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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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含义:行政机关;武装性质。
(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3、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4、执行权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诉讼性的特征。
(二)职权:也称检察权。包括:
1、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8、司法解释权。
三、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审判权;
2、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3、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5、主持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6、交付执行权;
7、司法解释权。
(三)组织体系
(四)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具体法庭组织形式。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
1、独任庭
2、合议庭:单一制;混合制。
3、审判委员会
四、国家安全机关
五、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六、关于“司法权”的理论观点介绍
司法权属性(与行政权比较):
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个别性;专属性、不可转授性。
(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还是兼而有之成为“第四权”,争议较大。
1.行政权说;
2.等同法官说
3.双重属性说:类似“第四权”
4.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性:
————“双重属性说”比较符合实际,且有积极意义:
1)可以使检察官充分独立行使职权。
2)有利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双重功能的实现;
3)坚持双重性,不是单纯的司法权,检察权也同样应受到法官审查。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7种,不限于自然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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