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 主要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2015年主要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要求2015年11月·成都目录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二. 2015年合格证管理主要工作三. 2015年合格证系统运行情况四. 合格证管理下一步工作要求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1. 总体情况(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工作是产品生产管理、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产品出厂、注册登记、车购税缴纳、信贷等环节被广泛使用,成为机动车符合性判断的重要依据;(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信息化特征,要求“一车一证、实时传递”;合格证管理系统历经近十年建设完善,已成为中国机动车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
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2. 合格证管理工作历史阶段(1)筹备阶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明确了合格证管理工作的目的,范围和意义,标志着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成为机动车行业管理重要工具。
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2. 合格证管理工作历史阶段(2)工作体系确立阶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建立了合格证工作体系,同时建立了与公安部的合格证数据交换机制。
保证企业机动车合格证数据实时传递至公安部车管系统。
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2. 合格证管理工作历史阶段(3)电子信息强制核查阶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由公安部推行在车辆注册登记时强制核查合格证信息。
此阶段工作机构与公安部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平台,并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保证数据交换一致的前提下能够快速解决车主上牌时所遇到的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6日)【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是我国奶业进入新阶段后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
发展乳制品工业,对于丰富城乡市场、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以及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乳制品工业中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加工企业与奶农关系不协调等问题突显,影响了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乳制品工业管理,从宏观上统一规划和科学引导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食物安全,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乳制品工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规,特制定《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前言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二章产业布局第三章行业准入第四章奶源供应第五章技术与装备第六章投资融资第七章产品结构第八章质量安全第九章组织结构第十章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第十一章乳制品消费第十二章其它附件名词解释前言牛乳被誉为营养价值最接近于完善的食物,人均乳制品消费量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增加乳制品消费给予高度重视,加以引导和鼓励。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7.12.20
•【文号】工信部产业函〔2017〕589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工信部产业函〔2017〕589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在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湖北、重庆和陕西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主申请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公布。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
国家工业遗产项目所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在确保有效保护工业遗产基础上,探索利用发展新模式,推动发展工业文化产业,为制造
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20日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李磊来源:《汽车与安全》2021年第09期摘要:2017年,国家颁布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检验查验手段等原因,导致货车侧后防护装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问题,影响了车辆安全。
本文分析了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的管理现状,深入探讨了监督、检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侧后防护;被动安全;检验查验车辆追尾事故,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类型之一。
尤其以小型载客汽车追尾载货车的事故居多,由于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的高度与货车的车厢底板高度基本相同,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货车没有足够强度的后防护装置,小型载客汽车就会钻入货车后部,导致货车后厢板撞向驾驶人或乘客的头部。
这种情况下,气囊部位一般不会被触动,就算气囊弹开,货厢底板切入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时,弹开的气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因而当这类事故发生时,小型载客汽车上驾乘人员的生还几率非常低。
另外,货车转弯时由于盲区较大,容易引发行人、摩托车、电动车等卷入货车底部。
而载货汽车加装后下部防护及侧防护装置,能有效减轻小型载客汽车追尾碰撞引发事故的伤害后果,防范行人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被卷入货车和挂车侧面而造成伤害的交通事故,是有效的被动安全措施之一。
笔者结合工作岗位实践,浅谈目前载货汽车侧后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管理现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 R58号法规。
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法规FMVSS 223《后碰撞防护装置》和FMVSS 224《后碰撞保护》。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摘 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基础。
机动车查验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具有风险高、强度大、责任重等特性。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好机动车查验风险点的防控,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机动车登记杨鸣(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科,四川621000,中国)机动车查验是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机动车的过程。
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二手车流通的范围出现了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变化的趋势,其交易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随着新车注册登记数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加,不仅导致查验员工作强度激增,而且也给查验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
1 车辆查验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越来越频繁,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拥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
2019年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办理转移登记1166万笔,与2018年同期增长144万笔,二手车与新车的比例达0.94:1,反映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走私车、因经济纠纷而无正规手续的抵押车辆,往往采取转移登记、事故修复、重新打刻两号、抢注等方式进行身份“漂白”。
机动车查验岗主要依靠机动车查验员个人经验进行实车判定,手段较为初级,借助的辅助查验工具科技含量低,工作中面对极大的风险。
1.1 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与公告不符的风险点《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预防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作者:杨鸣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01期摘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基础。
机动车查验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具有风险高、强度大、责任重等特性。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好机动车查验风险点的防控,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查验是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机动车的过程。
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二手车流通的范围出现了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变化的趋势,其交易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随着新车注册登记数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加,不仅导致查验员工作强度激增,而且也给查验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
1 车辆查验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越来越频繁,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拥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
2019年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 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办理转移登记1166万笔,与2018年同期增长144万笔,二手车与新车的比例达0.94:1,反映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走私车、因经济纠纷而无正规手续的抵押车辆,往往采取转移登记、事故修复、重新打刻两号、抢注等方式进行身份“漂白”。
机动车查验岗主要依靠机动车查验员个人经验进行实车判定,手段较为初级,借助的辅助查验工具科技含量低,工作中面对极大的风险。
1.1 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与公告不符的风险点《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预防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
总体情况
➢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企业实行核准及准入制度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扩展-准入
投资 股比 研发 产能
发改委/工信部 中介机构-评估
整车企业 改装车企业
建设
工信部 中机中心-审查
整车企业 改装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核准 备案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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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准入相关组织 ✓工信部:综合、总体、批准/备案 ✓地方主管部门:专用车企业核准,本地搬迁 ✓中介机构: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公告制作 ✓专家组:现场审查工作,专项审查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地方、中介机构共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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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 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按照产品类别)
✓ 摩托车产品:2轮、3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 ✓ 挂车产品,不包括牵引杆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 汽车产品:可分为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
其中:乘用车分为轿车、SUV、MPV(微型面包车) 客车分为A类、B类 货车分为轻微型、中重型 专用车及挂车分为8个品种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准入审查
2010年5月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准入审查的要求 三、准入审查组的构成及职责 四、准入审查的方法及遵守原则 五、审查条款解释
2
总体情况
➢行业宏观管理 ✓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行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3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以下简称《通告》),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各有关企业正在根据《通告》要求认真研究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电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在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做好电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改革重组工作相关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引发的电信服务问题,确保电信服务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坚持以用户满意为目标,认真倾听用户意见,把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疏导和化解改革重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电信服务问题。
(二)及时稳妥地处理好电信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坚持“首问负责”的原则,不得在用户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逃避责任;要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工作,充分尊重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针对群体、突发、重大投诉等事件的处理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
(四)制定有关电信改革重组的用户服务标准用语,加强对一线客服管理人员、客服热线员工以及营业厅网点服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二、做好改革重组期间电信服务相关信息的发布、公示和宣传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将改革重组过程涉及的企业与用户服务关系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告知用户,确保在电信服务提供主体调整重组过程中用户服务平稳、不间断地过渡。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文附件二) 2.3.2《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三) 2.3.3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汇
总修订中) 2.3.4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
要求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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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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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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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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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2.1.8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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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4号公告《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5号公告《专用汽车和 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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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性要求介绍
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来源:产业司】 【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5号——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5号——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5号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的规定,现将《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予以公告,特别公示期从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被特别公示企业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申报。
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
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附件: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2018年5月4日附件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一、整车生产企业序号企业名称1 天津一汽华利汽车有限公司2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3 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4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 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二、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序号企业名称1 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 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3 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4 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5 河北光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6 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7 鄂尔多斯市精恒汽车制造有限公司8 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9 铁岭黄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10 辽宁运达汽车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11 绥中县富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2 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13 哈尔滨扬天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14 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15 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16 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17 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18 安徽天宝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19 芜湖泰瑞汽车有限公司20 福建省百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21 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22 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3 山东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4 青岛中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25 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6 武汉中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27 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28 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9 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30 云内动力达州汽车有限公司31 新疆天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2 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33 中集车辆(集团)新疆有限公司34 乌鲁木齐市隆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畅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35责任公司36 重庆江为重工有限公司37 赤峰北奔重汽威龙专用车有限公司38 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39 重庆双专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0 陕汽大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1 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2 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43 大创精密装备(安徽)有限公司44 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45 陕西重曼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6 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7 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48 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49 沈阳森源艾思特福汽车有限公司50 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1 辽宁超越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2 上海格菱堡专用车有限公司53 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三、摩托车企业序号企业名称1 舞阳新和车业有限公司2 江门市宝德摩托车有限公司3 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4 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5 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6 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7 山东万虎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8 上海杰士达摩托车有限公司。
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作者:董世凯林继开常颖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03期摘要: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是机动车登记查验的核心要件之一。
正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核查与审核,对机动车登记查验有着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查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车辆制造企业进入公告产品目录,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配发的证明性文件。
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凭证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1 合格证发展历程概览合格证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工业化生产中企业对自身产品检验合格后所出具。
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发展历程,依据在机动车注册登记中规范、细化的程度,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1 2004年之前: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参考标准是《工业产品保证文件》(即GB/T 14436-1993)。
标准中规定,产品合格证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一种表明产品经出厂检验,质量符合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凭证。
产品合格证应包括执行产品标准号,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成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号、批量、抽样受检件的件号,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印章等内容。
当时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没有固定的样式,由各生产厂家自行设计制作,品种繁多、样式各异,大小尺寸不统一[1],部分合格证没有防伪功能,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够规范,有的连出厂年月日都没有填写[2](如图1、2)。
1.2 2008年之前:快速发展阶段为解决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不断规范和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2004年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3],对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进行统一,并开始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关于合格证上的日期说明
关于合格证上的日期说明
1、发证日期——VQ-OFF时间,制造日期——AF—OFF时间;
GB/T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
7.2.2 发证日期 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的车辆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
证》的时间。
7.2.37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制造完成时的时间。
2、合格证上的“发证日期”与“制造日期”可以不一致,但是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与
铭牌上的“制造日期(制造年月)”是一致的;
3、公告有效期管理的是合格证上的“发证日期”,车辆制造日期可以在《公告》公布之日
前,但车辆出厂检验及发合格证日期须在《公告》公布之日后,才符合公告有效期管理要求。
发改委产业[2006]1532号:
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公布日期之后)。
允许企业在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批准前进行试生产(即试制产品日期可先于《公告》公布之前)。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
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
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
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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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
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
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
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
《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
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
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程序”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
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
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的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
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
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