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以及及对策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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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以及对策浅谈

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胥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警钟长鸣,切实增强责任心,真正将“安全为了发展、发展必须安全”的理念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项部署、各项工作中去。

胡锦涛总书记曾在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安全发展理念第一次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安全生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者肩负着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

近年来,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区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安全生产主要控制指标逐年下降。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全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根本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与襄州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民主开放和谐襄州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企盼相比,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较多的问题,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当前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现状。

当前,影响襄州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问题是,综合监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维护,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监管权威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安全生产监管各方面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协调制度不完善,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展不平衡、监管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够。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加大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查处了一大批责任事故,处理了一大批责任人。但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不论是省安监局长,还是州、县市安监局长,出了安全事故,你就得承担责任”。只要出了事故,就是安监人员的问题,检查过了出事是渎职,没有检查出事是失职,反正只要出事就要承担责任,甚至要撤职,严重的可能还要判刑,也就是说,发生了事故不管你有没有责任,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按照事故的等级追究到某个相应的安监部门,因此,严重挫伤了安监部门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极大地削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力度,就会极大地影响和制约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

根本好转。要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首要的就是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好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上的偏差问题,解决好对综合监管职能的理解上的偏差问题。只有思想统一了、认识提高了,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增强,我们抓工作的思路才会开阔,各项工作措施才会得到真正落实,政府的政令才会得到真正畅通。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安监部门法定的职责。《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安监部门的基本职责。其次,各级安监部门承担着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理所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的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国务院《决定》中所指的“综合协调”,实际上就是指综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从襄州区的情况看,安监局从组建

之日起,就一直承担着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因此,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州、市县安监部门主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的职责。再次,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安监部门负有综合监管的职能。从目前襄州区安监局“三定”方案(襄政办发[2010]115号)来看,监管的职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直接监督管理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对其他负责专项监管的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综合监管主要包括,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铁路、水利、建筑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对机械、轻工、电力、工矿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实际上就是代表政府履行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具体化。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安全生产领域实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利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和执法机制,有利于对安全生产工作实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够

以及联合执法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影响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因此,要搞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实现襄州区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这其中最关键的在于要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明确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要解决好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总结回顾近几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本人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坚持“三要三不要”。“三要”:一是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以及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二是履职要到位。工作上不能有半点犹豫,不能有半点马虎,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三是落实要到位。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或者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通过强有力的组织、引导、推动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促进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三不要”:一是工作上不要缺位。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细、管实、管出水平、管出成效,并要努力做到超前思维、超前谋划、超前动作、主动出击、有所作为,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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