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立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功是指犯罪分⼦到案后,检举、揭发他⼈罪⾏或者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为,⽴功表现分为⼀般⽴功和重⼤⽴功两种:揭发重⼤犯罪⾏为、为重⼤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属于重⼤⽴功表现;揭发⾮重⼤案件,属于⽴功表现。
关于⽴功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功是指犯罪分⼦到案后,检举、揭发他⼈罪⾏或者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为。
2、⽴功表现分为⼀般⽴功和重⼤⽴功两种:(1)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为,属于⽴功表现;(2)犯罪分⼦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为,属于重⼤⽴功表现。
3、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重⼤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犯罪”、“重⼤案件”、“重⼤犯罪嫌疑⼈”的标准,⼀般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影响等情形。
⼆、⽴功材料需要质证吗1、⽴功材料需要验证、复核,排除造假,⼈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
但因先检举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围。
犯罪分子只提供上述基本信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四、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式获取的;(二)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三)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四)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五)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六)教唆、引诱、指使、收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予以检举、揭发的;(七)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八)其他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规范相关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如下:一、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自首应具备的时机:自首必须是在案件尚未发现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生重大进展前主动投案,即案件尚未进入到侦查阶段。
如果在案件发现或者重大进展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3. 自首应具备的地点:自首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比如向媒体表白。
通过以上条件的满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自首立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法律待遇。
扩展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是对自首行为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法律优惠的表彰和奖赏。
自首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特点之一,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促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过。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协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自首立功给予不同程度的认定和奖惩。
自首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警方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退赔赃款或返还赃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首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立功只是对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具体的刑罚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1998〕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17【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立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立功制度的概述1. 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表示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三、立功案例解析1. 案例一:李某立功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同案犯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李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案例二:张某立功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盗窃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赃款10万元。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张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三:王某立功案案情简介: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一起涉及多个省份的贩毒团伙案件,抓获团伙成员10余人。
法律分析:(1)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第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察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除此之外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对立功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第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第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察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根据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属于立功:第一,犯罪分子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的;第二,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第三,犯罪分子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二、认定立功要注意哪些问题1、立功的认定程序: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2、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下列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3、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
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否犯罪行为的罪名成立,必须经过法庭的判决才能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即指控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为基础,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且证据需要由法庭进行认定,最终由法官根据证据量、证据质量、证人证言等因素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
立功的认定标准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证据确凿原则,即指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二是证据链原则,即证据必须能够形成连贯的证据链,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三是证据排除原则,即法庭不应当采纳非法证据或者不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四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获得,否则不应被认定为证据。
因此,在确定立功的认定标准时,需要法官严格遵守以上原则,并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证据质量、证人证言等因素,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立功的法律规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立功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因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主动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从而取得法律优惠和减轻刑罚的机会。
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有利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介绍中国刑法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被盗赃物的下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
自愿供述与胁迫、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逼迫供述的区别就在于供述是否真实自愿。
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属于立功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采信,并视情节适用法律规定的立功优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愿供述自己罪行的立功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较重的,则可以减轻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其他尚未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但是这一立功行为必须具备真实、重大与价值的标准。
此外,在《犯罪嫌疑人和起诉书审查规定》中也有相关的立功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立功事实,予以采信并适用立功优惠措施。
这些情况包括: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破获重大案件;配合侦查机关掌握刑事犯罪的规模、组织、成员及其活动情况等;主动提供新的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等。
需要注意的是,立功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自愿供述应真实可靠,不容许以自愿供述手段连坐或者抓捕其他无辜人员。
其次,由于立功人员提供了重大线索或者犯罪事实,因此司法机关应对其安全和生活进行保护。
最后,立功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构建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之,立功制度的设立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自愿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以便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
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一般立功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立功被视为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一般立功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一般立功的概念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般立功与自首、重大立功等概念有所区别,其特点如下:1.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不隐瞒、不编造。
3.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二、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一般立功的认定标准1. 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不隐瞒、不编造。
3.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4. 线索和证据的可靠性: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且对侦破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现是怎么规定的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现是怎么规定的导读:行政案件当中的立功表现是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视为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这些行政违法人员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相较于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认定标准就比较详细一些。
总之,行政违法人还是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对自身才是最有利的。
一、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现是怎么规定的?行政案件当中的立功表现就是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的一般时效为二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解释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在司法领域,如何认定被告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立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进行了解释,旨在明确划定相关标准、清晰界定适用范围,保障司法公正性和依法办案。
本解释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条件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核心内容。
首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
自首的核心要素包括自愿、主动,被告人对主观有意识的行为给予出案交代。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或者能够揭发、查证、缴获原本未查扣的犯罪证据的行为。
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进一步的奖励和优待。
同时,立功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能混淆视听。
在认定自首立功时,要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分析,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认定自首立功可依据以下情形:首先,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显示,要求能够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次,被告人对于真实认定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适当方式向司法机关交代个人的犯罪事实;第三,立功行为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对破案、揭发真相提供值得肯定的协助或贡献;最后,考虑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表现的立功行为的真实性、重要性、危险程度等综合因素。
在认定自首立功后,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和奖励。
首先,自首认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幅度,以体现法律对自首行为的惩罚优化机制。
同时,对于立功行为的认定,也可以在决定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时参考。
对于未成年人、追诉时效等特殊情况下的自首立功,相关解释也有具体规定。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法律会视情节轻重区分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行为,自首要求会有一定宽松,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认罪悔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11月22日)为了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本市刑事审判中如何掌握自首与立功认定标准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自首成立要件的掌握问题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体可按下列情况掌握:1.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因司法机关的口头通知等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故上述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后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为是投案。
因为,成立投案应以认罪为必要。
犯罪嫌疑人虽自动到司法机关,但谎称自己清白、隐瞒犯罪真相的行为,不属于认罪,因而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果司法机关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并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其后来作了如实供述的,应根据其供述时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掌握的程度,分两种作出认定: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工作经验尚不能断定其为所查询犯罪的重大嫌疑人之时作出供述的,可以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而作供述”对待,以自首论;对于在司法机关逐步掌握了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足以断定其为所查询之罪的重大嫌疑犯之后才作供述的,则应以坦白罪行论,酌情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一
徒 刑以 上刑 罚或 者案件 在 本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或 者全 国范 围 内有 较大 影 响等 情 形。 对有 重 大立功 表现 的 , 以减 轻 或者 可 免 除处 罚 。
三 对 于 一般 立功 及重 大立 功的 立
在 国 内理 论 界 里也 并 没有 引起 足 够 的重
间内, 如果 超 出了这 段目 间就 不算 立功 。 寸 ( ) 三 立功 的内 容必 须真 实有效 , 即 法典 和 司法解释 的若干 规 定 ,并 不 能很 犯 罪 人 向司 法机 关提 供 了确 切 的 、有 利 好地指 导 司法实 践 , 为此 , 笔者特 选择 这 于 惩治 违法 犯 罪行 为的破 案 线索 。
二 ,重 大立 功者 与一 股 立功必 须具 般 处理 原则
备 的条 件
面 优于 一般 立功 , 此 , 大立 功在 符合 因 重
( ) 功信 恩来 源于犯 罪分 子之 亲 一 立 我 国刑 法列 于 犯罪分 子立 功 的信息
由于 刑法 规定 重 大立 功 考在量 刑方 友 的 立 功 的主体 要件 、日闾 条件 与 实质 条件 来 源法 律并 没 有明 确限 制 ,法 律上 强调 寸 的 同时 , 必须 具备 一 定的特 殊 条件 要求 。 的是 提 供犯 罪信 息 行为 的有 益 性与 有效 根 据 18 年 4 1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94 月 6 最 性 ( 实性 ) 真 。因为 立功 制度 是对 国家和 高 人 民检 察 院和 公安 部 发布 的 《 于 当 犯 罪分 子邵 有 利的 一项 制 匿 ,犯罪 分子 关 前 处 理 自首 和有 关 问题 具体 应 用法 律 的 的 亲 友 是 与 犯罪 分 子 有 特 殊 关 系的 人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立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要是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而同时罪犯具有立功情节的话,那么按照我国的规定此时可以对罪犯从轻或者减轻进行处罚。
现实中对立功的认定是表复杂的,对此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立功的法律规定内容,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关于立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
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
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
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规定: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2.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属于协助抓
捕同案犯的行为。
《座谈会纪要》规定: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
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
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意见》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
案自首的,符合《座谈会纪要》关于“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的规定精神;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学原理,规劝同案犯归案也符合《意见》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行为的规定精神。
3.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的法理依据。
法律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以体现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有效性,最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从法律上来看,行为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将功抵过,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因而其再犯可能性降低;
从政策上来看,行为人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从而实现刑法的确证,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从前述相关规定来看,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由公安机关抓获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没有异议;与之相比,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不但具有使嫌疑人归案的效果,并且因无需司法机关投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等,更能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认定为立功的
政策依据更充分;规劝嫌疑人自动投案,嫌疑人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嫌疑人悔罪伏法,人身危险性降低,更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来看,规劝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行为都超过了《解释》《意见》规定的协助抓捕行为,理应作出肯定性评价。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参照本案例认定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
首构成立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立功中的“功”是一种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积极功效,认定立功,重在考察实际效果。
并不是所有的规劝他人自动投案的行为都构成立功,如果规劝行为没有达到促成被规劝者归案效果的,不宜认定为立功;如果规劝行为与他人自动投案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他人归案确实没有起到协助作用的,亦不宜认定为立功。
这里的直接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规劝行为说服
了嫌疑人,嫌疑人自动投案完全或者主要是基于行为人的劝说。
如行为人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打电话规劝嫌疑人投案,嫌疑人已在投案途中、已以信电投案的或者已向其他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是在犯罪分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
案自首的情形下,同时认定规劝者构成立功、被规劝者构成
自首并不矛盾。
一方面,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接受他人规劝,产生了投案自首的意愿,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当然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一方面,正是规劝者的行为,促成了被规劝者自首,实际上也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规劝者的积极行为。
规劝者的行为对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实际功效,依法认定为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和立法精神。
在犯罪分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情形下,认定规劝者构成立功、被规劝者构成自首,应当综合考虑其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结合立功和自首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区别不同情形,酌情体现政策。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
司法实务中,对于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处理原则不一样,因此要是可以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的话,那自然是很有利的。
具体哪些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立功,各位可以上网站进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