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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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情感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而乙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婚后,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频率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2017年,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乙则因家庭琐事与甲发生争吵。

2018年,甲向乙提出离婚,乙不同意,双方陷入僵持。

二、案例分析1. 甲乙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甲乙双方结婚以来,性格差异较大,争吵频繁,严重影响家庭和谐。

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导致双方沟通不畅,矛盾加剧。

因此,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在严重感情破裂。

2.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育有一子,哺乳期已过。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权益:子女的权益是确定抚养权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2)双方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状况、生活环境等。

本案中,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乙则因家庭琐事与甲发生争吵,双方生活环境较为复杂。

(3)子女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离婚案件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

本案中,甲乙双方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子女抚养权可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同时,甲乙双方应尽量保持与子女的沟通,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3.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㊀2021年5月山东女子学院学报May.2021第3期㊀总第157期JournalofShandongWomen sUniversityNo.3Ser.No.157㊀收稿日期:2021-03-03㊀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建设制度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20@ZH027)㊀作者简介:郑锡龄,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妇女与法律㊁婚姻家庭法研究㊂㊀①㊀‘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㊂㊃女性与法律研究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郑锡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㊀㊀摘㊀要:‘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㊁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㊁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在解释‘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㊂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㊂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㊂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重大过错;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9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6838(2021)03-0090-07㊀㊀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㊁家庭暴力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项法定过错㊂司法实践表明,对于该法第46条四项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存在制度供给不足㊁权利救济不充分等缺陷㊂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①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内容,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㊂本文以‘婚姻法“第46条法定过错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为研究对象,在反思现有裁判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规定,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检视之中,明晰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以及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问题,以期为‘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法律适用贡献智识㊂一㊁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裁判路径‘婚姻法“第46条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且仅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得以请求损害赔偿㊂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过错的情形远远超出法定四项的范围,过错行为不仅形式多样,并且严重程度各不相同㊁造成的损害大小也千差万别㊂对于封闭式列举之外的有其他过错的情形,我国已有的司法裁判路径也因对法律规定及其解释适用的不同认识,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路径㊂一是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过错情形,坚持‘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㊂法院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为规范基础,依据其他过错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也不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救济㊂如‘(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过错方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①㊂针对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司法裁判多认为‘婚姻法“第46条是封闭性条款,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不支持原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②㊂二是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裁判路径㊂这一裁判路径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权相关规定,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只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可以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原理③㊂这实际上是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㊂采用这一裁判路径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大都明确提出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过错㊁侵权行为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④㊂但是,在因果关系方面,也有法院仅要求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⑤㊂三是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适当救济㊂这一裁判路径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⑥和夫妻忠实义务为裁判基础,虽然不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借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弥补和保护㊂如‘(2017)皖01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指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生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因信守夫妻忠实的承诺而受欺骗并抚养了非亲生子,对于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在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㊂再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聚众淫乱是严重过错行为,故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了无过错方⑦㊂四是对于过错程度严重的,扩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㊂这一裁判路径是以‘婚姻法“第46条为请求权基础,对于法定四项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程度与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过错程度相当,因而同样适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指出,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违背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离婚有过错,故支持了原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㊂此外,也有一些司法裁判明确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救济无过错方㊂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指出,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审理该案的滑县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离婚⑧㊂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141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书“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㊁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㊁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0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二、其他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论争(一)法定理由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自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裁判路径混乱等问题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㊂有学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开展调研,结果显示,离婚损害赔偿存在适用比例较低㊁适用难的问题[1],当事人申请少㊁法院支持少的现象存在[2]㊂也有学者借助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提出,不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而且请求理由也主要集中于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他情形适用较少[3]㊂为实现 个案之正义 ,司法裁判者不得不转向其他条款,在缺乏理论证成的情况下,请求权基础选择不一,十分混乱[4]㊂有学者分析原因认为,原告举证困难和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到 冷落 的直接影响因素[5]㊂关于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范围的问题,有观点支持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范围,设立兜底条款可能会增加司法实践的随意性[6]㊂也有学者认为,应扩大法定的过错范围,使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7],不仅明示了典型行为,还就行为本质作出兜底概括,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优选的选择[8]㊂另有观点提出,应将通奸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过错范畴[1]㊂前已述及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不仅复杂多样,而且严重程度不一㊂例如,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通奸行为㊁男方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㊁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㊁夫妻一方卖淫嫖娼㊁一方有导致离婚的犯罪行为等,这些过错行为都有违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在不同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一些严重的过错行为与法定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并且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㊂我国‘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新增的 其他重大过错 条款将有助于改变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率低的困境㊂(二)裁判路径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关于这一问题,不论在理论还是司法适用中一向存有争议㊂传统婚姻家庭法理论认为,离婚损害根据损害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异损害[9]㊂前者是指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则指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㊂关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离因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家暴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这四种法定情形都是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10]㊂有观点提出,第46条规定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11],以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遗弃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㊁虐待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12]㊂另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违约损害赔偿,是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使婚姻契约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因为婚姻性质上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13]㊂也有学者提出,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准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无须诉诸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4]㊂本文赞同违约损害赔偿说,即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本身构成请求权基础㊂其一,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违反身份契约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根据‘民法典“第464条 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的规定①可知,立法者认可婚姻本身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身份契约,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㊂正因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规定的 导致离婚 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婚姻契约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民法典㊃合同编“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㊂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㊂关系解除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违约责任㊂其二,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多国立法趋势,也是我国长期坚持的立法实践㊂将离婚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分开个别明文规定,是多数国家共同的倾向[9]118㊂曾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没有存在的必要,侵权法也许能够提供一种更为合理㊁更为合用的损害赔偿制度[15],在第46条无法提供救济的领域,一般侵权法可以发挥作用[16]㊂但也有学者提出,离异损害赔偿和配偶间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既无替代关系,也无竞合关系[17]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配偶间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㊂自我国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立法一贯坚持专门规定该项制度㊂从2018年4月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开始,到民法典正式审议通过,立法一以贯之地坚持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体现了要专门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发挥其独特作用的立法态度㊂三㊁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一)解释 有其他重大过错 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解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理念㊂1.既要惩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又要救济无过错方㊂司法裁判要充分运用裁量权解释 重大过错 情形,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避免其继续沉睡或者成为只是挂在墙上好看的法律㊂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与当事人的过错联系密切[18]㊂正如学者所言,还没有冲出婚姻城堡就尝试婚外恋的人,应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感情透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9]㊂2.平衡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㊂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不仅是要救济无过错方,也要避免过度限制离婚自由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经得起离婚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双重检验㊂一方面,婚姻秩序不鼓励无限制的离婚自由,强调过错责任能够对自由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㊂自由不仅带来选择的机会,还意味着应承担相应后果㊂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20]㊂另一方面,离婚制度的基石是离婚自由㊂不是所有的过错都能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能构成请求赔偿的法定事由㊂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弱者利益㊁追求正义价值意义重大㊂长期以来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很多当事人难以得到法律救济,这其中更多是女性㊂离婚救济制度在实施领域中切实存在着社会性别差异㊂此外,就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而言,根据全国妇联㊁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可知,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男性依旧不平等,特别是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经济资源弱势十分明显㊂比如,在家庭财产性资源享有方面,女性名下有房产㊁宅基地㊁存款和机动车的比例均比男性低;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不论城镇还是农村,无酬照料劳动的女性化现象非常普遍;在经济参与方面,已婚女性更加容易因生育㊁照料子女老人等原因而不就业[21]㊂这种现实的经济资源差异,相应地也会给离婚关系中的女性带来更多的经济上的不利益㊂为避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陷入性别盲区,在司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更要注重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尽可能为离婚关系中弱势一方提供救济措施,在离婚诉讼中保障女性权益㊂(二)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解释适用1.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具体请求事由㊂在司法裁判中妥当解释适用 其他重大过错 是保证司法裁判统一,维护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㊂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争议是最常见的,不仅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通奸㊁婚外生育子女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形㊂正如学者所言,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实践而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点还是通奸行为或婚外性行为,是性行为上的忠实[14]㊂若行为人严重违反该义务且行为过错程度与法定过错相当的,得以适用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规定㊂一是配偶一方在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当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情形㊂不论是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而使男方受欺诈而抚养的,还是男方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这二者对婚姻契约关系的违背㊁一夫一妻婚姻基本制度的破坏以及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都不亚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㊂司法实践明确裁判婚外生育子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中指出: 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㊂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㊁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㊂ ②也有法院虽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适用其他裁判路径实现了对原告权利的合理救济,足以表明这一严重过错情形确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㊂因此,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已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况下,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无须诉诸其他法律大前提㊂二是配偶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等导致离婚的行为㊂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有法院因严格适用四项法定事由而认为 嫖娼行为不是法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 ③,但也有司法裁判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救济无过错方所受损害,侧面反映出‘婚姻法“第46条制度供给不足的缺憾㊂对于配偶一方的卖淫行为,有法院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存在卖淫行为的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④;对于配偶一方聚众淫乱的,有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过错程度远远超出法定情形,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损害其人格利益,超越了社会一般道德标准⑤对于因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行为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三是配偶一方有强奸㊁猥亵㊁虐待无过错方直系亲属等犯罪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当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对于这一情形,虽有个别司法裁判坚守‘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不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⑥,但有更多裁判通过扩张适用或寻找其他法律大前提的方式,支持了无过错方配偶的赔偿请求㊂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患有老年痴呆㊁卧病在床的母亲实施强奸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做出强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也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⑦㊂再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覃某作为原告黎某的丈夫,强奸原告的女儿(被告继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依据‘婚姻法“第4条和第46条㊁‘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⑧㊂在‘婚姻法“第46条并无兜底条款的立法现实下,还有法院认为被告对亲生女儿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从而适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4830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758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419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参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㊂用‘婚姻法“第46条第3项 实施家庭暴力 的规定①,这也实属无奈之举㊂司法裁判表明,这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还侵害了无过错方的直系亲属,给无过错方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当属 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除了上述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外,对于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也可以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判令有责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学者指出的,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7]㊂对于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㊁一方患艾滋病不告知而传染给另一方等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情节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关爱或夫妻间告知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也不亚于家暴㊁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㊂2.‘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与第1087条的适用关系㊂‘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的原则㊂有学者曾建议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恢复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因价值观冲突产生的敌对与仇视,适度降低举证责任的要求等优势[22]㊂但是,民法典不仅恢复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还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㊂由此引发的体系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第1087条与第1091条的适用关系?不论是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还是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扩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离婚制度的公平正义,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风气㊂但这二者的制度功能和侧重保护的对象各有不同,司法适用也并不冲突㊂一是制度功能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强调的是,将过错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使照顾无过错方成为分割离婚财产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更加公平正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㊂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方实施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婚姻契约破裂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前者关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问题,后者强调因过错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㊂二是侧重保护的对象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不要求过错方有法定的重大过错,对过错的程度和类型也没有限制㊂只要一方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即可构成夫妻财产是否均等分割的考量因素㊂相比之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求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同时对过错的内容也有法定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远小于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㊂如果配偶一方的过错不构成重大过错,比如仅有婚外性关系的,无过错方虽无法诉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无过错方㊂这二者的制度定位和功能㊁适用范围各有侧重,并不冲突㊂总之,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注重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维护平等㊁和睦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精神指引下,司法审判机关在判断过错行为是否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时,既要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也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与公正㊂[参考文献][1]㊀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法学杂志,2014,35(10):73-83.[2]㊀王琪.经济学视野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6(2):66-68.[3]㊀夏江皓.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废除 法社会学的视角[J].思想战线,2019,45(2):140-146.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参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在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

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

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当考虑当地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公民、企业、单位负担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积累经验,为将来修改立法参考数据。

动情法律案例(3篇)

动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的一个偏远山区,发生了一起因动情而引发的感人法律案例。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年轻的夫妇,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展现了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和对生命的敬畏。

以下是这一案例的详细经过。

二、案件经过1. 相识相恋小张和小李是同村的年轻人,两家因邻里关系而熟悉。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小张和小李相识,并很快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决定携手共度一生。

2. 组建家庭不久后,小张和小李举办了简单的婚礼,开始了他们的新生活。

虽然生活清苦,但两人相互扶持,日子过得幸福美满。

3. 灾难降临然而,命运却对这对夫妇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山体滑坡将他们的家摧毁,小张和小李在逃生过程中不幸失散。

4. 生死相依在灾难发生后,小张和小李的亲朋好友以及救援队伍四处寻找他们的下落。

经过一番努力,救援队伍在一片废墟中发现了小张的遗体。

然而,在小张身边,他们发现了一样东西——一把钥匙。

5. 揭开真相钥匙引起了救援人员的注意。

他们根据钥匙找到了一个被掩埋的保险柜。

在保险柜中,他们发现了一封信。

信中写道,小张在灾难来临前,已经预感到危险,为了保护妻子,他决定将妻子藏在一个隐蔽的地方。

信中还附有详细的藏匿地点。

6. 感人重逢救援人员按照信中的指引,找到了藏匿小李的地方。

在一片荒芜的山谷中,他们发现了被困的小李。

幸运的是,小李在灾难发生后,凭借自己的勇气和智慧,成功生存了下来。

三、法律思考1. 生命至上在这起案例中,小张为了保护妻子,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这体现了生命至上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保护。

2. 婚姻法的精神小张和小李的婚姻关系虽然简单,但他们的爱情却十分真挚。

在灾难面前,他们相互扶持,共同面对生死考验。

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即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3. 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在这起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既体现了道德的崇高,也符合法律的规范。

通用版2024年离婚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详解

通用版2024年离婚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详解

通用版2024年离婚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1.3 合同日期2. 离婚事宜2.1 离婚原因2.2 离婚程序2.3 离婚法律效力3. 精神损害赔偿3.1 赔偿范围3.2 赔偿标准3.3 赔偿金额计算4. 赔偿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金额4.3 支付方式5. 赔偿的履行与保障5.1 履行期限5.2 履行方式5.3 违约责任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诉讼解决8. 合同的效力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失效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合同的份数11.1 合同副本11.2 合同正本12. 其他条款12.1 不可抗力12.2 合同修改13. 合同的签署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4.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双方因(离婚原因,例如:性格不合、分居满两年等)决定离婚,并就此达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1.3 合同日期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具体月、日),签订地点为(具体地点)。

2. 离婚事宜2.1 离婚原因双方确认,离婚原因是(具体离婚原因,同1.1合同主体中的说明)。

2.2 离婚程序双方同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为:(详细离婚程序,例如: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等)。

2.3 离婚法律效力自离婚登记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利和履行配偶义务。

3. 精神损害赔偿3.1 赔偿范围乙方因甲方的原因遭受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赔偿范围,例如:心理创伤、情感痛苦等)。

3.2 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半路夫妻离婚法律规定(3篇)

半路夫妻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半路夫妻现象越来越普遍。

半路夫妻,即指一方或双方在原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半路夫妻离婚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一、半路夫妻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半路夫妻,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诉讼。

2. 离婚程序(1)调解:离婚诉讼首先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无效的,进入诉讼程序。

(2)诉讼: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判决离婚。

(3)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当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 离婚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照顾子女利益:离婚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

(2)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应优先照顾女方的合法权益。

(3)照顾家庭负担:离婚时,应考虑家庭负担情况。

(4)照顾过错方:离婚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应适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4. 离婚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半路夫妻,离婚子女抚养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离婚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民事法律案件(3篇)

婚姻民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民事法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夫妻财产、离婚、抚养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一起婚姻民事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逐渐恶化,甲以乙有外遇为由,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 离婚损害赔偿三、案件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存款若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子女的抚养需要。

(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丙年满两岁,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条件2. 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3. 双方的居住环境、教育条件4. 双方的道德品质、教育水平(三)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甲以乙有外遇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乙承认与第三者有婚外情。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律适用及探讨(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公平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子女的抚养需要。

2. 合理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合理确定分割比例,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 以子女利益为重: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

在同居期间,张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李明。

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7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生活的证据;(二)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证据;(三)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共同生活满两年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已满两年,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构成事实婚姻。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有权的请求分割。

”本案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处、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

1. 房产一处:房产一处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可获得该房产50%的补偿款。

2. 汽车一辆:汽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汽车50%的补偿款。

3. 存款20万元:存款20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存款10万元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考虑了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一)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三)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四)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六)其他的法定因素。

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

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

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

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

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

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出轨离婚法律分析案例(3篇)

出轨离婚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心生怨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 原告发现被告于2018年开始与婚外女子(以下简称“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原告坦白。

3. 原告认为被告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4. 被告对原告的指控表示认错,但认为双方感情尚有挽回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5.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出轨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符合离婚条件。

2. 离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多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离婚:法院认为被告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

2. 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3. 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平均分割。

五、案例分析1. 出轨行为对婚姻的影响出轨行为是婚姻中的一大禁忌,它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还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院天数、损失程度、个人情况等因素确定的。

以下是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法律依据: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赔偿原则: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核心原则是“合理、公正、公平”。

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程度、诉讼纠纷的性质、损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3. 损失程度:深圳法院在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将参照被害人所承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一般而言,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会根据被害人受到的痛苦、煎熬、伤心等情感来确定,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越高。

4. 诉讼纠纷性质:深圳法院在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还会考虑诉讼纠纷的性质。

例如,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可能更为严重,所以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5. 住院天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害人的住院天数一般也会纳入考虑范围。

住院天数越长,被害人所承受的痛苦和精神损失也会相应增加,赔偿金额有可能会相应增加。

6. 个人情况:深圳法院在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还会考虑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例如,年龄、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也会对赔偿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具体金额,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深圳法院会参考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因素综合考量而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深圳法院会依据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诉讼纠纷的性质、住院天数、个人情况等因素来裁定赔偿金额,并以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判断和裁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

Cooper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osperity of all te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范围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确定。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范围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确定。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第一,该法明确了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未被列入其中的权利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即除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遭受侵害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除此之外的权利受损带来的精神利益的减损是无权要求国家赔偿的。

第二,《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自然人才享有,法人和其他主体是没有该权利的。

同时再加上上面提到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个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更为缩小了。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应该得到合理救济的。

参照民法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亲权等身份权应该在受到侵害时得到赔偿,而本法的规定显然是与宪法精神不相符的。

与民法规定相比较,《国家赔偿法》还缺少了对某些特定的具有人格意义的物品受到侵害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保护。

这些物品是与权利人的精神息息相关的,其完整与否直接给所有人的精神造成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应该符合以下原则:第三,切实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原则。

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精神利益不受侵犯,在精神利益遭受损害的时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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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中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含义、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

总之,确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权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

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

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

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

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

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

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

②共3页: 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阐述,笔者现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发表下个人见解。

(一)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

离婚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

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

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

③《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

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共3页: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婚侵权行为。

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婚外性行为。

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

《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

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共3页:赔偿法赢了网建议您,当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犯时,一般都会涉及到赔偿法相关法律知识。

比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假一赔三”就是我们进行消费维权的赔偿结果之一。

侵犯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也是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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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l/pc/4464.html)精彩推荐:肖像权人享有哪些权利/l/pc/14826.html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l/pc/14825.html单位送治与医院诊治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l/pc/14824.html医疗废物管理条例/l/pc/14823.html环境保护法/l/pc/14822.html侵犯肖像权赔偿多少/l/pc/14821.html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820.html侵犯肖像权赔偿/l/pc/14819.html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l/pc/14818.html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l/pc/14817.html原平市一村民侵害军属荣誉权被判精神赔偿/l/pc/14816.html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l/pc/14815.html隐私权与名誉权/l/pc/14814.html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pc/14813.html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l/pc/14812.html国家荣誉立法能否为志愿者留一席之地/l/pc/14811.html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l/pc/14810.html市民抢注高嗅敏留祥商标/l/pc/14809.html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l/pc/14808.html职业病防治法/l/pc/14807.html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l/pc/14806.html维护肖像权/l/pc/14805.html重庆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l/pc/14804.html侵犯肖像权的认定/l/pc/14803.html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l/pc/14802.html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的通/l/pc/14801.html 市场未开业却因名称权惹南方纺织城讨要说法/l/pc/14800.html网络名誉权/l/pc/14799.html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l/pc/14798.html更改姓名的法律规定/l/pc/14797.html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l/pc/14796.html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l/pc/14795.html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姓名权为谁拥有/l/pc/14794.html医疗事故的等级/l/pc/14793.html网上骂人能否构成侵犯名誉权/l/pc/14792.html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91.html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l/pc/14790.html离婚赔偿数额确定的两大因素/l/pc/14789.html法律对公民的姓名权有限制吗/l/pc/14788.html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l/pc/14787.html法院不公开审理/l/pc/14786.html合同法司法解释二/l/pc/14785.html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84.html侵害荣誉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l/pc/14783.html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用标准(2017最新)/l/pc/14782.html商标法与在先姓名权/l/pc/14781.html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l/pc/14780.html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l/pc/14779.html姓名权是一种财产权吗/l/pc/14778.html顾客吃‘植物伟哥’后头疼诉赔/l/pc/14777.html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l/pc/14776.html名称权/l/pc/14775.html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l/pc/14774.ht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l/pc/14773.html什么是侵犯肖像权/l/pc/14772.html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l/pc/14771.html保障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有哪些规定/l/pc/14770.html物权法/l/pc/14769.html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通报的通知/l/pc/14768.html奇虎要‘捍卫荣誉’怒告瑞星和中关村在线/l/pc/14767.html新疆立法规范房屋权属登/l/pc/14766.html我国公民和法人各享有哪些名誉权/l/pc/14765.html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l/pc/14764.html事故认定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见/l/pc/14763.html肖像签名无端竟成了商家广告朱军怒讨荣誉权/l/pc/14762.html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l/pc/14761.html 一字引发的名誉权/l/pc/14760.html河北省旅游条例/l/pc/14759.html离婚补偿的条件与及方式/l/pc/14758.html农村房屋拆补偿有什么标准(2017最新)/l/pc/14757.html名誉侵权的形式/l/pc/14756.html广西高院请示黄某某、黄某某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l/pc/14755.html打工仔告交管局侵犯荣誉权/l/pc/14754.html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l/pc/14753.html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l/pc/14752.html 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l/pc/14751.html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最新)/l/pc/14750.html姓名不是身份权的客体吗/l/pc/14749.html戒毒药品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48.html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47.html 姓名权侵权表现/l/pc/14746.html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l/pc/14745.html关于肖像权的赔偿问题/l/pc/14744.html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l/pc/14743.html什么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l/pc/14742.html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l/pc/14741.html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与广告新闻中肖像权的保护/l/pc/14740.html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39.html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国家荣誉制度几年内全面建立/l/pc/14738.html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37.html贵州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l/pc/14736.html赢了网法律咨询侵害姓名权应负什么民事责任/l/pc/14735.html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是否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l/pc/14734.html 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l/pc/14733.html央视女主持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l/pc/14732.htm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l/pc/14731.html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pc/14730.html 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l/pc/14729.html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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