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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居于各个环节的中心,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环节。是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辩论说理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判决结果在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中心;第二是法庭审理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中,相较于侦查、起诉、庭前准备、判决送达等程序,法庭审判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重要环节。

二、我国法庭审判存在的问题

1、以侦查为中心

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分工不明、

配合不当、制约不足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重心前置到侦查环节,

审判活动流于形式。有人也这样形容我国刑诉过程中的公、检、

法,“公安机关是做饭的,XX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这明显的说明了我国侦查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2、全案卷移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这种全案卷移送制度下,法官在庭前阅卷已经预先了解了案情及其证据,容易形成预断,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公正裁判。

3、刑事辩护问题

我国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范围修改,充实了辩护权的内容,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例如:我国刑辩律师缺位量大,并且到位的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也不甚高;律师不享有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界定不明;法律援助辩护范围过于狭窄等。

4、审判机制行政化

审判委员会总是从“幕后”参与案件,扮演“批案”的角色,容易出现审委会委员敷衍表态、履职虚化等情况,使得审判的权力主体与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或是庭长、院长以监督审批为名干涉法官、合议庭独立审理案件;或是上级法院通过案件请示的方式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影响公正审判。

5、证人制度不完善

证人出庭与否是影响庭审中心的重要因素,如果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落实调查在法庭这一环节。我国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做了很大修改,如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助、人及其近亲属作证的人身保护以及证人的强制出庭制度等等,是此次修改还有很多立法缺陷。例如:刑诉法第190 条规定: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一条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承认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具有证据能力,这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了常态,而出庭成为了例外。

三、法庭审判实质化改革措施

1、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全案卷移送制度是审判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想要改变法官通过阅卷形成预断这一现状,就必须要改变案卷移送制度,一定要打破对卷宗的依赖,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盛行国外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即除了起诉书以外,不向法院移送任何可能导致法官

形成预断的文书及证据材料。这样即可以避免了法官在开庭前查

阅到任何案卷和证据材料,割断侦查与法庭审理之间的联系,使

得法官能更好的将阅卷时耗费的时间转移到庭审过程中,从而才能真正实现事实证据出示在法庭,辩论说理在法庭,通过法庭审理实质化进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提高证人出庭率。《决定》也明确提出了“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要想切实提高证人出

庭率,需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规制。如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证人必须出庭:第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二,

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

有异议;第三,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其他情况。证人出庭

制度的高度完善,才能真正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更全面的保障被

告人的辩护权利,落实审判实质化。

3、辩护实质化

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审判实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此获得有效的辩护权才能控辩双方不仅从形式上参与庭审,而且能够通过辩论说理,对法官的裁判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增设律师在场权,明确律

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只有涉及规范刑辩律

师行为的这些制度得到完善,辩护率才能得到实质性提高;第二,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和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规范律师行业的管

理,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第三,加强立法,明确辩护律师未能有

效辩护或违法辩护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此来规范律师辩护权

的有效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监督机制

构建对审判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对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

要意义。第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的完善与落实。第三,推进庭审公开。公开内容的扩大,如证据公开;公开方式的多元化,如借助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进行公开。

5、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法庭审理实质化必然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尽管我国《法官法》对基层法院法官的条件有明确的学历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也应作为一项标准,法律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学习同等重要;其次,法官上任前应该进行专门的法官能力测试,不仅仅限于笔试,而且还应进行模拟审判,只有全部合格了才能有资格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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