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客栈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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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客栈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丽江客栈承包合同
篇一:客栈承包经营合同
客栈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将甲方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义尚文明巷8号附1号一抹橘客栈6间客房的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内容:客栈经营业务
第二条、承包期限:自20XX年8月曰至20XX年8月曰止,共计2年。承包期满,同等条件下,如乙方要求继续承包,需在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续订本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甲方有权到期收回。
第三条、承包费、押金及支付方式
1、自20XX年8月曰至20XX年8月曰止每年承包费为
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00元)。
2、自20XX年8月曰至20XX年8月曰止每年承
费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00元)。
3、支付方式:第一年,在正式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半
年承包费给甲方,并支付甲方一万元押金,在20XX年3月1
日前付后半年承包费给甲方。第二年,在20XX年8月1日
之前付1年承包费给甲方。
4、承包合同到期后3天内,甲乙双方根据合同附件《资
产移交清单》移交客栈内的物品,根据《资产移交清单》内
容对损失或损坏的物品进行核价补偿。经双方友好协商后,退还乙方相应押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2、甲方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及保养。
3、乙方有权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客栈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5、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爱护甲方移交的财物,负责承包期内房间设施的日常维
修及保养。
6、乙方保证在承包期内依法经营客栈,如有违法犯罪
活动,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7、乙方负责承包期内发生的通信费、税费、各类管理费等,与甲方无关。电费一个季度结一次。
8、在乙方承包期内,因乙方在经营当中发生火灾等灾
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因甲方过失发生火灾等灾害,
由甲方自己承担后果。
9、在乙方承包期内,乙方的住店客人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的书面协议,因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或者故意干扰
乙方正常经营,视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所有房租、押金,以及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
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乙方违约。
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甲方
将不退还任何费用,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将《资产移交清单》中的物品完整的交还给甲方,损坏的照价赔偿。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及时交纳承包费,逾期10天,视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客栈。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被认为违法中国法律法规视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附件视同本合同补充条约(附件包括甲方身
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资产移交清单)。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20XX年8月曰20XX年8月日乙方(签字):
篇二:客栈租赁合同
客栈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
小南街客栈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一楼为公用通道,面积约平方米、有彩票机一台,二楼房间间,卫生间间,面积约平方米,三楼共有客房间,卫生间间,面积约为
平方米,
(现名称小南街客栈)。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宾馆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1、年租金为每年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一年的租费。
第五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由客栈经营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为了方便乙方承包以后即可经营,甲方的一切相关的证照名称不予更换,但乙方在使用甲方证照期间,因违规经营造成的职能部门的处罚或者违规操作造成的房间损失有乙方承担,乙方承租小南街客栈期间所有审验证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考虑到甲方的二楼、三楼为甲方亲人的住所,故乙方在经营期间保证甲方亲人出入自由以及上下楼的通畅,乙方不得以任何任何理由阻止甲方的出入。
第六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出卖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2、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
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
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