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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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140号
(2002年2月28日广发计字[2002]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局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发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工程拆迁费)。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各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总局主管司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工程招标的总局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招标人对其所进行的招标活动负责。

第九条招标项目必须事先按照国家和总局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报送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投资估算及其他有关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其理由,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活动;凡因情况变化需对已核准的招标方案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进行。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要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内容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应符合《招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局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由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采用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两种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经历或曾接受招标业务培训,熟悉基本建设和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组织招标工作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按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规定执行);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状况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包括组织审核投标人技术、商务应标情况与投标工程量清单及标价合理性的能力);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或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报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须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如招标人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的、具备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考虑招标业绩与代理费用等因素。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应严谨明确,注重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条款的对应统一,要有利于公平竞争、控制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招标文件不得含有特定投标人倾向或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满足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范围与技术、使用要求(包括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依据《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确定的广电工程等级,一至二等广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投标人应具备甲级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一级施工资质;三等及以下等级的广电工程,投标人应至少具备乙级设计、监理资质或二级施工资质);
(三)投标报价要求及招标项目规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调整因素和双方共同遵循的价格调整文件类别;参考价格、暂估价格的价差处理办法,补充单价的确认方式;
(四)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洽商的可调整种类、限额及其确认方式、处理办法;对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式;
(五)建设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计价、结算方法以及采购、运输、保管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及补偿办法;
(七)工期要求;
(八)工程款拨付、工程结算规则与方式;
(九)标段划分情况;
(十)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
(十一)有关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价格;
(二)标底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应力求科学、合理、准确;
(三)标底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限额内。

如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价格上涨或原概算不足等原因,造成标底价格超出批复概算时,必须事先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标底的工程量计算、价格构成、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与标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资格审查与开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综合考察;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接受总局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应于发标前进行,招标人可根据需要采取审查资料以及实地考察、走访以往业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总局直属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殊需要,按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以下情况进行资格预审:
(一)资质状况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二)以往同类工程业绩与评价;
(三)是否具有与承担本标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与机械装备;
(四)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以往业绩与评价;
(五)近年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以及在履约、债务与依法经营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是否具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完成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后,招标人应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潜在投标人资格状况分析及对拟确定“短名单”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应严谨认真,严禁参与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收受潜在投标人财物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包括投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价格构成附件。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可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补充;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均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总局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并主持;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投标法》,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准与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任何人不得修改已在招标文件中确认的评标标准与办法。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列明中标人推荐顺序。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第四十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总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严谨、公正廉洁、客观诚实的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有近亲属或经济利益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
(四)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评标成员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关系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评标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的评审、比较及中标推荐等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四条评标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方式与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相关技术标准;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及相关合同范本条款;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逐项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二);并负责审查以下与投标有关的内容,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对明显低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竞标低于成本报价的;
(四)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

(六)其他应作废标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评标的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方法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办法,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1 2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个中标人,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根据情节,可给予责令改正、暂停拨付资金。

中止招标活动、废除中标结果、取消招标资格等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法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评标过程中发生擅离职守、泄密串标、受贿等违反职业道德、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做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招标基本情况表
招标基本情况表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估算||||---------|---------|---------|||备注|||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方式|金额|||----|----|----|----|----|----|----|----|----|--||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重要材料|||||||||||----|----|----|----|----|----|----|----|----|--||其他|||||||||||-----------------------------------------------||情况说明:(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二:
有关投标偏差的说明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一、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按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日期:2002年02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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