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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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

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7]12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7〕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突出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工作,切实提升我省矿政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80号)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依法依规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相关功能分区(以下简称各类保护

区)。对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不同程度上存在已设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国土厅提供的各类保护区矢量数据及依法依规由市、县批准设立的各类保护区矢量数据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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