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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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水建管[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18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公共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11.11•【文号】水总[2004]511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04]511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对于确保水利工程的科学、公正、高效评标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并试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条件1.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并在最近五年内未被处罚或曾经受到行业不良记录。

3.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

4.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论文发表能力,有较高级别的职称或博士学位者优先录取。

二、评标专家库成员的遴选和准入程序1. 评标专家库成员的遴选由水利工程评标机构负责组织,按照一定程序与标准进行筛选和选拔。

2. 遴选程序包括资格审查、面试或论文评审等环节。

资格审查主要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满足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要求。

面试或论文评审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 遴选合格的评标专家库成员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信息保护责任,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保密。

三、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考核和培训1.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定期接受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其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持续提升。

2.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业绩评价、专业论文发表等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继续留任的重要依据。

3.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更新知识和提升技能。

四、评标专家库成员的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出色、在评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如评优评先等。

2. 对于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评标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评标专家,应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使用和取消专家资格等。

五、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1. 水利工程评标机构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评标过程的科学、公正和规范。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54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水利水电工程综合评标法

水利水电工程综合评标法

质量内控制度
3
质量控制有效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得 3 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内控制度的得 0 分。

(勘察)设计进度保证措施
3
措施合理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得 3 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合理或无相应措施的得 0 分。

合理化建议
3
建议合理、可行得 3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建议的得 0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1
评标方法
(1)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说明:由招标人填写)
(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
(说明:由招标人填写)
(3)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说明:由招标人填写)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2.2.4(2)
设计方案
38

现场服务计划
6
现场服务计划和承诺
3
计划合理、承诺满足要求得 3 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合理或无相应计划、承诺的得 0 分。
拟派设计代表的配置和经验
3
人员满足工程要求、经验丰富得 3 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配置不合理或无相应配置、经验的得 0 分。
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n个最高值和n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A。M≤5、n=0;5<M≤10、n=1;10<M≤20、n=2;M>20、n=3。(M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有效投标报价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七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四)依法查处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招标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招标活动,包括公路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二、招标程序1.招标准备招标单位应制定招标文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合同样本等内容。

2.公示与发布招标单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3.报名资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

招标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

4.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参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审,评选出中标候选人。

5.定标与合同签订经审核后,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候选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工期、价格等具体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三、招标条件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施工能力,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2.标书要求标书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工程量清单、价格措施等内容,并按要求进行密封。

3.保证金要求投标人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中标条件中标候选人需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件,并具有最终签订合同的履约能力。

四、违约处理和投诉举报1.违约处理对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招标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等措施或解除合同等处理方式。

2.投诉举报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招标单位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同时,招标单位也应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黔建建通[20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管理和评价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评标专家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评标项目,有针对性地择优选用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选拔评标专家的主要程序包括专家申请、资格审查、专家抽签等。

在评标专家申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且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采购单位要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资格符合评标工作的要求。

最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实际参与评标的专家名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评标专家培训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评标专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培训内容应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评标专家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依据不同的评标项目制定培训方案。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者分散培训的方式,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实际案例的演练。

培训结束后,评标专家要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专家库管理为了能够随时调用合适的评标专家,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家库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维护,以及专家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专家信息登记应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核心内容,采购单位可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专家评价和考核,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将表现优秀的评标专家列入优秀专家库,供今后的评标工作调用。

四、评标过程监督评标过程监督是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评标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黔府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

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

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时,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是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标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五条评标专家是指从事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掌握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四)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满足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经水利部(含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有关评审、培训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职称证书(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复印件);(三)工作简历;(四)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一)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二)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三)在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自己的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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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招标项目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项目招标结果公平、公正,维护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履行职责与动态管理。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自有专家库中参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专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贵州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制定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及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

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上述的省级专家库中依法产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评标专家的条件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是我省水利水电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一)从事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包括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二)熟悉适用我省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规定,并具有正确运用各项规定的能力;(三)掌握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四)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七条满足第五、六条规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人指定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条件,原则上应满足第六条规定。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邀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评标中,查看、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异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任何不正当行为,有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或举报;(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动报酬;(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提供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真实有效的评标专家申请资料;(二)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自己为项目评标专家。

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主动提出回避;(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关联人的财物及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七)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八)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九)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十)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维护机构;(十一)自觉遵守并维护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负责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三)在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单位工作过,离开未满三年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第十二条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享有和承担与上述评标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评标专家库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一)具备评标专家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证书或从事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工作简历;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后,报省水利厅(离职或退休人员可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审核;(三)省水利厅组织对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法律法规、道德教育和相关知识专项培训后,颁发“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分为:水工建筑、工程地质、施工管理、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工程经济、水土保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水利工程监理等专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评标专家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复查时间为复查年的3至5月份,复查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不参加复查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二)当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复核并对评标专家信息档案进行更正;(三)对评标专家发生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形,及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结论,在评标专家库信息档案作出记录;(四)建立评标专家信息与诚信档案,专家入选评审资料、评审结果、评标专家专项培训记录以及参加评标活动履行职责情况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每年3月1日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要求的人员可按第十三条规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从省级水利水电评标专家库中按项目涉及主要内容从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八条对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如评标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人数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经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批评,可暂停参加评标工作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个人承诺同意参加评标,但又不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资审或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二)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或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情况有关的其他信息;把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和记录擅自带出评标会场的;(四)不严格遵守评标会议纪律及规定,未征得监督人员同意,随意进出评标会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五)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六)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属于回避范围的评标专家,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七)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进行制止,甚至帮助或纵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八)评标时,不严肃认真,对评标工作敷衍塞责,对投标书审查不细、评审不认真,直接影响了评标的公正、公平和评标工作质量的。

(九)取得评标专家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三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十)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为个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的;(十一)私下接触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投标人的;(十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第二十一条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行为守则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行为守则(一)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或其家人)应主动向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告:1、职称、执业资格、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2、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3、长期外出、迁往外地或出国定居的。

(二)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资审或评标活动;(三)评标专家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工作安排等因素选择参加资审或评标工作,不能要求缩短合理的资审或评标时间;(四)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过程中应注意提高效率,不应有意拖延资审或评标时间;(五)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过程中不应从事与资审或评标工作无关的事情;(六)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活动中应讲求文明礼貌,尊重其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以及评标管理、服务人员。

不得以不文明的行为或语言对待他人;(七)评标专家应当服从招标投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八)评标专家应当协助、配合招标投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九)除有民族、忌口等特殊原因外,评标专家不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餐提出品种、标准等特殊要求;(十)评标专家酒后不得参与资审或评标工作;(十一)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资审或评标工作;(十二)采用综合定量打分方法资审或评标的,评标专家在打分完毕后应当认真检查打分正确性,避免计算错误。

当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汇总得分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其得分,保持评分表整洁;(十三)评标专家不得在未填写资审或评标内容、结果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十四)资审或评标工作未结束,评标专家应当避免随意进出评标室,不应擅自离开评标区;(十五)评标专家不得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申请文件、评审记录和资审或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形式的资料和记录带离评标区;(十六)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隶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十七)评标专家无法参加已承诺的评标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十八)评标专家在若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时,不得参加资审或评标活动;(十九)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时,不应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二十)评标专家不能利用资审或评标结果或以其他不合理的理由要求提高资审或评标报酬;(二十一)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并且服从对评标区的具体监督管理要求。

急需与外界联系时要经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有效监督下进行;(二十二)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前不能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资审或评标结果的接触,如有接触,应主动提出回避;(二十三)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二十四)评标专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资审或评标的依据;(二十五)资审或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资审或评标报告;(二十六)评标专家应当自觉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二十七)评标专家应当如实上报所属单位、工作履历和业绩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二十八)评标专家不得接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二十九)评标专家应当对资审或评标过程的有关资料及与资审或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予以保密;(三十)评标专家不得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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