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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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目前关于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维也纳公 约》规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 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 效地执行职务。”它兼顾了外交使节的代表资 格和外交职务的有效执行两个方面,是比较妥 当的。这也是现今国际上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的普遍接受的观点。
领事馆的级别
领事馆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 事馆和领事代理处。相应地,领馆馆长分为,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目前,中国在外国只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 外国在中国设立的领馆均为总领事馆。在实 践中,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可委派各种职衔 的领事官员,中国目前委派的有总领事、领
领馆馆长就任
领馆人员的组成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馆雇员和 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 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领馆雇 员,即领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 办公室秘书、译员。服务人员包括汽 车司机、传达员等担任领馆杂务的人 员。领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不属于
领事官员
领事有两种: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专职领 事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领事官员,由派遣 国国民担任。名誉领事是派遣国从居住在其 领馆所在地国家的人士中选任的,一般选择 接受国有实力的经济界人士或律师担任,旨 在增进两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商业关系。 名誉领事(honorary consular officers)不 是派遣国国家人员编制,也不领取薪金,通 常以领馆所收的手续费、规费为报酬。名誉 领事并不委任其担任所有领事职务,一般只 担任核发签证,出具原产地证明和公证等职 务。
领事馆的职务
促进两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 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了解接受国境内 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办理护照和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从事公证和行政事务。执行公证、民事登记等职务 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 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派遣国和国民的 利益. 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 人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 1963年维也纳公约关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规定 是各国处理领事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标准。探视各 国在某些方面的实践,较之公约中的规定,已经趋 向于接近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中国自1980年以来,已经同二十几个国家在平等 互惠的原则下缔结或重订了领事条约.这些条约 是建立在维也纳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但对某 些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有所发展.了解有关国家的 领馆及其人员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除了1963年 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还应该看双边领事条约.
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 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 • 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辖豁免 • 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 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
证所规定的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用外国劳工 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于适用接受 国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和公共服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和豁 免的根据,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样,采取职务需要说, 同时也考虑到代表性。
▪ “此等特权及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 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但领事特权与豁 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又不同,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 与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要少一些。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 领事证书被撤销; •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 • 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战争 • 公约规定,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时,领事关系 是否断绝视两国的意图而定.
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享受公约规定的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在接
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这些人 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领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第22条规定:
“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 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 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 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私人服
▪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 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 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 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 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 偿.
▪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 通讯自由 ▪ 行动及旅行自由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
领事馆与使馆的区别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 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 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 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 进行交涉;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 来说是全局性的。例如,关于接受国违反国 际法或两国之间条约所规定的重要原则,而 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务;使 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 则一般限于在领区。
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所负义务
• 根据公约第55条的规定,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负有以下义务:
• 领馆、领馆人员和其他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
员,其行为和活动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
•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任何
用途。
•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 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存在三种有重大影响的学 说.
• 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它以使馆和外交代 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 免.
• 代表性说(representative character)这种学说把外 交特权和豁免建立在使节的代表性上,认为使节是君主 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其使节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不 可侵犯。领馆馆舍是指专供领馆使用之建筑物或 建筑物之各部分,及其所附属之土地。领馆馆舍 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 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 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时应迅速采 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 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 式加以使用
•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与规章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 执行职务。派遣国委派领事,应将领事委任书通 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 领事馆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 国发给领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 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书后,方可开始执行职务。 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 职务。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 明拒绝的理由。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在原则 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 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按受国即可。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 领馆工作的便利 维也纳公约规定,接受国应给予 领馆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 置备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在必 要时应协助领馆为其人员获得适当房舍.
▪ 使用国旗(national flag)和国徽(national emblem) 领馆所在的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领 馆馆长寓邸和在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上可以选怪 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 职务需要说(functional necessity)这种学说以使馆和 外交人员执行职务的需要来说明特权和豁免.
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兔
•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 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 通讯自由 • 行动及旅行自由 • 免纳捐税和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 人身不可侵犯 • 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 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何专业或百度文库业活动。
第二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 l999年5月8日,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遭
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事集团的三枚导弹从 不同角度的袭击,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20 多人受伤的惨案,使馆大楼遭受严重破坏。这 是外交史上史无前例的野蛮暴行,直接违反了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 29条和l973年《关于制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 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侵
作证义务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 免纳关税和查验 • 免纳捐税 • 根据1961年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还享有下列
特权和豁免:棉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 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服兵役,担任陪审 员等,并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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