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职责边界事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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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济公治[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公治〔2012〕32号)各分、县(市)局:现将《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公安局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开锁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公发[2006]164号)、《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关于加强开锁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公发[2010]4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开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含有锁具开启(含机动车锁、保险柜锁、门锁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服务内容的行业。

第三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开锁经营活动,除应当依法具备经营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有合法、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三)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必要的图像、身份证件采集及上传设备。

(四)其它应当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

第五条开锁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县(市)、区公安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验退回,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二份)。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简历、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锁具修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五)《开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表》。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81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9-27【生效日期】199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罚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济政字〔2020〕59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和我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将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226项行政权力事项(《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内划转事项121项,已划转99项,未划转22项;《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外划转事项105项,已全部划转)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现将《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整体政府意识,服从工作全局,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对接,确保工作推进过程中各项审批和服务衔接顺畅,切实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附件: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14件,需修改的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济南市公安局2018年4月26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严格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济公通〔2014〕40号2019年3月30日JNCR-2014-00700022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5〕101号2020年7月31日JNCR-2015-00700023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6〕167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6-0070001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的通告济公通〔2017〕19号2022年2月16日JNCR-2017-0070001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38号2022年3月16日JNCR-2017-00700036关于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活动整治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告济公通〔2017〕43号2022年3月28日JNCR-2017-00700027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公通〔2017〕94号2022年5月9日JNCR-2017-00700048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129号2022年6月18日JNCR-2017-00700059关于印发《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济公通〔2017〕136号2022年8月14日JNCR-2017-007000710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公通〔2017〕157号2022年8月10日JNCR-2017-007000811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济公通〔2017〕165号2022年8月19日JNCR-2017-007000912关于加强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218号2022年10月16日JNCR-2017-007001113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公通〔2017〕240号2019年12月9日JNCR-2017-00700121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明湖秀”大型综合演绎水秀展示活动期间大明湖公园及周边区域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8〕20号2023年1月31日JNCR-2018-0070001附件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公通〔2014〕174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4-0070003——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济政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济政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勤政为民。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各分、县局,有关局直单位:按照省公安厅、市委编办部署要求,市局对全省公安系统权责清单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进行了认领,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制定权责清单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公安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是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规范公安机关权力运行、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巩固和拓展“放管服”改革成果,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抓紧梳理公布县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本次权责清单编制,要推进“两单融合”,即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权责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目录要素基本一致。

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部署,从《清单》中认领本级事项,结合“三定”规定和本地实际,参照市局做法,编制本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并于201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推进公安机关履职尽责各单位要强化清单落实,将权责清单使用贯彻到公安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按照权责清单确定的实施层级和权限行使权力、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直接实施责任和指导监督责任,避免权力越位、错位、缺位,确保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全面提升公安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为法治济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12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一、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将2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将5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将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

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自身需要承接的事项。

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上级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审管分离事项部门职责边界和互动措施清单

审管分离事项部门职责边界和互动措施清单

审管分离是指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划分等方面有明确的界限,避免监管人员参与审批事项,避免审批人员介入监管事项,确保两个部门之间的独立运作。

在实践中,审管分离需要制定清晰的部门职责边界和互动措施,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一、审管分离事项部门职责边界在审管分离的机制下,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的职责边界需要明确划分,以避免出现相互插手、权责不清等问题。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部门职责边界:1. 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监管政策、监督市场秩序、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职责涵盖了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以及对市场行为的评估和调查。

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督效能等方式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审批部门的职责审批部门则主要负责对市场主体进行许可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处理。

其职责涉及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产品的质量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等方面。

审批部门需要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等方式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合规发展。

3. 部门职责衔接点在部门职责边界的划定中,需要特别关注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职责的衔接点。

这些衔接点处需要有明确的转交事项和协同工作机制,以确保两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协同配合、有效交流、及时处理问题。

二、审管分离事项部门互动措施清单除了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外,审管分离还需要建立有效的部门互动措施,以确保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协作配合等。

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项措施:1.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行为数据等能够及时共享,为双方的监管和审批工作提供支撑。

2. 交流协作机制建立定期的交流协作机制,包括召开联席会议、举办工作座谈、开展业务培训等,以促进两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交流和协同配合。

3. 事后衔接机制建立事后衔接机制,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审批部门的许可情况,审批部门能够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发现问题,从而促进案件处置和问题化解。

岗位职责分配原则及注意事项

岗位职责分配原则及注意事项

岗位职责分配原则及注意事项一、引言在一个组织中,岗位职责的合理分配是其正常运转的基础。

本文将阐述一些岗位职责分配的原则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二、根据能力和背景分配岗位职责的分配应该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背景进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擅长领域,将员工分配到合适的岗位上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了解员工的背景和经验也能帮助组织更好地安排工作任务,避免因为不合适的分配而产生问题。

三、平衡工作量和能力在岗位职责分配过程中,需要平衡工作量和员工的能力。

如果一个员工被分配过多的工作,可能会导致工作质量下降和提前疲惫,影响整个团队的工作进度。

相反,如果一个员工工作量过少,不仅得不到充分发挥,还可能感到无聊和缺乏动力。

因此,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合理分配工作量十分关键。

四、考虑个人发展需求岗位职责的分配也应该考虑员工的个人发展需求。

每个员工都有不同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目标,适当地给予他们与之相符的岗位职责,可以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此外,适时给予员工一些新的挑战和机会,也能激发他们的潜力和创造力。

五、明确职责边界在岗位职责的分配中,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边界,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每个员工应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与其他岗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组织的工作目标。

同时,明确职责边界也能避免因为责任不清晰而产生冲突和纠纷。

六、通力合作岗位职责分配的原则之一就是通力合作。

每个员工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职责和能力,积极配合其他团队成员的工作。

只有形成良好的协作氛围,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质量。

团队合作是组织成功的基石,同时也是每个员工个人成长的机会。

七、及时沟通和反馈在岗位职责分配的过程中,应该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反馈。

确保每个员工对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清晰的认识,并且能够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反馈,可以更好地调整和优化岗位职责的分配,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5〕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5〕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6日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别)的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四条行政权力清单应当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编码、权力类别、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等要素和内容。

《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

《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类9的许可可(备案)6学品购买可证核发31发审批。

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三条:“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流程和方式,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实施以信用和信息化为基础的精准监管、以鼓励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包容审慎监管、以风险类别为依据的差异化监管和以协同高效为原则的联合监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与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要求相匹配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健全新型监管制度,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基本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2年至2024年,重点推进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监管技术改造升级和标准化建设,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标准化;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居于全国前列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公开公平。

推进监管信息依法公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济政字〔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济政字〔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责任追究机制等5部分内容。

公布范围包括: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共计50个部门(单位),共有主要职责338项,具体责任事项1854项,追责情形7381项,部门职责边界91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84项,公共服务事项116项。

2015年7月31日前,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站公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履行职能。

涉及职责交叉的事项,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强化责任追究,依照责任清单确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8号《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已于2023年8月24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作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指集中行使划转行政审批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条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工作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系统集成、信息共享,紧密衔接、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双方职责边界事项,签订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备忘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济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0日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16〕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警,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我市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在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职责详解与事务边界划定方法与示范

职责详解与事务边界划定方法与示范

职责详解与事务边界划定方法与示范一、职责详解在组织机构内,每个人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

职责详解是明确每个人员在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和义务,以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和组织的有效管理。

职责详解是为了让每个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责任,避免职责模糊不清或工作重叠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事务边界的划定方法事务边界的划定是指确定每个职务的工作范围和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的边界。

划定事务边界有以下几种方法:1. 根据岗位描述:通过编写详细的岗位描述,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2. 职责交叉比对:将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范围进行交叉比对,确定重叠部分和边界。

3. 组织运作流程:通过分析整个组织的运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能和责任。

4. 多方协商:通过跨部门/岗位的沟通与协商,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

三、事务边界划定的示范以下以一个虚拟公司为例,展示事务边界的划定示范。

1.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战略制定、业务拓展、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等。

他的事务边界是整个公司的所有部门和项目。

2. 销售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包括客户拓展、销售策略制定、销售团队管理等。

他的事务边界是公司的销售部门和相关市场部门。

3. 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员工福利等。

他的事务边界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员工。

4. 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资金管理、审计和税务筹划等。

他的事务边界是公司的财务部门和相关审计部门。

5. 技术经理: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研究,包括产品研发、技术支持、项目管理等。

他的事务边界是公司的研发部门和相关技术团队。

四、事务边界划定带来的好处正确划定事务边界可以带来以下好处:1. 避免冲突与重复: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冲突和工作重复。

2. 提升工作效率:清晰的职责边界可以使每个人员专注于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优化组织结构:明确事务边界可以帮助公司优化组织结构,合理分工,提高协同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济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七日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根据省公务员局授权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拟订市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工作。

(七)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职责边界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职责边界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职责边界清单
1. 嘿,你知道食品监管行政处罚的职责边界吗?比如说,当发现一家饭店卫生条件极差,是该由食药监直接处罚呢,还是要联合其他部门一起行动呢?这中间的界限可得搞清楚!
2. 环保行政处罚可不能马虎!就像发现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到底是环保部门一肩挑处理呢,还是得和其他相关方共同协作来管管?这可是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大问题啊!
3. 哎呀呀,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如果遇到小商贩违规摆摊,是城管自己就能说了算呢,还是要听听其他部门的意见呀?这可不能乱套!
4. 交通行政处罚的事儿也得弄明白呀!比如路上出现违规停车,交警直接开罚单,还是需要和其他部门沟通后再决定呢?这里头的细节得搞清楚呢!
5. 税务行政处罚的界限你了解吗?像发现企业偷税漏税,税务部门可不得含糊,那其他部门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有意思吧!
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不是小事哦!当厂里出现安全隐患,到底是安监部门单独行动呢,还是得和其他单位一起上呀?可不能掉以轻心!
7.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也很重要呢!如果发现有不良文化产品传播,那是文化部门独自处理呢,还是要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处置呀?这得整明白!
8.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方面,比如商场里有假冒伪劣商品,是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出手呢,还是要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策略呀?这很关键呢!
9.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更是不能忽视!医院出现违规操作,是卫生部门单独解决呢,还是需要其他部门助力呀?这可直接关系到大家的健康啊!总之,这些行政处罚事项的职责边界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和社会的有序运转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6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6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行政复议工作“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复议机构”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现由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行使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后,对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含各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政府管辖,其他案件由各县(市)区政府管辖。

二、工作衔接(一)2016年1月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市公安局或市公安交警支队受理,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公正作出决定,做好案件备案和统计报送工作。

(二)2016年1月1日后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

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及时转送至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并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2016年1月1日前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中明确标明向市公安局或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且当事人据此申请的,市公安局或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受理。

三、有关要求市公安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修改本系统法律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确保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法律文书修改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利告知落实到位。

市公安局、法制办要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必要宣传,提高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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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管控好网络舆情,及时发现网上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 报。
市公安局
依法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依法处理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 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开展法治教育。依法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加强学校上下学 时段和学校集中活动时的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危害学生的违法行为。指导协助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巡逻检查制度 和加强“三防”建设,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快速受理、依法处置“扫黑除恶 ”“校闹”、欺凌和暴力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警情,快侦速破。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 罪行为。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发动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心理疏导团队及社会工作者队伍,及时对侵害未成年人提供 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
依法审理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庭开放日”等普法宣传 活动。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三、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校车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校车信息管理工作台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校园法治宣传教育。 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牵头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保护、救助办案 机制,与公安、法院、卫健、教育等部门建立一支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业队伍,对被害人开展询问、身体检查、 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对校园安全制度落实、教职工队伍管理、针对性教育开展、重点区域管控、曾发案 件案后处理等工作的监督。
相关部门 市民政局
职责分工
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 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市关工委 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
二、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司法局 市妇联 团市委 市法院
市检察院
扎实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推动为全市中小学配备兼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 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构建学校 、家庭、社会多元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网络。
充分发挥在家庭领域的工作优势,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将 预防未成年人侵害相关内容纳入家庭教育,纳入“家长学校”、“妇女儿童家园”等针对家长的宣传培训,作为家教 骨干培训的主要内容。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未经许可从事集 中接送学生上下学行为;加强校车行驶线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 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 市交通运输局 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示、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预防侵害和法治宣传教育。统一整合各单位法治宣讲力量,做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建立 健全法治教育、模拟法庭课程化机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严防负面舆情信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各级 各部门工作部署,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将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体系,推动落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四、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国际学生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对全市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制定我市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市公安局 负责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五、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职责
市民政局
市பைடு நூலகம்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 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注册、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 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
济南市公安局职责边界事项(部分)
一、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青少年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网信办
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学校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校园安全 管理责任,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强化未成年学生及家庭性知识教育、预防侵害教育和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校园安全 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督导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核实发现的侵害线索和苗头,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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