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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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药品和购进药品退出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院承担的退货要求,原则上不予受理。

3.药房与原发货记录核对,相符的,填写退货通知单,客户凭退货通知单办理退货。未接到药房开具的退货通知单,验收员或保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药品。

4.所有销后退回的药品,应由保管员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通知单收货。并将退货药品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挂黄色“销后退回药品”标志牌。

5.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原发货记录,按购进药品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

6.应加强退回药品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的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药品,应逐件开箱检查。

7.所有退货的药品,应按采购药品的进货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库。

7.1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后,将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库(区)存放,明显标志,并按不合格药品程序控制处理;

7.2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染的药品,可办理入库手续,继续销售;

7.3内外包装有破损或有污染的药品,经验收不合格的,报质管部确认后,填写“药品退回客户通知单”将不能退货的药品退回给客户

8.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药品,应通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9.药品退回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记录并签名(章)。

10.应按院“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的各种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11.退货药品管理的具体程序按院“退货药品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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