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一节编制原则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统一性、标准化。
第二节预案编制程序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分为准备工作、编制与审核、发布与实施、修订与完善四个阶段。
第三节预案的分类与内容河南省的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保障预案等。
第四节相关部门责任划分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实施、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各地级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预案实施与应急演练第一节预案实施河南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二节应急演练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章预案保密和信息共享第一节预案保密河南省应急预案编制的所有工作资料、数据、档案以及预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二节信息共享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并定期组织信息共享会商会议。
第五章预案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修订与完善的内容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执行预案,不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或者隐瞒、虚报突发事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应急预案编制的具体时间和流程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总结通过制定和完善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加强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河南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河南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附件:河南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细则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细则1总则编制目的导则标准: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
细则要求:内容要简明扼要。
编制依据导则标准: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等。
细则要求:⑴依据所使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⑵依据上级政府或其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不得越级。
适用范围导则标准: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工作范围和事故类型、级别。
细则要求:(1)矿井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煤矿及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一般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省属矿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属矿井及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预案衔接在此处根据需要添加预案衔接内容,即列出本预案与哪些政府、部门及上下级预案相衔接,涉及多个衔接预案按照由大到小排列。
以某矿井为例:XX市(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导则标准: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可用框图形式表述。
细则要求:(1)煤矿应在组织开展事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完善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案管理原则1. 预案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2. 预案管理应确保科学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动态性的原则。
3. 预案管理应注重预案的协调性、配合性和衔接性的原则。
第三章预案的编制与审核1.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预案的编制应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预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预案的编制应注重多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4. 预案的编制应包括灾害的种类、级别、预警与预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资源调配等内容。
5. 预案的审核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确保预案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预案的备案与发布1. 完成预案编制后,应由编制单位报送省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
2.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预案信息档案,确保预案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 预案的发布应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的保障,确保公众对预案内容的了解和配合。
第五章预案的执行与演练1.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预案的执行与演练工作。
2. 预案的执行与演练应定期进行,确保相关人员的熟悉度和应急反应能力。
3. 预案的执行与演练应注重实战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 预案的执行与演练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修订和更新预案。
第六章预案的监督与评估1.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案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2. 预案的监督与评估应注重预案的质量和执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预案的监督与评估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确保预案的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应急管理机构所有。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安委【2009】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息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开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河南省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7)目的 (7)编制依据 (7)工作原则 (7)适用范围 (8)预案体系 (8)2 危险性分析 (8)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9)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9)3.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 (10)3.1.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10)3.1.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0)事故现场工作组职责 (13)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13)4 信息报告与预警预防 (13)信息监控 (13)信息报告 (14)预警预防 (14)5 应急响应 (15)分级响应 (15)响应程序 (15)处置办法 (18)响应终止 (18)6 信息发布 (18)7 应急保障 (18)8 善后处置 (19)9 宣传、培训和演练 (19)10 附则 (19)名词术语概念 (19)预案管理与更新 (20)预案解释部门 (20)预案实施时刻 (20)11 附件 (20)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20)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22)各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24)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联系方式 (26)国家化学品记录中心和省化学品记录办公室联系方式 (28)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联系方式 (28)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28)12 应急处置办法 (30)煤矿事故现场处置办法 (30)12.1.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30)12.1.2现场紧急处置办法 (31)12.1.3瓦斯(冲击地压)或煤尘务故处置方案要点 (31)12.1.4井下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2)12.1.5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3)12.1.6顶板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4)12.1.7中毒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4)12.1.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35)12.1.9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35)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办法 (35)12.2.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35)12.2.2现场紧急处置办法 (36)12.2.3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36)12.2.4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7)12.2.5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8)12.2.6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39)12.2.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0)12.2.8群众的安全防护 (40)12.2.9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0)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办法 (41)12.3.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41)12.3.2现场紧急处置办法 (41)12.3.3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2)12.3.4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2)12.3.5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3)12.3.6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4)12.3.7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4)12.3.8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12.3.9尾矿坝溃坝垮坝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6)12.3.10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12.3.11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处置办法 (47)12.4.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47)12.4.2现场紧急处置办法 (48)12.4.3烟花爆竹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8)12.4.4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9)12.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9)12.4.6群众的安全防护 (50)12.4.7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0)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处置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省安全监管局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07-1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9-01发布机关应急管理部法律修订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细则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执行、演练和评估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编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应急预案应当确定应急组织体系、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预警与监控、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救援保障等内容,确保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各级政府与特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职责和配合机制。
同时,预案还需要与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相衔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性。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导致的后果和非安全措施等级的要求,进行等级划分。
不同等级的预案应包括的内容和要求也有所差异。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批和备案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由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交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从编制单位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讨论和修改,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经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统一备案。
备案应当由省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应常态化,每隔一定时间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预案与实际情况相适应,提高处置能力。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第八条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工作应当保证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确保预案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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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省骨干煤炭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备案。
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装订整齐,规范统一。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
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分类存档。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备案的,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
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