营模式等,并由被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的协议。

这一合同形式在很多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如快餐、零售和服务等行业。

二、法律要求1. 书面形式2. 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同时,书面合同也便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

3. 明确的条款4. 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许品牌的使用范围- 特许经营费的支付方式与金额- 合同的有效期与续约条款- 双方的违约责任5. 信息披露6. 特许人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经营所需的信息,包括品牌的运营状况、财务报表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一要求有助于被特许人做出 informed 的决策。

7. 符合法律法规8. 合同期内,双方需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消费权益、竞争法及商标法等方面。

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关乎整个商业模式的平稳运行。

9. 终止条款10. 合同应明确终止的条件及所需的程序,包括因违约、经营不善等原因终止合约的规定。

这一条款确保双方在必要时能合法终止合同关系。

三、合法性与合规性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特许经营的成功与否。

双方应在签署合同前,充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四、总结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合法地制定合同条款对保障双方的权利与利益至关重要。

上述法律要求不仅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更是维护行业秩序的必要手段。

确保在制定或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认真对待法律要求,寻求专业意见,以增强商业运作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第一章: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通过授权给他人使用商标、标识、业务模式等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

然而,特许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讨论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第二章:合同风险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如果合同条款不合理或不完善,将会带来法律风险。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合同条款,避免不明确或过于苛刻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第三章:知识产权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授权,因此,知识产权风险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

另外,特许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应对潜在的侵权威胁。

第四章:市场竞争风险特许经营者通常会根据区域划分市场,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侵害特许经营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者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业协会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劳动合同风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特许经营者往往由于数量众多,管理困难,容易出现劳动纠纷。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并加强与特许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第六章:税务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授权费等收入,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了解本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确保税务问题合规处理。

第七章:解决对策的综合应用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各种风险可能相互交叉影响。

解决对策需要综合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者应成立专门部门来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并与专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合作,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特许经营中的商号法律问题研究

特许经营中的商号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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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11]49号为妥善处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第二条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

第三条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第四条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据此主张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形式约定特许经营费用。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引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争议。

这类案件涉及到商业运作、法律规定和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审理起来较为复杂。

本文将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兼具商业性和法律性的合同,它既有商业交易的特点,又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代理合同。

因此,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标识,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授权范围、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重大漏洞,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

2. 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方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仔细查明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据此判断责任。

3. 合同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争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确定赔偿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许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企业(被称为特许人)将其品牌、技术、产品、服务或业务模式等无形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被称为特许人)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合作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通过收取特许费和/或销售额提成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而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方则通过获得受让方提供的品牌、技术、产品、服务或业务模式等优势来创造利润。

特许经营权具有灵活性和扩张性,并且可以帮助特许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品牌影响力。

然而,特许经营权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特许经营权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1.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使用的范围、特许费用、终止条件等。

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方应该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合同的内容,确保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2.公司形象和品牌管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需要保持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品牌管理。

特许经营方作为特许人的代理人,需要严格遵守特许经营方案中关于品牌形象的要求,并保持一致的市场定位和企业形象,以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3.经营指导和支持:特许人应该为特许经营方提供专业的经营指导和支持,包括培训、市场推广、品牌宣传、产品研发等方面。

这样可以帮助特许经营方更好地运营企业,提高销售和利润。

4.特许费用和费率: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特许费用和费率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特许经营方需了解清楚特许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期限和金额,并确保及时支付特许费用,以避免合同纠纷和经营风险。

5.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权涉及的品牌、技术、产品、服务等无形资产需要受到有效的保护。

特许人应该与特许经营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无形资产的保密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经营方的不当行为。

6.经营支持和监督:特许经营方需要定期向特许人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特许人的经营支持和监督。

特许人应该对特许经营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并积极提供建议和帮助以优化经营。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文化娱乐等领域。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授予条件、经营规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许经营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特许经营权涉及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期限等均具有特定性。

(2)排他性:特许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从事相同业务。

(3)期限性: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较长,但并非永久。

(4)有偿性:特许经营者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特许经营权。

2.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等活动的基本原则。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关系。

(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原则和法律责任。

(5)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4. 符合公共利益: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5. 招标投标程序合法: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

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

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

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

其特征是:(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

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 )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

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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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政策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6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及其(二)(三)(四)补充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连锁店经营管理规意见(1997年3月27日国贸易部发布)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 97年11月11日发布)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2001年3月30日文市发[2001]13号)国家经贸委、文化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定秘密构成要件的答复(1998年6月12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二、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一)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1、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

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2、政府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如采矿许可、电信牌照、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场准入。

一般有数量限制,属于行政许可围,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要素: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商业特许经营实质上是特许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复合授权使用,2008年4月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将特许经营纠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下的一级案由,案件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属于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企业作为特许人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按照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私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私营、私营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等。

现在还包括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

本条所指的企业还指境外登记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社会团体、民办学校、律师事务所等,不得作为特许人。

2、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单一的经营资源并不构成特许经营,特许人必须有统一的经营模式。

“品牌、商号、企业形象、商业秘密”等都可视为其他经营资源,但特许人必须能够提供有关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证书等。

拥有:鉴于目前多数特许企业的经营资源是经其他人或其他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专利等,“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也应该被视为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

3、两店一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具体来看,判定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的标准即体现“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于“两店一年”的要求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

此项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证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的稳定性,使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业务的特许人可以不必因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规定而不能与被特许人继续运营已经开始的特许经营业务。

三、强制备案管理(一)两级备案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自2009年5月1日起,商务部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境外特许人备案工作仍由商务部承担。

截止2009年底,有1290家商业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其中跨省经营的1040家,省经营的250家。

(二)备案的性质备案的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行政监管行为,备案只是事后的告知性备案,属于形式审查的畴,不是事前的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

由于特许人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特许人要进行行政处罚。

未备案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如果特许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备案,将承担行政管理责任。

(三)备案容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中国境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明的复印件。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四)备案的撤销为防止特许人的行为,同时保持备案的相对稳定性。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撤销备案做了规定,列举了备案机关可以撤销特许备案的四种情形:因特许人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特许人备案被撤销,也不能做为受许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没有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备案的撤销不影响到已经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四、特许经营合同(一)合同形式——书面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之前,可以推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的,一方未履行非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均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二)合同期限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主要容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容、期限;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约定的任意解除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完全按照被特许人的意愿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项权利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款,也是对特许经营“冷静期”的规定。

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

因此,本条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立法经验,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

比如《澳大利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第13条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7天之解除合同。

这个“7天”的期间就被称为“冷静期”。

1、合同中无此项容的约定的法律后果,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1)其一认为,条例的该项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特许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被特许人不得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并行使本项权利;(2)其二认为,未约定被特许人的权利或未明确约定其享有该项权利的具体期限,并不影响被特许人的法定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写明该必备条款,一旦发生纠纷,被特许人仍享有确定的权利,并可有效行使;而此时,如果合同没有就被特许人在多长时间可以行使单方解约权进行约定,“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究竟应该是多长时间就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认定。

此时,特许人丧失了主动与被特许人商议约定单方解约权行使期限的机会,将自身权益置于放任地位。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2、合同约定的本项容,双方可就具体期限进行协商。

3、合同约定了此项容,被特许人在规定期限通知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被特许人的事由,被特许人无赔偿义务;五、信息披露制度(一)应当披露的信息容特许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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