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省法院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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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法院院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左世忠院长:

您好!

我是山西省长治市人李树青。冒昧的给您写信,实在于心有愧,但是我不得不向您反映我的一个遭遇。本人文化程度不高,但明白遵纪守法的道理,一直是一名守法的公民。您是山西省高院的院长,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您的专业水准和法律知识令我景仰。现在就我的一个遭遇,和您探讨一些法律问题。鄙人水平有限,不足的地方望您指出。

当前,就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好形势下,法院系统的个别人员依然置中央精神于不顾,公然对案件枉法裁判,该惩治的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利益却难以得到维护。下面把我的遭遇完整的介绍给您,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看一下。

2010年3月,我在朋友韩连生的引荐下了山西省运城市的吴自革。我们3人各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一家建材公司,吴自革为公司法人。经营了2年多,一切运作非常顺利。但2012年一整年,吴自革几乎没在公司露面。他究竟去了什么地方,我和韩连生都不知道。

2013年1月28日一早,我驾车在长治市区办事。刚

办完事来到回到车边,多名男子从身后走了上来,一人掏出一个”警察证”并抓住我的胳膊,”别动,我们是警察,跟我们走一趟”。说着,我被推上自己的车,两人架着我,出示”警察证”的男子开车。在车上,我又被戴上了手铐,我不断大声询问,要求三名男子说清楚是哪个公安部门的,但三人大声呵斥”别废话,老实点”。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我注意到,车后还有一辆奥迪车尾随。大约行驶了3个小时,车子从运城市区附近的一个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随后,车行驶到运城市郊外的一处坟地处停了下来。我被带下车,奥迪车已停了下来。从奥迪车里又走下一名男子,与之前的三名男子汇合,我根本不认识这几个人。出示”警察证”的男子下车后立刻询问我:”认识吴自革吗”听到这句话,我立刻明白了怎么回事。

我当即表示,认识吴自革,有什么要求就提出来。出示”警察证”的男子立刻开出了价码,”拿200万就放了你,否则就卸你的胳膊、腿”。其他几名男子也随声附和,”不拿钱,就在这片坟地挖个坑埋了你”。经过讨价还价,我最终同意支付100万元。

我马上打电话给长治市的朋友,将100万元承兑汇票拿给吴自革。为了救我,我的三名朋友将汇票送到了吴自革指定的地方--长治市的高速路口。吴自革亲自出面拿走了汇票。很快,我又被带上车,并被送到运城市的一家快捷酒店内,但依

然有5人牢牢控制住我。

1月28日晚上10点多,吴自革出现。在吴自革的要求下,我写下了三张字条,这些字条的内容为:李树青付给吴自革100万元,这100万元是吴自革的投资款、工人工资等费用,吴自革退出三人合股成立的公司。在写下字条后,我获得了自由,从早上8点被”带走”,总共失去自由近15个小时。1月29日,我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警方抓捕相关嫌疑人。很快,长治市公安机关在运城市抓获了吴自革等4人。其中,出示”警察证”的男子叫郑建兵,另外两人为卫宾、卜群,另一名男子参与此事的男子未被抓获。

经历了这样一场劫难,100万元被吴自革等人索要走,我的心绪一直难以平静。从吴自革被抓,后续的批准逮捕、公诉等司法程序,作为受害者,我从没有停止过关注。但2013年11月21日,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向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自革、郑建兵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于这个指控,我当然不能接受,吴自革的行为明明是绑架,怎么能以非法拘禁被公诉经过开庭审理,2014年1月16日,长治市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号:(2013)城刑初字第368号。吴自革、郑建兵、卫宾非法拘禁罪成立,吴自革获刑10个月,郑建兵、卫宾获刑9个月。

一审宣判后的第二天,郑建兵、卫宾就因为刑期期满而获释,吴自革也在2014年的1月23日获释。对于这个判决,

我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1月24日,由于对判决持有严重异议,我向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提出了要求抗诉的申请。但1月29日,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提出抗诉。接到这个答复的第二天就是大年三十,从被吴自革等人”绑架”到收到检察院的答复书,整整是一年时间,面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这些作为,全我家人都没有过好年。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显示,吴自革在收到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将其中20万元用于归还货款。50万元用于偿还三人合股公司的一笔贷款。50万元贷款是我们三个合股公司借的,吴自革也要求退股。既然要退股,就应该找专业机构来进行清算,搞清楚三个股东每人究竟该得到多少,50万元贷款也应该是三个股东按照比例来偿还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最终的结局是我自己出了100万元,为本该三人按比例均摊的债务买了单。即使是吴自革退股,他究竟该拿走多少钱,也该经过合法的清算来确定,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来进行。而另外一名股东韩连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我并不欠吴自革的钱。对此,吴自革承认。既然我不欠吴自革的钱,吴自革安排人控制我,并向我勒索100万的巨款,其行为就是绑架,应该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吴自革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各项构成要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很接近,但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很多是为了追讨债务,而限制人身自由,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本案中,我并不拖欠吴自革任何债务,吴自革指使他人控制我,并以暴力相威胁,目的就是向我索要巨额财物,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绑架罪。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城区法院的指控和判决令人难以理解。

吴自革等人明明该被定为绑架罪而重判,最终却被定为非法拘禁罪,短短几个月的刑期就草草了事。长治市城区法院、检察院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枉法裁判、枉法办案。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叫黄宝亮,公诉人叫王钰辉。我想质问这两位,你们拿了吴自革多少好处公然做出枉法裁判,伤害好人,放纵坏人。据听说,这起案件还经过了长治市城区法院审委会的讨论,最终就得出这样一个结果。长治市城区法院审委会,是由该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这些工作了多年的老法官,就是这样的水平我同样质疑这些人,你们究竟收了吴自革多少钱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上网公示,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每一份判决。我想问本案的法官黄宝亮以及长治市城区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你们敢跟我对质这份判决吗你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如果你们认为这份判决是对的,那就代表,以后大家都不要正经做事了,想发财的话,随便出上一笔钱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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