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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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注明摘录出处,防止摘引无据。每摘录一份材料,都要在 其后边用括号注明属于某卷宗第几页第几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 在法庭辩论中,谈到某个事实或证据时,便于援引说明,做到有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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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6.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和需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
的方式。如采取表格对比的方法,或者采取摘录要点的方法,等。不 论采取什么方法,所摘录的内容都要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 井然。 【文书样式】
制作阅卷笔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全面地、仔细地阅读案卷,防止以偏概全。案卷是制作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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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笔录的基础材料,只有仔细无遗地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悉心作出分 析,才能在笔录中提炼出案件的重点,才能提纲挈领地反映案件全貌。 否则,难免顾此失彼,丢三落四。
2.防止先入为主,应客观全面地摘录。阅卷笔录的制作一定要 建立在案卷的基础上,案卷上有的则记,没有的就不能记。应把案件 情况全面地反映出来,不能只记一部分,而忽略了另一部分的内容。 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顾客观事实地取舍摘录。
(5)案卷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阅卷,可能发现案卷材料存在某 些错误、疑点、矛盾之处。如证据不足,证据可疑,证据间有矛盾, 某些事实无证可查,援引法律条文不当,法律文书不全,办案程序上 有问题,等等。阅卷人要将这些问题如实地记录下来,为下一步会见 当事人和必要的社会调查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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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是民事、经济案件诉讼代理人为了解案情,在阅读 案件卷宗过程中,把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真实、概括、系统地进行 摘录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阅卷笔录
时 分起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止百度文库
地点:
案由:
阅卷人:
当事人:
主要简历: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阅卷笔录”。
二、正文
1.写明阅卷的时间、地点。阅卷时间应写明从年月日时分起到
年月日时分止。阅卷地点应写得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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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写明案由。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如继承、离婚、借款合同纠 纷等。
3.写明阅卷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简历以及其他 有关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了解案情,但无权阅读全部案卷材 料,更不能制作阅卷笔录,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代理诉讼,才有资 格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助于诉讼代理人纵观全案,把握案 情实质,发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这对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正确地执法有着积极意义。
3.摘录要详略得当,防止篇幅冗长。阅卷笔录虽然要求全面地 反映案件情况,但并不是说每一部分内容、每一个细节都写进笔录, 不分主次轻重。阅卷笔录是纲要性的材料,阅卷人必须抓住重点,用 简练的语言概括、归纳案卷材料,使之成为能够一目了然,能够纵观 全案的提纲。如果事无巨细,泛泛抄录,等于对案卷的复制,就失去 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意义。
(1)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可以把一个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 列为一个事实。在每一个事实中,摘录具体情况以及证明这一事实的 各种主要的证据。
(2)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要把认定的案件性质及认定性质的 理由和根据摘录下来。特别应注意的是,有些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案 件承办人员在认识上往往出现分歧,同时反映到案卷中,阅卷人应把 这些分歧的内容及其根据摘录下来,以便于综合各方面意见,更全面、 准确地得出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1981 年 4 月 27 日制定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的规定,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有以下几项要求:①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 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 会和合议庭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②律师查阅, 法院应当给予必要方便,并提供律师阅查处所;③律师阅卷可以摘录。 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档案;④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 机密和个人阴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主文。主文是阅卷人通过阅卷,对卷内材料的摘录。在制作 阅卷笔录前,最好先通读全卷,要注意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材 料,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可靠程度及真假。在“有利”与“不利”,“真” 与“假”的对照中,揭示矛盾,把握关键。摘录案卷时,一般是先把 整个案件情况分为几个大部分,分门别类地加以归纳,提炼出记录内 容来。
(3)案件情节及法律上的规定。要把每一个情节的具体内容以 及法律上对此类情节有何规定的有关条款摘录下来。
(4)处理意见及法律根据。对某个案件来说,司法机关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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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程序、某个事实上对诉讼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财物等提出某种处理 意见,或者已经作了某种处理,但各司法部门对处理意见有时一致, 有时有分歧。阅卷人要把这些处理意见摘录下来,并将有关法律规定 摘录下来。这样有利于分析、比较,判断是非。
4.要条理分明,防止零乱繁杂。制作阅卷笔录,是为了解案情, 出庭答辩提供参考材料。为此,阅卷人可以先作出阅卷摘录,再根据 摘录材料的性质、作用,将其划分为几大部分,并在每一部分里,把 有关的材料罗列出来,最后,规划整理,统筹安排,制作成篇。否则, 如果毫无中心地边看边记,材料就会杂乱无章,不便于区分、对比, 也不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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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6.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和需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
的方式。如采取表格对比的方法,或者采取摘录要点的方法,等。不 论采取什么方法,所摘录的内容都要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 井然。 【文书样式】
制作阅卷笔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全面地、仔细地阅读案卷,防止以偏概全。案卷是制作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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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笔录的基础材料,只有仔细无遗地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悉心作出分 析,才能在笔录中提炼出案件的重点,才能提纲挈领地反映案件全貌。 否则,难免顾此失彼,丢三落四。
2.防止先入为主,应客观全面地摘录。阅卷笔录的制作一定要 建立在案卷的基础上,案卷上有的则记,没有的就不能记。应把案件 情况全面地反映出来,不能只记一部分,而忽略了另一部分的内容。 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顾客观事实地取舍摘录。
(5)案卷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阅卷,可能发现案卷材料存在某 些错误、疑点、矛盾之处。如证据不足,证据可疑,证据间有矛盾, 某些事实无证可查,援引法律条文不当,法律文书不全,办案程序上 有问题,等等。阅卷人要将这些问题如实地记录下来,为下一步会见 当事人和必要的社会调查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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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是民事、经济案件诉讼代理人为了解案情,在阅读 案件卷宗过程中,把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真实、概括、系统地进行 摘录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阅卷笔录
时 分起
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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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时 分止百度文库
地点:
案由:
阅卷人:
当事人:
主要简历: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阅卷笔录”。
二、正文
1.写明阅卷的时间、地点。阅卷时间应写明从年月日时分起到
年月日时分止。阅卷地点应写得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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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写明案由。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如继承、离婚、借款合同纠 纷等。
3.写明阅卷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简历以及其他 有关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了解案情,但无权阅读全部案卷材 料,更不能制作阅卷笔录,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代理诉讼,才有资 格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助于诉讼代理人纵观全案,把握案 情实质,发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这对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正确地执法有着积极意义。
3.摘录要详略得当,防止篇幅冗长。阅卷笔录虽然要求全面地 反映案件情况,但并不是说每一部分内容、每一个细节都写进笔录, 不分主次轻重。阅卷笔录是纲要性的材料,阅卷人必须抓住重点,用 简练的语言概括、归纳案卷材料,使之成为能够一目了然,能够纵观 全案的提纲。如果事无巨细,泛泛抄录,等于对案卷的复制,就失去 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意义。
(1)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可以把一个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 列为一个事实。在每一个事实中,摘录具体情况以及证明这一事实的 各种主要的证据。
(2)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要把认定的案件性质及认定性质的 理由和根据摘录下来。特别应注意的是,有些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案 件承办人员在认识上往往出现分歧,同时反映到案卷中,阅卷人应把 这些分歧的内容及其根据摘录下来,以便于综合各方面意见,更全面、 准确地得出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1981 年 4 月 27 日制定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的规定,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有以下几项要求:①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 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 会和合议庭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②律师查阅, 法院应当给予必要方便,并提供律师阅查处所;③律师阅卷可以摘录。 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档案;④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 机密和个人阴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主文。主文是阅卷人通过阅卷,对卷内材料的摘录。在制作 阅卷笔录前,最好先通读全卷,要注意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材 料,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可靠程度及真假。在“有利”与“不利”,“真” 与“假”的对照中,揭示矛盾,把握关键。摘录案卷时,一般是先把 整个案件情况分为几个大部分,分门别类地加以归纳,提炼出记录内 容来。
(3)案件情节及法律上的规定。要把每一个情节的具体内容以 及法律上对此类情节有何规定的有关条款摘录下来。
(4)处理意见及法律根据。对某个案件来说,司法机关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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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程序、某个事实上对诉讼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财物等提出某种处理 意见,或者已经作了某种处理,但各司法部门对处理意见有时一致, 有时有分歧。阅卷人要把这些处理意见摘录下来,并将有关法律规定 摘录下来。这样有利于分析、比较,判断是非。
4.要条理分明,防止零乱繁杂。制作阅卷笔录,是为了解案情, 出庭答辩提供参考材料。为此,阅卷人可以先作出阅卷摘录,再根据 摘录材料的性质、作用,将其划分为几大部分,并在每一部分里,把 有关的材料罗列出来,最后,规划整理,统筹安排,制作成篇。否则, 如果毫无中心地边看边记,材料就会杂乱无章,不便于区分、对比, 也不便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