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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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微利项目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利用小额担保第三条
贷款从事个休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和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微利项目贷款和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定期向财政部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的申请及贴息进度~按季向市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贴息资金中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和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贴息资金中由市、县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拨付、审核与回补
第五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间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和小企业小额,担
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六条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其拨付采取委托划转方式~由经办银行按照《关于印发〈委托划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协议〉的通知》,财金[2006]353号,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划转协议~依据协议于每季度结息日直接从贴息周转金账户划转贴息资金。
第七条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和明细表,附件二,~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报送对应担保机构核对。
第八条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确认的金额向贴息周转金账户回补贴息资金~在下一季度10日前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划转、审核、回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附件三,。
第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按季编制全市劳动密集型小
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附件四,。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向省财政厅、专员办报送微利项目贷款及小企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五,~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附件一,及明细表,附件二,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于同期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表,附件六,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工作。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后的上一年度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即上年第四季度所填列附件五报表,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审核清算~同时须附有关经办银行材料,附件一、附件二,、担保机构材料,附件六,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附件四,。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对本地区上半年、次年1月31日前对本地区全年的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 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 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 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回补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对经办银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