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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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修订]公文标题中标点使用方法

[修订]公文标题中标点使用方法

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

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这么处理!

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这么处理!

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这么处理!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9•8”投洽会、“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

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出的公文的办理方式和规定。

公文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政策、决策和其他工作指示的正式文件,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版,包括公文的种类、起草和审批流程以及归档和传递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的种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知:用于传达重要决策、政策或工作安排等信息。

2.批复:用于回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3.函:用于与其他机关、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流。

4.公告:用于公开发布一些重要信息或通知。

5.命令:用于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工作指示。

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准确、清晰地表达出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需要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2.审核:公文审核人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3.审批:公文经过审核后,需要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人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4.签发:审批通过后,责任者将公文进行签发,即在公文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传输:签发后的公文将根据需要进行传输,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公文的归档和传递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归档和传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归档:已签发的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归档主要包括将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等工作。

2.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传递: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可以通过专用的传递渠道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一、基本要义
(四)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内容
1.公文内容是政策性、操作性、时效性的结合 2.公文制作必须经过严谨、规范、完整的程序 3.公文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格式 4.公文的质量体现机关单位的工作作风
一、基本要义
(五)公文处理需要有关各方协同配合
1.领导要重视 2.职责要明确 3.制度要健全
公布社会有关各方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行文方向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可以张贴, 其内容是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二、文种和格式
(5)通知
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②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 文;③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 事项;④任免事项。 为下行文。“通知”的使用频率很高。
关于恳请增加边防部队现役编制的报告 苏政发[2009]第8号 国务院办公厅: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口岸建设力度日益增大,边防执法执 勤人员的任务十分繁重,而边防部队的编制仍停留在改革开放初 期水准,工作人员编制紧缺、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为 保障边防工作有效进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又快又好的 大好形式,特向国务院申请增加边防现役部队编制2000名(增编 的具体意见附后),并请核拔部分补助经费。 特此报告,恳请同意。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9年4月19日
对于公文审核人员来讲,一要掌握相关知识。二要秉 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三要注重经验积累。四要保持勤勉务 实的作风。五要加强人格和能力的修养。
二、文种和格式
(一)文种 (二)格式 (三)排版印刷及装订
二、文种和格式
(一)文种
1.从发送对象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2.从文种上分: 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13种。
三、行文规则和拟写与审核

公文题目规定

公文题目规定

公文题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 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

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公文写作范文】【公文技法】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

【公文写作范文】【公文技法】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

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9•8”投洽会、“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

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三、括号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公文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细致且权威的规定,确保了行政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

首先,公文的种类有着明确的划分。

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例如,命令(令)通常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决定则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在公文格式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行文规则也是重中之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在公文的起草过程中,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使用数字应当准确规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为了保证行政事务的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公文处理是国家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信息传递、决策执行等,直接影响着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公文的分类与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主要分类有公告、通知、通报、指示、请示、报告、意见等。

每种公文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在标题、正文格式、签署、印章使用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公文处理的流程与程序公文处理流程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严谨性。

一般来说,公文的处理流程包括起草、审批、印发等环节。

在起草环节,要求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题、清晰表达,保证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和简洁性。

审批环节是重要的监督环节,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最后,印发环节涉及公文的传递与记录,要求组织有序、流程清晰,并保留有完整的备份。

三、公文的保密与归档在处理公文过程中,保密工作是不可忽视的。

公文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必须严密保密,避免泄露。

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传递和存储的安全性。

公文的归档则是为了方便信息的检索和使用,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形成完整的档案系统。

四、公文处理软件与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逐渐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公文处理软件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操作中的错误和耗时。

此外,还可以方便公文的电子归档、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和透明度。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当前行政工作的规范与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流程、标准的要求、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信息化建设,都可以为行政机关的高效运作和服务提供支持。

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公文处理的重要性,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和流程,以提升行政效能和满足人民对公务处理的期望。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整理)

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整理)

根据1993年11月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将现行行政公文分为如下12类13种,并对每一类每一种公文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规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等。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活动或事项作出安排。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告和通告向国内外宣告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则用“通告”。

通知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互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适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文具有法规和准绳的作用。

有的公文本身就属于法规文件,有的公文则是法规的具体化。

它们对所涉及的对象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是个人和单位行动的准绳。

第二,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上级机关可传达领导意图,下级机关则可遵照执行、贯彻领导意图。

第三,公文具有教育和宣传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公文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以达到教育、启示、动员、释疑解惑、说明的作用。

第四,公文具有联系和知照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可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实情,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领导水平。

第五,公文具有依据和证明的作用。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1.13•【字号】京政办发[1987]16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3日京政办发〔1987〕162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

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谦虚谨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

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不仅是文书处理部门的责任,而且是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共同任务。

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编制、经费、人事任免、表彰、工资福利、重大项目的审批等事项,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共同执行的,须用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文种行文。
十一、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二、规定、办法、细则
制定发布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用“规定”或“办法”。
为施行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所采取的措施,用“细则”或“办法”。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议案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名称不得取名“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公文眉首形式主要有:
一、政府文件眉首,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文件份数号码等内容。
(一)公文名称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发文字号之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用一个主办机关的名称。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89]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6
【实施日期】198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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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 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 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 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 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 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 精神或者情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令) 、决定 、公告 、通告 、通知 、 通报 、议案 、报告 、请示 、批复 、意见 、 函 、会议纪要 。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 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 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 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 适当的决定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 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 “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 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 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 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 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 关排列在前。
•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草拟公文注意事项
•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 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 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 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 具体的年、月、日。
•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 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 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 准年份、 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 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 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 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 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 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 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 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 层为“(1)”。
•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 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 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 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 码。
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 大家!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 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 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 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 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 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 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 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 衔接有序的工作。
•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 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 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 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 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公文种类
•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 外正式行文。
•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 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 “请示”、“意见”和“报告”。
•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 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 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发布于
2000年8月24日,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于1993年11月21日,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公文的相关含义
•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 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四、行文规则
• 行政机关行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 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 力求简短。
•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 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 府正式行文。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 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 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 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 期等部分组成。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 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 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 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 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 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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