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相关问题论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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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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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等内容。
未来人方便您的阅读,更准备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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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各种原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它所表述的是法律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800问及典型疑难案例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800问及典型疑难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a67afa9e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5d.png)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800问及典型疑难案例解析一、引言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其处理关乎交通安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人们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疑惑,需要有一套系统的方案来解决。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典型疑难案例,探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800问及解析。
二、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1.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包括车辆碰撞、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等情况。
2.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是关键的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具体的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来综合判断。
3.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协助交警进行勘查和处理。
之后,需要及时进行车辆损失评估、协商赔偿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典型疑难案例解析1. 酒驾事故责任认定小明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伤人。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酒驾行为将直接导致他承担全部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责任认定一般需要根据事故现场、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如果非机动车方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将可能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3. 儿童交通伤害赔偿问题在儿童交通伤害赔偿问题中,受伤儿童通常处于无过错状态,而驾驶机动车的成年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儿童的特殊情况和赔偿标准。
四、结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涉及到众多法律、道路安全、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心。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地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相关问题,做好自我保护、争取自身权益的工作。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https://img.taocdn.com/s3/m/d4332769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3.png)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
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
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也许这种选择可以概括为,人类不得不以忍受一定的痛苦为代价来换取或追求幸福。
从道德原则上看,在善与恶之间,人们当选择善;在善与善之间,当选择最大的善;在恶与恶之间,当选择最小的恶。
(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也许,人类追求幸福而忍受痛苦可谓是选择了善。
而在我看来,这种善并非至善,而只能是一种委屈的善或扭曲的善。
那么,制度文明的追求者(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8页。
)——立法者、司法官、法学教授是怎样选择并作出制度安排的呢?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大陆法系发展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些制度就是对高度危险作业之危险性的“一定程度容忍”之“度”的法律防波堤。
我们高兴地看到,制度文明的探索者没有也不会对来自人类异己力量给人们所带来的威胁与痛苦袖手旁观。
尽管侵权行为法并非一开始就把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侵害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但是工业化生产的那种“追逐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家疯狂般地采用各种机器,除了工厂里高速运转的纺织机、织布机等等外,还有高速奔驰的汽车、火车和飞机。
资本家有这些机器,源源不断地造出财富,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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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并未依照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标准进行操作,以至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等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对人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类:1.驾驶员行为不当:如超速驾驶、追尾、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2.路况恶劣:如道路湿滑、视线受阻、路面破损、路面施工等;3.车辆故障:如刹车失灵、电器故障、轮胎爆胎等;4.天气原因:如大雾、暴雨等极端天气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可谓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1.人员伤亡:无论是死亡、重伤还是轻伤,都会对肇事者、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2.财产损失:车辆、道路设施的损毁成本可不小,甚至还会波及到其他市民的财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社会稳定受影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紧急情况需要消耗大量的救援和医疗资源,同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例如路面堵车、群众聚集等;4.交通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引发流量拥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道路封锁、交通瘫痪。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应该立刻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下面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1.确认人员安全防护:包括及时报警、拉出事故危险区域、寻找安全避险点等;2.搭建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及时启动一援机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3.保护现场:保证现场基础保留,及时进行事故物品的清理和处理;4.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现场交通的混乱、防止不必要的扰乱。
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带来的危害无法挽回,因此,预防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下面是几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1.车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2.合理驾驶:做好安全驾驶的基本功课,严守交通规则,远离酒驾等危险行为;3.消除道路危险:对于路面坑洼、设施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和维护;4.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让民众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促进公民安全意识的提升。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https://img.taocdn.com/s3/m/8032a274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60.png)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经常有人学习这个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害者)一方最为关注。
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肇事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较大变化。
下面是根据道交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指出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于交通经常有人学习这个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害者)一方最为关注。
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肇事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较大变化。
下面是根据道交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指出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acb3905844769eae009ed27.png)
种 专家 证人 意见 ,是 专 家本人 应 用 自身 的经验 、 专
门学 识 以及 科 学技 术手 段对 与物 证 材料 、 案情 相 关 的 专业 性 问题 做 出 的专业 判 断 , 在诉 讼 过程 中的采 信率
一
般 很 高 。随着 人 们对 司法 公 正水 准 的要 求越 来 越
学、 社会 科 学 理论 和成 果 , 法 对有 关 的人 身 、 体 、 依 尸
生 物 检 材 、 迹 、 品 等 , 行检 验 、 痕 物 进 出具 鉴 定 意见 的 科 学 实证 活动 。所称 公 安机 关鉴 定机 构 , 是指 公安 机
的鉴定 工作 . 从技 术 与管 理两 个层 面指 出道路 交通 事故鉴 定 中存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了相应 的对 策 。 关键 词 : 路 交通事 故 ; 道 鉴定 ; 问题与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 4 1 U9. 3 文 献标 志码 :B d i 03 6 /i n1 7 — 0 22 1 .3 2 o :1 . 9 .s.6 1 2 7 .0 20 . 8 9 js 0 文 章编 号 :1 7 - 0 2 (0 2 0 一 1 7 0 6 1 2 7 一 2 1 )3 O 1 — 7
关及 其 所 属 的科 研 机 构 、 校 、 院 和专 业 技 术协 会 院 医
等依 法设 立并 开展鉴 定 工作 的组织 。 强调 了鉴定 机构 的行 业 性 质 , 于 公安 机 关 所有 , 由公 安 机关 启 动 属 并 有关 鉴定 权 限『 l 1 该说 , 。应 这是一 种 比较 狭 隘 的观点 , 特别 对道 路交 通事 故鉴 定 而言 。 回避 了人 民法 院 以 它 及事 故 当事人 对道 路交 通 事故鉴 定 的启 动权 限 . 而且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26d1118cb9d528ea81c779a6.png)
摘
要: 交通事故认定 书在刑事案件 中 有重要 的作 用 , 具 但其属 于何种证据类型则存在 争议 。在 司法实践 中,
其具有证据 的功能。特 另是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中, I 】 正确认识和 审查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于案件的定性 和量刑具有
分析该案件 , 如果 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
时地救 治伤员 而 不是 选 择 逃 逸 , 结果 可 能 会 截然 不
同。有可能事实上甲对该事故只负 同等责任 , 那么
甲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即使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 或全部责任 , 也不至于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实践中, 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肇事者并非负全部责任 , 也可 能会因为逃逸而被认定 为负全部责任 , 从而受到较
零 六个 月 。
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 交通管理部 门对于交通肇事
逃逸的, 除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 的, 可直
接认定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该
类案件时, 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以处理此类交通肇事
案 件也是值得思考 的一个 问题 。 二 、 通事故 认定 书的性 质 交
重要 的 影 响 。
关键词 : 交通事故认定 书; 匿; 逃 刑事责任
d i1.9 9 ji n 10 o:0 3 6/ . s. 00—55 . 0 1 1.7 s 7 72 1 .10 4
中图分类号 :9 5 2 D 2.
文献标 志码 : h
文章编号 :005 5 【0 1 1-040 10 - 7 2 1 ) 107 -4 7 -
损害等费用的标准 , 肇事者的责任比重越大, 所需负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https://img.taocdn.com/s3/m/a49b4130580216fc700afd20.png)
据 。 其在 法律上 的作用 主 要有 三个 方 面 : 事故 认 ” ① 定 书是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 门对 道路交 通安全 违法 行 为进行行 政处 罚 的依 据 ( 0 8年 《 路交 通 事 故 20 道
原告 陈 × 以事故 认定 书认 定 驾驶员 为其子 陈 ×杰 海 为据 , 被告保 险公 司 以原 告及 其 子 陈 ×杰 的 笔 录 自
实行 为 。 目前 对 其 救 济 的 法 定 形 式单 一 . 行 的复 核 制 度 无 法 满足 对 其 救 济 的 需要 。 现
关 键词 : 故认 定 书 ; 质 ; 政行 为 ; 政 事 实行 为 ; 济 事 性 行 行 救 作 者 简 介 : 荣标 , 江 丽 水广 播 电视 大 学 法律 系讲 师 ( 水 33 0 ) 张 笑俏 , 江 晟 耀 律 师 事 务 所 四 级 律 师 金 浙 丽 20 0 ; 浙
车 , 生单方 交通事 故 。当事人未 报警 , 接 向保 险 发 直
公 司报案 。保险 公 司到 现 场后 , 知 交警 。交 警 赴 通 现场后 未对 当事人 做任何 笔录 , 进行现 场勘察 , 未 仅
理 交通事 故 中所 制作 的文 书。2 0 0 3年 颁布 的《 路 道 交 通安全 法 》 以下 简 称 《 交 法 》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 道 )
定 : 公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应 当根 据 交通 事 故 现 “ 场 勘验 、 检查 、 调查 情况 和有关 的检验 、 鉴定结 论 , 及
事 故 当事人 对认 定 书大 量不 服 之 间 的矛 盾 , 得 事 使
故 认 定 书 法 律 性 质 及 救 济 方 式 的 问 题 更 为 突 出 。 笔
( ) 一 名称 的变革 交通事 故认定 书之 前 身为 “ 通事 故 责 任认 定 交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d6f65cc3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5.png)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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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_辩论赛_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_辩论赛_](https://img.taocdn.com/s3/m/9d2a752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79.png)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能帮到你。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论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论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44b8a8a3dd3383c4bb4cd2ed.png)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He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在 于 创设 民事 诉讼 中对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 的附 带性 审查 制 度 , 该 审查 的启 动 以 当事 人 的提 请 为
前提 , 以审查行 政行 为是 否具 有客 观 性和 关联 性为 限度 。
关 键词 : 法院 ;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 ; 民事 责任 ; 有 限审查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5 . 3 文献标识码 : A D O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1 6 5 3 . 2 0 1 3 . 0 3 . 0 0 9
摘 要 : 在 交 通事 故损 害赔偿 案件 中, 作 为侵 权 责任 认 定 的 主要 证 据 , 交 通事 故 认定 书对 案件 的 审理起 着举 足轻 重 的作用 。 然 而, 交通 事 故认 定 书 中确 定 的行 政 责 任 与 法院 审理 交通 事故 损害 赔偿 案件 中需要认 定 的 民事责任 分 属 两种 不 同 的法律 责任 , 法院在 审理 此 类案 件 中 面临 着交 通事 故认 定作 为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行政 行 为公定 力 与 民事 证据 效力待 审查 的冲 突 。而 冲突 的深 层原 因则 在于 行政 行为 规 则与 司法裁 判规 则 的相异 。解 决此 类 问题 的一个有 效 思路
On J u di c i a l Re v i e w o f Tr a f f i c Ac c i d e nt De t e r mi n a t i o n Re po r t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7406e43284254b35eefd34ee.png)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道路压力也逐渐加大。
还有一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这时候就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
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55d55ddb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5.png)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9c401cc0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d.png)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概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常常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式。
一、事实认定争议事实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第一步,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事实认定涉及到收集和评估证据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事实认定争议:1.1 争议事件的发生经过事故发生时,争议双方往往存在对于事故经过的不同陈述。
例如,A称他按照交规行驶时被B撞击,而B则声称他没有违反交规。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真实经过成为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解决方式:通过调查事故现场、听证会、证人证言等方式收集证据,综合评估双方陈述的合理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1.2 争议事件的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驾驶员、车主、道路管理者等。
例如,当车辆由于道路损坏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车主以及道路管理者之间可能存在责任归属的争议。
解决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范围,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法律适用争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也常常引起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2.1 交通规则的适用交通规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然而,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交通规则。
例如,某地规定某种交通行为为违法,而另一地却允许该行为。
解决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事故发生地的法律适用情况,并据此认定责任。
2.2 合理行驶速度的确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情况确定合理的行驶速度。
然而,确定合理行驶速度时常常存在争议。
例如,当车辆发生事故时,双方对于行驶速度是否过快存在不同意见。
解决方式: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情况,以及相关的速度限制规定,对事故当时的合理行驶速度进行评估。
三、证据的认定争议证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认定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以下是常见的证据认定争议:3.1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证据时,可能存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争议。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08223e9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5.png)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我国早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粗放的,交通警察全程负责,完成接警、处警、抢救伤员、现场勘查搜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民事调解等工作,只是在事故后果定性方面的伤残等级评定、死亡原因鉴定和财物损失评估等工作才求助于外界鉴定机构。
关键词:交通事故;鉴定;问题;对策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技术手段,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专家证人意见,是专家本人应用自身的经验、专门学识以及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物证材料、案情相关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的专业判断,在诉讼过程中的采信率一般很高。
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水准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司法机关所面临的证据要求将越来越严格,鉴定活动将越来越被广泛应用于取证活动之中。
1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范围缺乏清晰界定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由于缺乏关于交通事故鉴定项目范围的明确规定,导致基层执法民警对该方面认识上出现了混乱,有些痕迹物证本该由事故处理民警作出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却推给了鉴定机构,而恰恰当地的鉴定机构又不具备此类项目的鉴定条件无法鉴定,或者因鉴定程序繁琐严重影响了事故处理的效率。
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给肇事者逃跑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条件,致使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导致矛盾不断累积,甚至酿成社会群体事件。
1.2缺乏专门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当前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鉴定技术的应用仅停留在痕迹物证的提取和外观检验上,当遇到痕迹的同一认定和微量物证的分析时,一般是委托刑事技术鉴定部门来做,由于刑技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有时会延误鉴定时问。
目前大部分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只有少数如上海、北京等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较强的城市正式设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
目前与交通事故鉴定业务有关联的鉴定机构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机构从属性严重,鉴定力量有限,行政化色彩浓重,专业性不强。
xx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xx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57db8d22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e6.png)
xx精选的交通事故辩论状经典范文辩论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辩论人:苑**,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辩论人针对被辩论人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同意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认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成立,详细辩论意见如下:1、塘沽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根据不能形成一个完好、有效的证据链,不能产生证明力。
交管局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出具该认定书的根据为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
从证据规那么的角度上来看,该事故认定书所根据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均系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属于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需要与实物证据互相印证,运用实物证据的客观性、稳定性等特性证明案件事实。
塘沽支队出具该事故认定书仅根据间接证据和没有任何实物证据佐证的言词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好的证据链,不能产生法定的证明力。
2、塘沽支队对该起事故未进展痕迹鉴定在事故处理程序上存在重大的失误,也导致事故认定书不真实不能准确的证明事故责任。
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展调查,做好以下工作:??(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展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展检验、鉴定。
论如何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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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 的不断增长 , 交通 事 故
与公 众 的联 系 日渐 密切 而作 为 交通 事 故 处 理 的 关键 环 节 , 交通 事 故认 定 存 在 着 规 则 不 清 晰 、 不统 一的局面 , 引发 了大 量 的争 议 。通 过 分 析 可 知 ,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实质 上是 一种 行 政 确 认行 为 , 而行 政 确 认 是 要 式行 政 行 为 、 羁束 行 政 行 为 的特 点, 也 迫 切 需 要 制定 完善 统 一 明确 的 技 术规 范 。交通 事 故认 定规则的完善 , 需 要避 免和 道 路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观 念 重 叠 . 而 “ 险 情避 让 理 论 ” 较 为 符 合 交 通 事 故 形 成 的 客 观 原 理 。 根 据 这 个 理论 模 型 推 导 . 结合 法律 条 文 . 交通 事 故 认 定 的基 本 原 则 可概 括 为 因果 关 系 原 则 和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的 因果 关 系 原 则 . 指 交通 事 故 当 事 人 责 任 的确 定 , 应该在 与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及 损 害 后 果 有 因 果 关 系 的 行 为 范 围 内确 定。过错责任原则 , 指在 认定 当 中 , 要根 据 当事 人 主 客 观 过 错的大小, 来 划 分 当事人 的 责任 。 关 键 词 道 路 交通 管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交通 事 故 认 定
1 . 1交通事故认定 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 定 的性质 , 在《 道路交 通安全法 》 上并未 明
t i a l l y a k i n d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a c t , w h i l e a d mi n i s t r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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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及相关问题浅论钟伟苗[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认定书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是否承认认定书的行政效力公定力应以认定书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为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有人据此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并认为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导致法院在审理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时,事故责任认定人出庭身份不好确定,以证人身份还是以鉴定人身份难以把握。
并进而提出应当将认定书证据属性定性为鉴定结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认定书性质也持“证据”观点,其权威论述是: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过去一直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为了突出其证据的性质和效力。
”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明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涵是否同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抑或认定书的性质到底是鉴定结论还是行政确认?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与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认定书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条件。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
笔者认为,虽然认定书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但认定书容中必然包含责任划分的容,它势必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认定书的实质涵是完全一致的。
只不过在立法者看来,认定书的提法比责任认定书的提法更规更科学一些而已。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二种主要不同论辩观点概说一是鉴定结论说。
认为认定书不是书证、不是证人证言、不是勘验检查笔录,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做出的一种结论。
这种结论最接近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因此,应把认定书明确定位为鉴定结论。
其直接根据是:第一,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中阐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只是用来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
”意思是说,虽然原来的责任认定书与现在的认定书性质是一样的,不过现在的提法更科学,不会使人产生行政确认的联想。
理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实为申请复议)的规定。
认定书既属于鉴定结论就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二是行政确认说。
认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凡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都划归行政确认行为。
公安机关对有关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核定交通事故责任损失的政府部门。
只要有交通事故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报案必须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进行认定,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还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过程中并可以就某个专门性问题委托其他专门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这些都是符合行政确认而完全不同于鉴定结论的特征。
鉴定结论的作出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它单位,而且越来越多的鉴定机构变成了自收自支的中介组织。
鉴定机构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有关部门指定。
鉴定机构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预交费用后才开始鉴定。
鉴定机构不能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在承认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前提下,关于其行政可诉性问题又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理由是:可诉行政行为是符合成熟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而认定书虽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它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即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
它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调解这一完整行政行为中的一个中间环节。
换句话说,这种观点认为,中间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只有终端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可诉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书具有行政可诉性。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作了明确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围。
”〈〈解释〉〉同时列举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的6种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书的行为不在上述6种行为之列。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文件,与〈〈解释〉〉精神违背,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
三、对上述观点的粗浅评说鉴定结论说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的联合文件,还是公安部的批复都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解释〉〉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法律规时,若下位阶规与上位阶规冲突或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上位阶规。
显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认定书定位为证据,但这并不能得出认定书应当理解为鉴定结论的理由。
因为这里证据的概念不同于证据学中的概念,不能把这里的证据非要往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上面套。
笔者认为,这里的证据概念只是一个泛指概念,行政确认结论当然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但这种证据并不包涵在证据学中的常规证据种类中。
如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证据概念也仅是表达同样的意思而已(当然这样的立法表述方式也值得商榷)。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其实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审计认定、工伤认定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而有关部门的规章早已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并具有行政可诉性。
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又如审计署在《关于审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并没有什么争议。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01年和2002年刊载了二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仍具有导向性和指导性。
第五,把认定书视作鉴定结论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定期限提出有见地的看法,法院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但认定书是由特定的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使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但法院也不能再委托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而只能根据法官的知识和素养对认定书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纳还是不采纳。
这样认定书一方面被当作鉴定结论,另一方面,相关当事人又不享有鉴定结论前提下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同时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他们就只能寄希望于法官的明断。
然事实情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法官改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实例极为少见。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并不具备全面审查这种相关专业性极强的认定书的能力,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阶段常常失去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许多证据已无法收集。
而且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本身是交通事故的死者或重伤人员时,就根本谈不上事故发生时收集所谓的证据。
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鉴定结论错误的证据不是强人所难又是什么呢?因此,鉴定结论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不足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