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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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8/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方案一: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审查。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会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2.1会计档案的建立2.1.1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该建立会计档案。

2.1.2会计档案的建立包括建立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档案、财务报表档案等。

2.2会计档案的归档2.2.1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归档,每个年度的档案应当进行分文件夹存放。

2.2.2档案归档后,应当制作归档目录,并加盖公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3.1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3.1.1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明确该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1.2保管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2.1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每种档案的保管期限。

3.2.2保管期限届满后,经批准可以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制作销毁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4.1会计档案的查询4.1.1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会计档案。

4.1.2外部机构需要查询会计档案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查询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4.2会计档案的使用4.2.1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

4.2.2使用会计档案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五.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5.1会计档案的安全措施5.1.1会计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

5.1.2会计档案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2会计档案的备份5.2.1会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5.2.2备份数据的恢复应当经过授权,且有责任人负责。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会计档案建立登记表附件2:会计档案归档目录附件3:会计档案查询申请表附件4: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主体资格:指企业依法成立、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财务结果的资格。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总责。

(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范围:(一)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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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管理相关材料;(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其他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单位档案管理要求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的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利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保管和查阅权限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移交和接收程序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含。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与与经营管理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类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储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储存与定期储存两类,具体与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与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务必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务必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务必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全面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通常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务必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者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名称保管期限(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与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二)会计帐簿类:1.日记帐15年其中: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3.涉及外来与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三)会计报表类:1.要紧财务指标报表3年2.月、季度会报表15年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四)其它类: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2.财务成本计划3年3.要紧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会计档案必须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完整性:会计档案应当齐全、连续、完整。

(三)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四)便捷性:便于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归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会计档案的来源可靠。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编号、目录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目录。

(三)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编制索引、标注页码等。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保存期限等因素,确定保管方式。

(二)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查阅人符合条件。

(二)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三)查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根据会计档案的保存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销毁。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1984]8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 定期二类。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档案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3.公司档案室和各核算单位是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私自转移、毁弃会计档案。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1.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

2.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4.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5.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资料等。

6.归档前,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分类方案和归档范围的要求,负责整理和装订会计档案。

7.归档时,各核算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和卷内目录,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档案室。

三、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存。

2.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放会计档案,并确保档案不受损坏、丢失、涂改、毁损等情况。

3.对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和档案室应当确保其不受损失。

4.对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和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档案室。

5.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和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6.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维护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7.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使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进行严格保密。

9.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和考核标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相关电子会计档案。

三、管理职责1. 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2. 档案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查阅、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3. 单位领导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四、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连续、规范。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会计账簿应当真实、完整、连续、规范。

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连续、规范。

4. 电子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会计档案的归档: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将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2. 会计档案的保管:档案部门应当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六、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利用1.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有序、高效。

2.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经相关责任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查阅会计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或者销毁。

七、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 会计档案的鉴定: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对丧失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予以销毁。

2. 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应当经过批准,并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

八、附则1. 本制度办法由会计部门、档案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电子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在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支持单位的决策、审计、监督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信息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档案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章监督与指导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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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

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我公司的主要档案之一。

三、按照本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目前我公司没有设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给各事业部管理,各财务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凭证等资料进行一条龙管理,且凭证装订比较拖延,整体不很规范,且加大了各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建议设置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可以由目前在职人员兼职,我感觉随着我公司业务的发展,档案管理将是一个很重要且较繁琐的工作)。

设立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进行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移交,保证移交前的会计档案安全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等。

四、会计档案管理的范围
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包括各种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2、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

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3、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
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4.电子介质财务信息资料包括:年度备份数据,财务软件升级前的备份数据、相应版本的系统应用程序软件及标准代码、数据库软件、每年一次的经系统管理员签字的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名册、其他应该存档的资料或数据。

5.其他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交接书、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存货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签认单、增设或合并会计科目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对比明细表、会计印章启用、交接、封存或销毁记录、财务部门向各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种财务专题调查报表及相关文字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或机关职能部室下达的与财务工作相关的文件、审计报告、资产减值计提核销记录等。

五、会计档案的整理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
1、装订前,财务人员应检查会计凭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编号是否连续,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纸质凭证是否经过复核,与财务软件上的凭证是否完全一致;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之内务必将自己的会计凭证及其附件收集完整,交付档案管理人员;年度结束时,可以根据年度报告公告的具体安排档案的归集可以适当推迟,但最晚不得迟于每年4月底。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装订及保管;
2、装订后的凭证上不得留有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
3、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加具封面、侧脊和封底,并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凭证号、当月册数、本册册号、装订人员、保管员、财务负责人签章。

为便于查阅,凭证侧脊应注明年月、起止凭证号、当月册数、本册册号;
4、会计凭证封面纸质、颜色、字体和字号要统一规范;
5、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
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各类账簿装订平整、牢固;不得有折角、缺页、错页、掉页、夹空白纸现象;
5、各种账簿均应设置封面,载明账簿名称、年度、起止号、册号、侧脊要注明账簿名称、年度、起止编号、册数;
6.、内部的各类账簿封面的纸质、颜色、字体和字号要统一规范。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装订:
1、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防止折角、缺页、错页、掉页现象;
2、封面的纸质、颜色、字体和字号要统一规范;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
1、每年度结束4个月内,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分类整理立卷后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和移交人审核签章。

会计将季度及年度档案向档案管理人员交接时,将自己所填制凭证单张粘贴完毕(包括发票、银行回单等)、按照凭证顺序排序,导出凭证号做成交接表一式两份交给档案管理员。

其签收之后将交接单签字确认交还会计完成凭证交接。

交接时需对每张凭证及其附件类别张数进行记录,明确责任签收。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会计交来的凭证,按照帐套凭证顺序进行排序、装订、并保管。

逐月登记每个帐套的凭证,包括本数、凭证号的区间等信息。

2、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应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保存在电子介质上,这种备份应该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完成结账后进行,原则上要求在发生业务的当天都应进行备份。

备份时应该至少备份两份,并且采用不同的备份方式,财务信息管理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分管并存放在不同的地方,备份要永久保留。

(建议;关于电子档案,应强调保证电子文档保存的物理环境,如防火、防电磁等)
3、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4、会计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5、移交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移交人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应保管期限等内容;
6、接管人按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核收,并由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和接管人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或者盖章。

七、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二)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外借。

外借时,需说明预计归还时间,并在借阅登记清册上予以注明,非特殊情况外借务必在十天内归还。

(三)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时,必须有对方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单位介绍信,经过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且派专人陪同复印。

(四)会计档案查阅的手续程序。

1、查阅人必须填具档案查阅申请单,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2、会计档案保管人根据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将查阅单位名称或人员、查阅初始时间、查阅目的和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填写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相应栏内;
3、向查阅人提供会计档案,由查阅人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借阅栏内签名并备注“查阅或复印”字样;
4、查阅或复印完毕后交回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记录查阅或复印的内容,并由查阅人和档案保管人员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中签名。

5、查阅或复印人员非特殊情况务必当天将所查阅档案资料归还档案管理人员。

财务部内部人员借阅档案的,可推迟至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五)会计档案查阅地点的限定。

查阅人通常应在会计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带出档案室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会计档案查阅期限的限定。

查阅人应在限期内归还所查阅的会计档案,档案管理员应登记收回日期。

(六)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监督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全过程,严禁查阅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写、拆封或替换资料。

八、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九、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十、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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