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规模场及专业户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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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要求
1、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 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 养工作。(必须有体检健康证明)如血吸虫、结 核病、狂犬病等
二、畜产品安全
(一)、动物防疫规定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三)、检疫管理规定 (四)、监督管理规定 (五)、投入品管理 (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3、并签订畜产品安全生产责任书
4、明确监管人员和养殖场户的责任和义务
(三)、检疫管理办法
1、引进再饲养动物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
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 2、出售动物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能出场。
(四)、监督管理规定 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兽药采购登记制度、 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禁 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五)、投入品的管理及处理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 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没
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 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养殖专业户的标准
• 在省规模标准的基础上,除以10,作为专 业户的划分依据。
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5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年存栏量1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年出栏量10头以上; 肉鸡(鸭)养殖场:年出栏量5000羽以上; 蛋鸡(鸭)养殖场:年存栏量1000羽以上; 肉羊养殖场:年出栏量50只以上; 家兔养殖场:年存栏量300只以上。
• 4、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填写饲料、 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开始使用时间、名称、生产厂家、批 号或加工日期、用量、停止使用时间等。 • 5、诊疗记录。包括诊疗的时间、畜禽标识编号、圈舍号、 动物的日龄、发病数量、发病原因、诊疗人员、用药的名 称、用药的方法及诊疗的结果等。 • 6、消毒记录。主要填写消毒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 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及操作的人员等。
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
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病死畜禽的处理规定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 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 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 罚款。
(二)、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第六条有明文规定。
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 距离城镇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
2.2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
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3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的;
2.4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的;
2.5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环保厅 关于公布畜 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规定
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鸭)养殖场:年出栏量5万羽以上; 蛋鸡(鸭)养殖场:年存栏量1万羽以上; 肉羊养殖场: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家兔养殖场:年存栏量3000只以上。
违规处理
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不得对外销售) 2.6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2.7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 性成分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 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 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管理
动物检疫管理科
我县的现状
• 我县养殖目前存在散乱小的现状,养殖 布局分散,养殖场分区混乱,养殖规模相 对较小的特点。 • 全年出栏大中牲畜近50万头,禽2000 余万羽(含雏鸡),其中,规模化场户有71家( 达到省规定规模标准的不止这些),发放动物防疫条件许 可证的场只有16家!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处罚
• 对于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或出售给不法商 贩的养殖场(户),根据《动物防疫法》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疫情、危 害公共安全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收 购、经营病死畜禽的个人和场所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病死畜禽收集程序
• 养殖场(户)出现病死动物后,将病死动物 送到镇收集点,与盛源无害化处理厂签订代处理 协议,按规定提供身份信息,做好登记及影像证 据留存等工作,并将无害化收集点出具的收集单 带回场内,留档保存!病害动物由盛源无害化处 理厂在规定时间内到每个乡镇收集点回收病死动 物,集中统一处理!
分级管理制度
• 依据上级文件和《蒙阴县动物卫生监督 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动物 卫生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遵循日常管理 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对动物养殖场 户实行“属地管理、动态控制、风险评估 、分类监管”,并对监管对象分级管理情 况进行公示。
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
一、动物防疫条件
• 7、防疫监测记录。主要填写采样日期、圈舍号、采样数 量、监测项目、监测单位、监测结果及处理的情况等。 • 8、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处理的日期、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畜禽标识编码。 • 9、种禽个体养殖档案。该档案主要针对有种禽养殖的场。 • 10、其他相关记录。 • 要求及时规范填写,不空项。 •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2年,种畜禽场长期保存
上的消毒池;
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
5、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6、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
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7、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
隔离设施。
(三)、防疫设施设备要求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有明确规定。
如何正确填写养殖档案
• 1、养殖场管理档案。包括养殖场名称,畜禽养殖种类, 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合格编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编号,养殖场生产计划及养殖场平面图等 • 2、生产记录。包括畜禽饲养圏、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出生、调入、调出和死亡淘汰 • 的时间、数量存栏数等。 • 3、免疫记录。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养殖场动物 疫病监测情况科学制定本场的免疫程序。主要填写免疫的 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批 号、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及免疫操作人员。
(一)、防疫规定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上述规定要求。
2、每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总体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
等四种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
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
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将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养殖场重
要议事日程,场长为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法定 义务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 全工作的领导,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
动物安全事件。
2、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
二、畜产品安全
一、动物防疫条件
(一)、养殖规模的规定 (二)、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 (三)、防疫设施设备要求 (四)、规章制度和档案记录 (五)、人员要求
(一)、养殖规模指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环保厅 关于公布畜禽养 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 【2017】4号)文件有明确指标。
动物检疫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出栏或调运前,畜(货)主 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材 料包括:检疫申报单、免疫卡、现场检疫记录、动物来源 确认表等。需实验室检测的,还需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 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申报材料齐全和现场检查、实验室检 测、瘦肉精抽检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 规定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责令 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产地检疫出证的条件
• • • • • 提供的材料 1、强制免疫记录(强免登记卡) 2、检疫申报单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 4、检测报告(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 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
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动物,必须携带产地检疫证明和 佩戴畜禽标识。从市场(收购)再调运的动物,必须凭有 效的检疫合格证明重新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动物经临床 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瘦肉精抽检合格,方可出具检疫合格 证明。严禁对来源不明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不按规定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 售或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
兽药使用单位(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必须建
立用药记录。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规定:
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
疗场所3000米以上;
种畜禽场额外要求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
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四)、规章制度和档案记录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
九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 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 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相关制度要求制作上墙
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wk.baidu.com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
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额外要求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
防疫设施设备要求
1、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2、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定期进行清 洗消毒;
(消毒是养殖场的一个薄弱环节,很多养殖场没有执行定期消毒制度,流于形式,
极易引发疫情)
防疫设施设备要求
4、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
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