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30•【文号】•【施行日期】199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10月30日)为了有秩序地开展中国公民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以下简称东南亚三国)的探亲旅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中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业务,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各地各类旅行社不得擅自经营中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业务。
禁止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私人旅行社以任何形式经营中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探亲旅游业务。
二、目前只授权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广东省旅游局直属的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旅游局直属的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承办此项业务。
三、国内各级部门不得利用赴东南亚三国旅游团前去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旅游团对外的正式名称是中国(××省、市)公民赴泰国(或新加坡、马来西亚)旅行团。
四、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组团对象,应是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有亲友并愿意担保和承付其旅游费用的我国公民。
(注:“担保”,是指由申请出国旅游者的海外亲友除交付担保费用外,还应保证申请人按期离境,不得滞留)。
参加赴东南亚三国旅行团的人员所需要费用(包括外汇)一律自理,采取由海外亲友交费的办法,国家不为其解决外汇。
五、中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申请、审批和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者凭亲友寄回的交款收据和担保书副本以及单位证明(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审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近照若干张等,到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总公司)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施行日期】1992.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1992年10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越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宁,方便中越两国边境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友好往来,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居住在中越边境地区的人员从本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入境、出境或在本自治区境内居留、旅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边境地区人员从本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入境、出境或在本自治区境内居留、旅行时必须携带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边境地区,系指中越两国各自边界一侧的县(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边境地区人员,系指中越两国各自边界一侧的乡(镇)范围的居民、边境地区边贸人员及应邀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活动的双方边境地区的人员。
第六条本自治区政府依法保护在本自治区境内的越方边境地区人员的合法权益。
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在本自治区境内必须遵守我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我方的风俗习惯,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七条允许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到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正当的商品交易,参加传统的民族节日联谊活动。
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外交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6.03•【文号】旅办发[1998]105号•【施行日期】199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15日发布施行。
根据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1997]153号)中关于“考虑到边境旅游所涉及的不同对象国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国家旅游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地区,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地区进行了实地考虑,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发布,并从即日起施行。
中俄边境旅游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业务。
有关省、自治区和有关地(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业务的领导和指导,有关地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外事及海关部门严格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管理职责,有关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经营,确保本《实施细则》得到贯彻落实,促进中俄边境旅游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促进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俄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三章《边境通行证》的申领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依托边境口岸发展边境旅游
旅游提供更加宽广的平 台。
中 国 沿边 带 状 口岸体 系— — 一 类 口岸 省 区 公 路 口岸 丹 东 铁路 口岸 丹 东 内河航 运 口岸
东北区 吉
林 开山屯、 南坪 、 三合 、 临江 、 珲春
图们 、 集安 绥芬河
圈河 、 春大安港 珲 黑河、 逊克 、 同江 、 河 、 漠 饶 河、 抚远 、 萝北 、 嘉荫 、 孙吴 室韦、 黑头山
泊 尔 、 金 、 丹 、 甸 、 挝 和 越 南 1 国 家 接 壤 。在 漫 锡 不 缅 老 5个 长 的 内 陆 边 界 线 上 , 国 有 辽 宁 、 西 两 个 海 陆 疆 省 区 , 中 广 7
个 陆疆 省 区 , 即吉 林 、 龙 江 、 黑 内蒙 古 、 肃 、 疆 、 藏 甘 新 西
、
、
拉塔 西 藏 兰 、 隆 、 普 吉 日屋 、 樟木
西南 区 云 广
南 瑞丽、 畹町、 口、 河 磨憨、 金水河 、 、 、 天保 猴桥 孟定、 打洛 河 口 西 友谊关 、 口、 水 东兴 、 龙邦 凭祥
政 策 的逐 渐 深化 , 国陆域 边 境 口岸 系统逐 渐 建 立 和 完 善 , 些边 境 口岸 不 仅 是 我 国与 邻 国进行 贸 易 的 重要 通 道 和 我 这
场所 , 也是 开展边境旅 游的重要节点和平台。本文首先介绍 了我 国陆地 边境 口岸和边境旅 游的概况 , 然后 重点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引言 边境旅游是指人们通过边境 口岸所进行的跨越 国境的旅 游活动『 1 ] 。根据我国 1 9 9 7年 l O月颁布的《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 办法》 我国的边境旅游特指 “ , 经批准的旅 行社组织 和接待我
部湾 北仑 河河 口分别 与朝 鲜 、 俄罗 斯 、 蒙古 、 哈萨 克斯 坦 、 吉尔 吉斯 斯 坦 、 吉 克 斯坦 、 富汗 、 塔 阿 巴基 斯坦 、 度 、 印 尼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1997年3月17日)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
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
边境旅游发展观
收稿日期:2019-09-18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1671147);云南省重大招标项目(ZDZB201802);云南省社科联重大课题(SHZK2019104);哲社重点项目(JD2017ZD02)作者简介:明庆忠(1963-),湖北黄冈人,云岭学者,二级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云南财经大学首席教授、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旅游规划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旅游开发与管理、区域地理环境与发展等领域研究。
边境旅游发展观明庆忠(云南财经大学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云南昆明650221)摘要:当前,我国边境旅游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中国开放程度前所未有,中国旅游市场的规模前所未有,边境旅游发展的价值和作用前所未有。
发展边(跨)境旅游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边(跨)境旅游是双边和多边国家进行合作的重要领域、国家旅游外交的重要议题,已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增强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渠道。
边境旅游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政策与制度创新、产品与业态更新以及不同空间层次发展,同时也要关注边境地区也存在政策敏感性、区域不均衡性、发展条件薄弱、涉及多国多方利益、需要联合营销等问题。
关键词:边境旅游;“一带一路”;发展路径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11-0011-07边疆包括陆疆和海疆。
中国有着长达2.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
沿边9个省份与周边14个国家接壤,分布有79个口岸、14个边境开放城市、4个边境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6个边境经济合作区。
边境地区旅游资源独具特色、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中国政府强调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
中国与周边国家分别建立和巩固了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和更加紧密的发展伙伴关系,维护了陆疆环境的稳定与健康。
2013年以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doc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国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境经济合作区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确保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先手棋和排头兵,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构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祖国边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实现稳边安边兴边(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
加大对边境地区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通过扩大就业、发展产业、创新科技、对口支援稳边安边兴边。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安置到距边境0—3公里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边民补助机制,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加大对边境回迁村(屯)的扶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鼓励边民自力更生发展生产。
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边境地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因人因地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使边境地区各族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对于在沿边重点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边境旅游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研究
边境旅游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研究作者:田里来源:《湖湘论坛》2022年第02期摘要:作为我国边境地区的一种开发方式,边境旅游发展在扩大对外开放、繁荣边境经济、助力扶贫解困的同时,隐涵着诸多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
三十多年来,我国边境旅游一直处在起伏波动的发展状态。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看,我国边境旅游经历了空间拓展期、动态调整期、领域拓展期三个阶段,不同时期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呈现不同特征与重点;在空间区域上,东北边境地区、西部边境地区、西南边境地区分别呈现不同风险态势;从安全风险类型上,形成了认同型安全风险、流失型安全风险、入侵型安全风险三种类型安全问题。
加强边境旅游国家安全治理,需要建立促认同、阻流失、防入侵相结合的边境旅游综合治理体系,以持续有效地管控我国边境旅游发展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
关键词:边境旅游;跨境旅游合作区;国家安全中图分类号: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2)02-0066-12引言边境旅游(border tourism)是指在两个国家陸地边界口岸特定范围内开展的旅游活动[1]。
我国是世界上陆地边境线最长、邻国最多的国家,边境旅游资源富集。
[2]在过去30多年中,边境旅游在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次区域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兴边富民”的重要战略性支柱产业。
[3]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云南、广西、新疆、吉林、黑龙江等省区通过加强与邻国间的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带动了边境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4]例如,云南瑞丽、新疆霍尔果斯、内蒙古满洲里等已成为著名的边境旅游城市[5]。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发布,作为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边境管理法律,其中明确提出“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在双方接壤地区设立跨境旅游合作区”,并将旅游作为仅次于经济合作的重要合作领域,由此可见,边境旅游在我国边境地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边境地区的旅游开发与边防管控
边境地区的旅游开发与边防管控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成为了世界各国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边境地区,作为国家之间的过渡区域,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和发展潜力。
然而,在边境地区的旅游开发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开发和管控边防的关系,以保障国家安全和游客体验的需求。
一、边境地区旅游的潜力1. 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边境地区通常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如壮美的山川、独特的湖泊和湿地、原始的森林等等。
这些资源具有无限的吸引力,可以吸引大量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度假、探险。
2. 丰富的文化遗产:边境地区常常是不同民族相互交织、文化交流的地方,拥有丰富多样的民俗文化和历史遗迹。
这些独特的文化元素和历史背景,为旅游业提供了独特的发展基础,吸引着对文化探索感兴趣的游客。
3. 跨境旅游的便利性:边境地区与邻国紧密相连,交通便利,游客往来相对便捷。
跨境旅游可以提供更多元化的旅游体验,让游客在短时间内感受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魅力。
二、边境地区旅游开发的挑战1. 安全风险和边防压力:边境地区容易受到非法移民、走私、恐怖主义等安全威胁,边防部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控。
而旅游开发可能增加边防的负担和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边防措施,确保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2. 生态环境保护:边境地区通常拥有原始自然景观,但过度的旅游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保护好生态环境,将意味着在旅游开发中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可持续发展。
3. 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边境地区通常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导致旅游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因此,旅游开发需要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和改善,提升边境地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边境地区旅游开发与边防管控的平衡1. 加强边境地区协作:边境地区旅游开发的成功需要各国边防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
通过信息共享、合作巡逻等方式,共同应对边防压力,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全。
2. 优化安全检查流程:边境地区旅游开发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安全检查流程,以最大程度减少游客的等待时间,提升旅游体验。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防范利用旅游渠道组织或参与境外赌博活动,建立旅游行业打赌长效机制,确保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工作。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一日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社会危害日趋严重,境外赌场对我呈合围之势,少数人借出境旅游、边境旅游赴境外参赌也时有发生,为了坚决防止通过旅游渠道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现就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下称"禁赌")规定如下。
一、严禁利用旅游渠道组织或参与境外赌博活动是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禁赌"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出境游组团社的业务监管。
1、要督促出境游组团社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关于不得组织、诱导游客参与赌博活动的有关规定。
戍边文化与边境旅游发展
专题3:戍边文化与边境旅游发展4.1 戍边文化温泉县境内的蒙古族基本上是18世纪60年代奉清廷之命西迁守边之察哈尔旧部(旧昂吉)的后裔。
在古代蒙古诸部落中,察哈尔部是一个勇武骠悍、英勇善战的部落集团,故以“利剑之锋刃,盔甲之侧西”著称,并在历史上曾经显示过“蒙古中央万户”的辉煌地位。
清朝初期,察哈尔部被清廷编入八旗制,自后,察哈尔部征战南北屡建奇功,深得朝廷信任。
清朝平定准噶尔叛乱后,为填补西蒙古准噶尔部被削弱而出现的边疆力量空缺和抵御沙俄的扩张和大兵压进的形势。
清廷于乾隆27年至29年(1762——1764)从张家口一带察哈尔部中分两批选派2千名官兵携眷到伊犁、博尔塔拉、塔城一带驻守边疆。
乾隆28年(1763年),在伊犁将军府设察哈尔领队大臣,任命乌岱为首任察哈尔领队大臣。
1765年,锡箔、达翰尔官兵抵达伊犁、塔城后,察哈尔官兵奉命换防,主要驻守在博尔塔拉一带,驻守在博尔塔拉的察哈尔分左右两翼,共8旗16佐(苏木)。
左翼驻防于温泉县境内,右翼驻防于今博乐境内,共担负着21个卡伦(哨所)的驻防任务。
察哈尔蒙古官兵除领取朝廷军饷外,还开展农牧业生产丰衣足食。
察哈尔军民迁入博尔塔拉后,伊犁军事防御呈南、北、西遥相呼应局面,“有满洲蒙古八旗,兵有绿营屯兵,有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等兵环卫森严,所以靖边圉,而资控骑,最为整肃。
”民国27年(1938年),察哈尔部的军事编制被取消,纳入地方行政编制。
察哈尔官兵的西迁,不仅使其自身历史产生了变化,而且对伊犁地区及至整个西北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察哈尔蒙古在二百多年来的屯垦戍边过程中,为维护祖国统一,边疆巩固,各民族团结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并永兄弟民族团结和睦,共同开发边疆、建设边疆,树立了永世不忘的历史丰碑。
“察哈尔西迁”有久远深切的爱国主义内涵和绚烂丰富的民族历史文化,有很大的开发潜力。
目前温泉县正在深入挖掘整理察哈尔历史文化:在近年完成了《温泉河之歌》(1-4)四辑VCD光碟、《温泉县蒙古族原创歌曲集》、《温泉县蒙古族民间歌曲集》、《美在温泉》、《温泉神话》、《温泉圣境》散文集,同时察哈尔西迁纪念塔也成为自治州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吉林省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旅游局•【公布日期】1992.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9月5日吉林省旅游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边境旅游旨在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增进毗邻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发展边境地区的旅游事业,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发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边境旅游本着“国内付款、不动外汇、对等服务,出现差额用贸易补偿”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边境旅游一律自费。
第二章管理机关及经营单位第五条吉林省旅游局为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边境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省旅游局负责,认真贯彻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管理好本地区边境旅游工作。
第六条由省旅游局指定旅行社承办边境旅游业务。
非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根据承办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托,为其组织客源,交由承办旅行社统一组织。
第三章对参游者的审批第七条参加边境旅游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本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证明信到承办旅行社报名,填写《吉林省边境旅游审批表》一式两分,由所在单位或所在派出所政审。
县以上干部(包括县级干部)须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政审。
第八条由承办旅行社将《吉林省边境旅游审批表》统一报送出境地公安部门审批并办理旅游出境证件。
第四章出入境及对旅游者的管理第九条开展边境旅游业务必须是我省对外开放口岸的边境城市和地区。
第十条开展边境旅游业务要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制定组团细则,报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旅行团必须按照批准的口岸出入境,按照规定的旅游路线和旅游时间进行活动,按时返回,不准随意延长在境外活动时间。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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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边境旅游发展概述
一 国内边境旅游发展概述1985年中朝边境城市互访活动打破了长期的边境封闭。
1987年11月4日,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贸部联合发文《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这是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首次批准边境城市开展边境一日游活动,开辟了边境旅游的先河[1]。
1988年到1990年期间,政府又陆续批准黑龙江、辽宁、吉林和内蒙古等省区的部分边境城市开展边境旅游活动。
这一时期,我国边境旅游人数虽然逐年增长,但是规模较小并且没有统一的边境旅游政策。
1992年6月,国务院作出进一步开放沿海城市的决定,中国的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全国各个边境省份,从南到北,都相继开展起边境旅游[1]。
这段时期,边境旅游有了较大的发展,相关政策也逐步得到完善。
1993年,国家为了给经济降温,对经济发展速度进行了适当调整,这不同程度的抑制了边境旅游的发展。
与此同时,1992~1993年间边贸活动大发展时期的假货问题也给边境旅游蒙上了一层阴影。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队边境旅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整顿,规范了边境旅游经营活动并对边境旅游政策作出了调整,边境旅游逐步走向正轨。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边境旅游的管理,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10月15日发布施行。
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按照《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地区,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2]。
这使边境旅游的经营和管理有了依据,有力的促进了国内边境旅游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 国内边境旅游研究综述国内对于边境旅游的研究随着边境旅游的发展而逐步深化,作者通览了从1994年到2012年的近70篇边境旅游相关文献。
经过整理发现边境旅游研究从2001年开始大量出现,研究时间集中在2001年(5篇)、2004年(8篇)、2005年(7篇)、2008年(5篇)、2009年(7篇)、2010年(9篇)、2011年(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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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
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
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
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
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
(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
(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同我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
尚未同我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
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
正式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出境证件。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
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第十条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一)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
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二)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规定验证放行。
(三)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
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证件,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
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
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
关费用。
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行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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