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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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6]4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6]4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是我市实施“九五”计划,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对于再造我市对外开放的新优势,进一步确立外向型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针对我市投资环境尤其是软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落实目标责任制,分析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的方法,制订改进的措施,争取使我市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有一个大的飞跃,使我市的对外开放工作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努力解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问题全面了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情况。

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要及时公布,坚决取消。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管理,制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收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争取在今年内制订实施《宁波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浙政办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7日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必由出路。

为切实提高全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全过程节约集约管理,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基本形成与我省省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明显转变,土地利用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单位建设用地GDP有较大幅度提高。

到2013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21万元/亩,比2012年底增长7.2%;到2015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24万元/亩,比2010年底增长50.9%;到2017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27万元/亩,比2012年增长37.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人均占有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但是,我省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开发利用空间,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一)坚持“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

保护,就是要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

开发,就是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适度地开发低丘缓坡和推进村庄整治。

利用,就是要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浙政办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一日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 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要求,特编制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

本规划中的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包括建设用地和耕地垦造两类。

其中,建设用地重点区块是指区位交通条件较好,有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较好的基础设施配套,适宜作为建设用地开发,规模不小于1000亩的低丘缓坡地;耕地垦造重点区块是指区位交通、气候条件、土壤肥力、灌溉等条件较好,适宜作为耕地垦造,规模不小于500亩的低丘缓坡地。

规划范围为全省具有低丘缓坡资源的重点地区。

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规划期为 2010年到2020年,其中近期至2012年。

一、开发基础(一)开发意义。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但山地资源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当前,我省处于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工矿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用地等,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大需求,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2•【字号】甬政办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沿海滩涂资源,鼓励和扶持围涂垦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干衡,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沿海滩涂围垦的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补助政策(一)补助对象。

符合我市围垦总体规划,经市计委会同财政、水利和国土资源部门商定后立项,并按有关规定批准的海涂围涂项目,可享受围涂补助。

用于垦造农业用地的项目,可享受垦造补助。

(二)补助标准。

围涂补助:围涂工程达到标准海塘技术要求的,按标准分等级补助。

达到50年一遇海塘标准的,杭州湾南岸所围滩涂每亩补助1200元,其它地段所围滩涂每亩补助1600元;达到20年一遇海塘标准的,杭州湾南岸所围滩涂每亩补助800元,其它地段所围滩涂每亩补助1200元;20年一遇海塘标准以下的,酌情补助。

垦造补助:根据围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所围滩涂中用于垦造耕地、养殖水面(不含水库)、园地、林地、牧草地的,按实际垦造面积的50%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解市,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签订委托造地的协议,每亩补助6700元。

(三)资金来源。

建立围涂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专项资金。

垦造农业用地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委托造地费。

(四)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监管。

市水利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围涂工程年度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并按工程进度分批下拨围涂补助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垦造农业用地的进度,分期下拨垦造补助资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甬政办发[2011]22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土资源部严格规范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严格土地管理,努力为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核实,彻底查清转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数量和分布状况,逐宗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图属一体数据库;全面分析转而未供土地的成因,及时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分析原因,重点解决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以及未供先用等造成农用地转而未供等难点问题,妥善处理转而未供土地的遗留问题,切实消化利用一批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工作目标这次专项行动时间安排为三个月(即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全市转而未供土地消化3万亩以上,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未供已用土地要全部补齐手续,完成供地程序,闲置土地处置率达80%以上。

三、工作内容(一)转而未供土地1.对199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尚未完成供地的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建立相应清册,包括批次类型、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位置和面积等基本信息;2.逐一核查具体农转用批次中未供土地的宗数、位置和面积,并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相应位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甬政办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组织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为突破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行为,切实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秩序。

(二)总体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与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案件和企业,重组与提升一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建设用砂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实现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在我市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全面禁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同时,进一步合理规划布局,培育发展机制砂龙头企业,为实现全市3至5年后全面使用机制砂奠定基础。

二、整治重点(一)生产经营环节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清理一般性海砂直接经营和以运带销的堆场(单位),加快建立并全面实行淡化海砂专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淡化海砂行为,着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甬土资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3〕4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为认真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确保《关于印发〈2013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甬党办〔2013〕39号)、《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61号)、《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47号)、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年度目标考核等涉土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任务予以明确(见附件),并就如何做好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以下简称“2013年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2013年重点工作的责任心2013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省厅下达的年度考核等目标任务,是实施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省厅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任务。

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做好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国土资源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2013年重点工作一是细化目标任务。

机关各处(室、局)及事业单位要对照省、市2013年涉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加强与各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摸清工作底数,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措施,倒排时间拟订计划;对我局为牵头单位的目标任务,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重点工作有序推进。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浙土资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保护耕地资源,扎实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按照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全省土地资源禀赋和优势,通过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在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台地产业”建设用地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山坡地块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观光建设用地及绿色产业建设用地,减少各类建设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建设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城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和产业园区,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探索一条“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路子。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把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全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指导意见》(国测国发〔2017〕8号)、《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49号)精神,持续对全市地理国情的现状和变化进行监测,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常态化的地理国情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决策管理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形成监测能力、因地制宜监测、发挥监测作用为主线,以摸清地理国情家底、准确把握市情市力为核心,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服务为目标,促进地理国情监测业务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建立地理国情监测体制机制,健全监测业务体系,对全市陆域范围地理国情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加强科技引领,确保监测成果准确可靠;开展地理国情综合评价,深化信息挖掘,推进监测成果为全市重大战略和规划制定、宏观政策研究、空间规划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统计、自然灾害预警等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布局,结合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确定地理国情监测的目标和内容,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出规律性、趋势性、前瞻性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监测成果发挥效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杭政办函〔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落实“耕地要保护、生态更优美、项目见成效、人民得实惠”的工作要求,力争用五年时间,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耕地保护、深化节约用地,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共同推进的浓厚氛围。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摸清低丘缓坡资源禀赋,强化与各类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时序。

3.节约集约、因地制宜。

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坚决摒弃“削峰填谷、大开大挖”模式,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开展项目建设,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地”行为。

4.生态优先、保建并重。

将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加大林相改造、水土保持、景观营造的力度,确保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成果符合我市“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要求。

二、推进低丘缓坡有效开发利用(一)控制标准,合理开发。

1.把握开发条件。

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应以坡度15°以下、海拔500米以下的林地、园地、未利用地和少量低质耕地为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以下,严格做到少占、不占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甬政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精神,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努力为“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产业准入要求(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各地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要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等产业用地向开发园区集中、居住用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职责,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要坚持“项目储备、有保有压”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优惠的供地政策。

对新增建设用地,要依据产业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

在规范市场竞争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的同时,也要规范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出让行为。

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本区域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经营年限下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探索我国山地丘陵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科学布局。

合理利用土地,更有效地保护优质耕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拟在部分省(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为规范推进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是指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或片开发利用条件的低丘缓坡荒滩区域,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

促进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和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开发和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

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来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是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和大部分县市地处丘陵山区的国情出发,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在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因地制宜保障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农村新居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举措;是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充分开发未干利用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荒山荒坡荒滩土地的资源优势。

因地制宜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未利用土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要把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纳入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立工作班子,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要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土地利用总规划为指导,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编制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和布局,根据区域条件和建没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分期进行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山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经专业部门认定、列入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位于山区地质不稳定地区,对当地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随时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危险点。

第三条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扶贫、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

具体牵头部门由当地政府自行明确。

第四条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期限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07年。

第五条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为公益性事业,采取政府规划、财政补助的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的领导,加强规划控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市政府从2003年起优先从下山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移民安置新村所需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落实。

第六条政府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行补助,补助对象为受威胁的当地常驻居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7•【字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造地改田资金的构成造地改田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部分;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耕地开垦费,是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具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土地闲置费,是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建设连续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

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是指用地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应缴纳的费用。

具体按照《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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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资源,对于我市有效缓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两难局面,加快宁波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推进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实施意义重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指选择具有一定规
模、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的低丘缓坡荒滩区域,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促进城乡建设科学合理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试点区域主要为未利用地,可包括区域范围内建设难以避让的少量劣质农用地。

推进低丘缓坡荒滩资源开发利用,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9号)、国土资源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合作协议》等精神,探索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制度供给的重要内容;是从宁波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和低丘缓坡荒滩资源相对丰富的市情出发,有效减少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推进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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