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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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一、对注意义务的介绍根据我国当前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说,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有损害后果的存在;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够否定上述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就医疗机构来看,医院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因此,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对医疗机构来讲,是十分必要的。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中,医院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某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过失又包括了疏忽与懈怠两种情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为懈怠。

疏忽与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其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过失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里状态,就是行为人对其应当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根据当前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注意”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普通人的注意。

所谓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仅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到的情形。

举例来讲,某人住在五楼,其楼下是一集贸市场,但是某人某日在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酒瓶从阳台上抛出。

某人的此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判断此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举例来讲,甲委托乙在其不在办公室时,代其接收并保管一张面额为元人民币的支票,乙承诺,并在下班前收到了支票。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首先,患者入院治疗即会与医院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一旦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院就得尽职尽责履行各项义务。

医院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告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因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经过两次鉴定,均认为被告医院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案情简介:阑尾手术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二次手术2000年7月23日,原告因腹部疼痛就诊于被告处,被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同日进行了阑尾切除术,2000年8月7日出院。

2013年4月5日,原告因反复发作性右下腹部疼痛再次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慢性阑尾炎;回盲部炎性肿物;回、结肠多发憩室,于2013年4月15日进行回盲部+部分升结肠+回肠切除术,2013年5月6日出院。

原告调取两次住院病历对比才知,2000年被告为原告手术切除的不是阑尾,并且手术过程中因切口位置不当、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在十几年来遭受腹部疼痛反复发作之苦,致部分回肠、整个回盲部等部位严重粘连而切除,严重影响了身体各个部位的生理功能。

2014年4月14日原告委托海X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评定,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被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系原告个人委托,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院委托X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7月6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该医疗过错而导致的后果与原告第二次手术切除回盲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鉴定结论可采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采信两次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且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脑瘫患儿案例浅谈医疗注意义务

结合脑瘫患儿案例浅谈医疗注意义务
活 动中未 尽到与当 时的 医疗 水平 相应 的诊疗 义务 , 造
了终 身的痛苦 , 也给医院带来 了巨大 的经济负担 。
2 案例 分析
成 患者损 害的 , 医疗机构 应 当承担赔 偿责 任。本条 是 关 于如何 界定 医务人员 过错 的规定 。“ 在诊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 相应 的诊疗义 务 ” 这句法 律
3 医疗 注 意 义务
仍不 能翻身 、 直立及双手持物 , 先后在几家 医院均诊断 为脑性瘫痪 。本 案复杂 , 鉴定过程非常艰辛 , 长达 4年 之久 , 终经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丁等 医疗 事故 , 最 医 方 承担 主要责任 。这起 事故不仅给患儿及其 家人造成
《 侵权 责任法 》 第五十七 条规定 , 医务人 员在诊疗
有 为医界多年 累积并共 同遵 守的不成文 的习惯 。如 医
义务 而 已 。
见的义务 。如某 医院护 士生 产后 头痛 , 求麻 醉师 和 要
产科医生给予盐酸 曲马多片止痛 , 由于是同事 , 麻醉科
医生和产科 医生违 背 医疗注 意义 务 , 在没 有请 神经 内
科会诊及检查 的情况下 给予此药 , 士服用 剂量不详 , 护 2 0分钟后 呼吸抑 制死亡 。此药 品说 明书上标 明 : 品 本
现代医院管理
21 0 1年 1 2月第 6期总第 4 5期
Mo e H si Mrae m . e .0 1 S 4 ) d m op ̄ 皿 gme No 6D c2 1 ( N.5
’6 ・ 5
3 2 1 结 果预见义 务 。在确 定 医师是 否 违反结 果 预 . . 见义务 时 , 需要特 别注意以下几点 :
痛定 思痛 , 我们不 得不 反思 医疗机 构在 临床 方面 存在 的不 足之处 。下面结合本案例简单地谈 一谈临床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一系列职责和义务。

这些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医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

本文将从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效果性和人文关怀三个方面,探讨医务人员的医疗注意义务。

一、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性1.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医务人员应确保医疗场所的卫生清洁,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有效运行,以及医疗设施的安全使用。

2.正确使用医疗技术和操作规范: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操作医疗设备和器械,遵循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3.合理用药和防范医疗风险: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和治疗方案,避免药物滥用和医疗风险。

二、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1.准确诊断和治疗:医务人员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病情,准确诊断疾病,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2.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应不断学习和研究医学进展,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医疗技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3.持续关注和评估治疗效果: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三、关注患者的人文关怀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2.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医务人员应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患者积极面对疾病,保持良好的心态。

3.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道德要求,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务人员应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秉持医者仁心,提供安全、有效和温暖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新 医学 2 1 0 0年 2月第 4 卷 第 2期 l
l7 3
医疗 纠纷 与 对 策
论 医疗 注 意 义 务
河 北 邢 台 市 人 民 医 院 ( 5 0 1 043 ) 司少 臣
[ 摘 要 ] 在 我 国民事侵权 的立 法 和 司 法 实践 中 ,将 医疗 注 意义 务 作 为 医疗 过 失 的 判 断标 准 ,
高警 惕并 采取 有效 措施 避 免这种 损 害后果 发生 的义
务。
3 1 损 害结果 预见 义务 .
2 医疗 注 意 义 务 的 法 律 厘 定
医疗 注 意 义务是 指 医务人 员在 实施 医疗 行 为过
预见 义务 在 于预见 损 害结果 发生 的几 率 ,可分 为绝 对 不 会 发 生 、很 少 发 生 、常 常 发 生 、确 会 发 生 。发生 的几 率越 高 ,相应 注意 程度也 就越 大 ,如
程 中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和 诊 疗 护 理 常
规 、规 范 以及职务 和业 务 上 的习惯 和常理 、接受 契 约 或委 托所 要求 的注 意义 务 。医务 人员 在 医疗行 为
何 判 断
发生 的几 率极低 ,但 有 可能 发生 的 ,且 为 一般 医务 人 员所 熟知 的 ,即有 预 见义务 ;医学上 的危 险 ,已 被 合 理证 实 ,虽 未被 一般 医务人 员所 知悉 ,如实施
的注 意义务 是整 个 医疗过 失 的核 心 ,也 是 判断 医疗 过失是 否成 立 的前 提 。
为 时对 患者 可能 产生 的损 害后果 有 预见 的义 务 ;二
是损 害 结果避 免 义务 ,即医务人 员 在预见 到其 诊疗
行为 可 能会造 成患 者损 害 时 ,应 放弃 该种 疗法 或提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患者生病后就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时候,要尽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确保患者得到有效迅速的治疗。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包含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两种,一般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律师解析: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有义务保证医疗水准,并且保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患者实施救治。

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技术进行诊断、诊疗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善意,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每一个诊疗环节均应遵守的具体规定与要求,要求其提起特别的注意,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意外”。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放弃对患者不利的危险行为,且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医疗活动将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

医务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构成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据此,医务人员未尽到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治 疗 。考 虑不 除外 主动 脉夹 层 ,告知 患 方应立 即 到 上级 医院行腹部 C T除外动脉夹 层瘤及相关 风险。患
方要 求先行 治疗 ,待腹痛好 转后再到上 级医院就诊 。
卫 生 院即 予硝 苯地 平 缓释 片 2 0 mg口服 ,行 立位 腹 平片 、超声 等检查 。腹平片 回报 示中上腹部液平 ,B 超 显 示腹 部 未见 异 常 ,血 常 规示 WB C1 4 . 6 9 ×1 0 /
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 术、特殊检查 、特殊 治疗的 ,医务人 员应 当及时
医疗行为中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 首先 ,判断 医疗过错 的标准 是 : 是否履行注意义 务和说明义务 。医疗过错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是医疗
机构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是否存在医疗过
对 本案 例 来说 ,分析 第一 家医 院的 行为 ,询 问病 史 时未 能了解 到高血压 病史 ,查体遗 漏腹部血 管杂音 ,
C K1 8 4 U/ L,C R1 7 0 u mo l / L时 未予 分析或 请专 科会
竭死亡。
了 “ 了解病情 ,后果 自负”后离院。
当天 8: 3 0 ,何 某 到 某 卫 生 院 就 诊 ,卫 生 院 查
B P 1 9 0 / 1 0 0 mmHg,心肺 ( ); 腹 平软 ,全腹 压痛
52 中 国 卫 生人 才2 0 1 4 0 3 。 ㈦ & 强¨ 渤 : A 瓤 j 辑
疗 行为 自然成为重 中之重 。笔者将 从以下几方面浅谈
情 、诊断治疗措施 的风险 利弊均不 了解 ,为促进患者 对病情和 医学措施的了解并进行正确的选择 ,医务人 员对 患者进 行 解释说 明 以取得 患者 的理解 和配 合的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收稿 日期 :06 1 7 2 0 —0 —2
面 , 当依据不 同性质 和 内容 的注意义 务分 别制定不 同 的判 应
作者简介 : 刘子锋 (99一)男 , 17 , 河南洛阳人 , 士研究 生 , 硕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究。
维普资讯
第3 期
刘 子锋 :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准确表述。 技 术。第二个层次是信 赖医生 能够运 用 自己的 医学知识 、 全部的科学 知识 ” 医 疗技术 为患者提供最忠实 的服务 。 日本学者能见 善久在论述
医疗 契约关系的时候指 出:专家从委托人得 到两种意义上 的 “
3 说 明 义务 .
医生的说 明义务 所对应 的是 患者的知 情同意权 , 要求 它
世界各国都对医生行业的准入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必须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及临床实习而后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既然医生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取得了医学专业的执业资格在法律上就已经认定他们具有了医学领域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这些知识技能是与其专家等级资格相适应的
关键词: 医生 ; 患者 ; 注意 义务
中图分类号:9 5 1 D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2 6 o2 O )3 12—0 17 —3 0 (0 6 0 —0 0 3
2 忠 实义 务 .

医生对 患者 注意义务 的内容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患关系决定了医生必须对患者 承担
() 检查 的必要性 、 险性 ; 危 赖而产生的。这一注 意义务 的内容就是 医生 对于其专家 资格 防的措施 ;2 可能采 取 的检查方 法 、 相适应的医学知识 、 医学技能等有着合格的掌 握 , 能够正确 无 () 3 可能采取的治疗措 施 , 如果有 复数疗法 , 每种疗 法均应 则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律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4、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注意义务名词解释

医疗注意义务名词解释

医疗注意义务名词解释摘要: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定义二、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性三、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四、医疗注意义务的履行与评价五、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定义医疗注意义务,又称医疗谨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采取谨慎、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性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就医权益。

履行医疗注意义务,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

三、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1.详细了解患者病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诊断准确。

2.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

3.遵循临床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治疗安全。

4.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救治成功率。

5.注重患者心理需求,关心患者生活,提供人性化服务。

四、医疗注意义务的履行与评价1.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满足患者救治需求。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医疗安全。

3.患者及家属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工作,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五、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1.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疗作用在于阻断患者病残或者病死过程,防止已经发生的病损扩大到致残或者致死,使患者康复;医疗的阻断作用有不能阻断、应当阻断和可以阻断之分;例如:车祸患者到医院已经生命垂危短时间死亡,属于不能阻断,就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迟发性肠穿孔患者经腹部摄片和穿刺未被发现,几个小时后出现肠穿孔症状,医生认为没事,给予止痛,致使患者发生不可逆的中毒性休克死亡,这就是应当阻断而没有阻断,属于医疗侵权;应当阻断而没有阻断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亦称间接法律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因果关系,较容易判断;至于可以阻断而没有阻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难点,应当根据临床经验法则判断;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医疗行为所具有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不能仅凭事后被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惟结果论;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这就是对“当时”的理解,医学发展进步非常快,而且它这个学科越分越细;必须考虑这些客观性,不能用协和的标准要求乡镇医院;这一条恰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现状,这条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条;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医生有义务根据当时的诊疗规范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对“当时”的理解,是否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特别是基本性操作;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义务将是过错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侵权责任法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认定侵权行为过错的客观标准,着重强调的是诊疗行为在当时条件下的应有水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客观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有利于过错责任的独立判断,也同样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能力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默认分类1、是否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为了避免医疗带来的不良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已遇见到此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到此损害结果的,就认为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这些情况往往发生在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预见和预防中;2、是否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医疗行为中的不良结果;如果医务人员预见到其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险的结果即危害,则应舍弃该行为,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继续该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则构成过失;这些多发生在外科手术治疗时,对于手术适应症的把握,手术方式的选择以及手术中可能的误操作等情形;3、是否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对于医务人员在转医中的注意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有作出转医说明的义务,即应向患者说明建议转医的原因和必要性;后者是指当患者需要转医,而病情危重无法自行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院;此外,医务人员还有其他注意义务,如对病情急危的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治,对于不愿转医或没有条件转医的患者继续为其诊治,不得因患者未转医就降低对患者诊疗中注意义务等等;对于多发性和复合性损伤的病人或多系统跨学科疾病的患者,常常需要根据患者情况作出转医说明;实践中,转医说明可能包括邀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处置能力的医务人员进行会诊或共同参与治疗;。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

首先,全民义务医疗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国家应该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的,“我们相信,医疗保健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奢侈品。

”这正是全民义务医疗的核心理念。

其次,全民义务医疗可以有效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

在没有全民医疗保障的情况下,贫困人口往往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而全民义务医疗的实施可以有效缩小这一差距,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

最后,全民义务医疗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因疾病导致的社会成本,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的,“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体现在其军事和经济实力上,更体现在其对人民生活的关怀和保障上。

”。

综上所述,全民义务医疗是一项必要且有益的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国家的长远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

首先,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

医疗保障是一项巨大的开支,如果全民义务医疗由国家来承担,将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

而且,如果政府财政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医疗系统的崩溃,反而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减弱医疗服务的竞争性和效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的竞争可以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和效率的提升。

而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集中,减少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影响到患者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在没有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医疗资源可能会被滥用,导致医疗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

而且,医生可能会因为没有竞争压力而减少对患者的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

综上所述,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对国家的财政、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医疗水平

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医疗水平

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医疗水平[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在这一标准中,如何衡量“当时医疗水平”,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本文考察了日本“医疗水平论”等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形成、发展脉络及主要观点,参考学界对于医疗过失判断的研究,对于医疗水平这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的性质、内容以及如何衡量“当时的医疗水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医疗过失判断医疗水平[作者简介] 吴柯(1978-),女,广西人,汉族,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医学学士,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医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 R-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7-004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当法律法规对医师的诊疗义务有明确规定时,认定医疗过失相对容易,但是在法律、法规及医师的诊疗操作规范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一个医疗行为的实施造成了病患伤亡的损害后果,认定医疗过失就比较困难。

“医疗水平”的提出,即为我国目前医疗审判实践中判断医疗过失提供了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医疗注意义务的基准。

在医疗过失理论的发展史上,医疗水平说的提出,可以说是医疗过失理论的一次革命,它的提出不仅解决了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问题,还完善了医疗过失问题的相关法学理论。

但对于如何衡量诊疗行为实施当时的“医疗水平”,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给立法者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学者的理论探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要论述“医疗水平”这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的具体内容,首先要了解“医疗水平”这一学说概念的提出,考察这一学说提出当时的医疗及司法实践状况以及提出者的初衷。

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_郭升选

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_郭升选

文章编号:1671-6914(2008)03-0124-(10)收稿日期:2007-09-23作者简介:郭升选(1965—),男,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菊萍(1974—),女,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法律硕士。

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郭升选,李菊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 要〕 无论基于医疗契约还是医疗侵权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考量因素、考察范围都趋于一致。

应确定相对客观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在具体考量时还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主客观因素。

应立足于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元”主体,分别从医疗行为和医疗辅助行为去查找医疗过失。

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的流弊应当予以矫正,而应将医疗过失的认定权回归法庭,并辅之以组建专业审判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法庭认定医疗过失的专业保障。

〔关键词〕 医疗过失;注意义务;医疗过失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 b s t r a c t :Wh e t h e r b a s e d o n m e d i c a l c o n t r a c t o r m e d i c a l i n f r i n g e m e n t ,t h e 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m e d i c a l m a l p r a c -t i c e s h o u l d b e c o n f o r m e dt o t h e i n s p e c t i n g f a c t o r s a n d s c o p e .Ar e l a t i v e l y o b j e c t i v e 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o f m e d i c a l m a l -p r a c t i c e s h o u l d b e d e f i n e d a n ds o m e s u b j e c t i v e a n d o b j e c t i v e f a c t o r s s u c h a s m e d i c a l l e v e l s s h o u l db e c o n s i d e r e d .T h e h o s -p i t a l s h o u l d b e t h e o n l y s u b j e c t r e s p o n s i b l e f o r t h e m e d i c a l i n f r i n g e m e n t c o m p e n s a t i o n ,a n dt h e m e d i c a l m a l p r a c t i c e s h o u l d b e i n s p e c t e d f r o m t h e m e d i c a l b e h a v i o r a n dm e d i c a l a s s i s t a n t b e h a v i o r .I n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s u c hd e f e c t s a s 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 o f m e d i c a l m a l p r a c t i c e r e l y i n g t o o m u c h o nt e s t i m o n y s h o u l db ea d j u s t e d ,a n dt h e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r i g h t s h o u l dr e t u r nt ot h e c o u r t s .I no r d e r t o p r o v i d e t h e c o u r t s w i t hp r o f e s s i o n a l s e c u r i t y t o d e t e r m i n e m e d i c a l m a l p r a c t i c e ,a s p e c i a l c o u r t s h o u l d b e s e t u p a n d t h e e x p e r t w i t n e s s s y s t e m s h o u l db e i n t r o d u c e d .K e yWo r d s :m e d i c a l n e g l i g e n c e ;d u t y o f c a r e ;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o f m e d i c a l n e g l i g e n c e ;t e c h n i c a l t e s t i m o n y o f m e d i c a l m a l p r a c t i c e中图分类号:D F 529 文献标识码:A一、医疗注意义务讨论医疗注意义务,离不开对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甄别和正确厘定。

浅谈医师注意义务的产生

浅谈医师注意义务的产生

浅谈医师注意义务的产生[摘要]医师注意义务既要考虑切实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考虑将注意义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医师注意义务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医师;注意义务;产生一、依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产生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复杂性,现代国家为保护患者的利益大多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医师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实际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也是相关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一般标准。

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每一种有效的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探索和验证,这就有必要对医疗活动进行总结和归纳,对其中的已经定型的基本经验,如进行某一诊疗活动时应遵循的程序、步骤与标准等,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从而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各种具体情况的注意义务,以便医师在医疗行为时遵循。

诊疗规范是医疗标准的反映,对每个医疗差错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可将诊疗规范视为根据,以认定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同时还可减少医疗费用,促进医疗标准愈趋明确。

这样,医师就不必因防止潜在的医疗差错诉讼而实施防卫性医疗,患者也可免除费用很高的、并非诊疗目的的检查项目和程序。

在普通法上,控辩双方将诊疗规范作为证据已有十几年,美国医学会《医疗数据指南》等权威诊疗规范常被引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遵循了规范性文件而造成患者的损害并不能完全免责。

这些注意义务只是对医师的一般要求,如果这些规范所确定的义务已落后现有的医疗护理理论及实践,已有了更高的标准,医师则应遵循这种标准,否则,应认为其违反了注意义务。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

首先,全民义务医疗是国家的责任,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的,“医疗保健不是奢侈品,而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推行全民义务医疗可以保障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无论其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其次,全民义务医疗有助于减少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因为缺乏医疗保障,很多家庭因为患病而陷入贫困。

推行全民义务医疗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及时的治疗,从而减少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最后,全民义务医疗也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

通过为全民提供医疗保障,可以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增强国家的人力资本,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的,“一个国家的健康水平,决定了国家的未来。

”因此,推行全民义务医疗是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

因此,从以上几点来看,我认为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这符合社会公平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

首先,推行全民义务医疗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

医疗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所有人都能够免费享受医疗服务,将会造成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

正如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指出的,“没有免费午餐。

”免费医疗服务需要有人来买单,这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其次,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降低医疗服务的质量。

如果医疗服务变成了免费的公共资源,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

这将影响到真正需要医疗服务的人,使他们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最后,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削弱市场竞争和创新。

如果医疗服务变成了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就会减少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的竞争,降低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创新。

这将影响到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因此,从以上几点来看,我认为不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这将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降低医疗服务的质量,削弱市场竞争和创新。

从一起医疗纠纷谈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

从一起医疗纠纷谈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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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 I 蠢铡
案例评析
2 1 年正式生效的 《 00 侵权责任法 》,首次对医务人员的高
度 注 意义 务 提 出 了明 确要 求 ,具 体 见于 第 五十 七 条 :医 务人 员 在
诊 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 与 当 时的 医疗 水 平相 应 的诊 疗 义务 ,造 成患 者 抢 救 时 ,仅 进行 胸 外按 压 、正 压 给 氧等 措施 ,而 当这 些 措施 没 有 收 到 效 果 时 ,却 未 及 时进 行 更 进 一 步 的气 管 插 管 ,导 致 治 疗延 误 ,失 去抢 救 时机 。这 严 重违 反 了 新生 儿 窒息 抢救 规 范 的规 定 , 属于 “ 反 了 诊疗 常规 等 强 制性 规 定 ” 。因此 应 承 担相 应 的损 害 违 赔偿 责任 。 仍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 有 及 时 进 行 气 管 插 管 ” 与 “ 时 没 及 行 气 管 插 管 ,但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 之 间 存 在 质 的 差 别 。前 者 属 于 违 反 诊 疗 常 规 ,具 有 明 显 的 行 为 违 法 性 。而 后 者 则 不 排 除 患 者
从 一起 医疗纠纷 谈对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
文◎李 冬
案 例背景

0 0 月1 患者魏某 因 “ 经3 周 , 1 年3 日, 停 8 阴道流水1 小时” O 被送入 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 入院
/ 诊断 “ 8 周; 孕3 胎膜早破? 6 妊娠合 子宫 并, 肌瘤。 ”
厶 _ 入院 后 自然待产, 月2 3 日0: 0 O 妇幼保健 院 为孕妇行人 工破膜 术 , 因宫缩强 度差 , 推 静 1 2 0 产素加 强宫缩 , 0 宫 口全 开, 时胎心监护显示胎心下降至14 分。 0 0 月2 :0 催 2: 0 此 1 次/ 2 1 年3 日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

全民义务医疗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福利政策,其目的在于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

首先,全民义务医疗能够保障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资源往往会向富人倾斜,而穷人往往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全民义务医疗的推行能够弥补这一不公平现象,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全民义务医疗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健康水平。

通过全民义务医疗,可以让更多的人及时就医,及时治疗,减少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健康水平。

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全民义务医疗也能够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当前情况下,由于缺乏全面的医疗保障,很多人只有在病情严重时才会去医院就诊,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而全民义务医疗的推行可以让人们更早地就医,避免疾病的恶化,从而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总的来说,全民义务医疗是一项符合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其推行将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民义务医疗。

全民义务医疗虽然看似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政策,但其实质却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首先,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

在当前情况下,医疗资源本就有限,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医疗服务,势必会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进而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导致医疗成本的上升。

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负担将会大大增加,这可能会导致医疗成本的上升,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造成负担。

再者,全民义务医疗可能会减弱人们对健康的责任感。

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医疗服务,就可能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健康不负责任,不重视预防和健康管理,从而增加医疗负担。

总的来说,全民义务医疗虽然看似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政策,但其实质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包括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医疗成本的上升以及人们对健康的责任感减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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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注意义务【出处】《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摘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

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

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

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1]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

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

而“必要的注意”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注意效应的要求,似有要求偏低之嫌。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过程中,应当按照最优化原则,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可能地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

二、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医师的高度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种。

(一)结果预见义务。

在确定医师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医师是否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

对于危险是否有预见的可能应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判断标准,不能以医师自己主观的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如果医师欠缺必要的知识、技能而导致错误诊疗,被认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是否无知。

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欠缺认识而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被认为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因为“一名医师不能顽固地继续用陈旧的被淘汰了的技术进行治疗。

但是,如果只有一种正统的治疗方法而他却不按照这一方法治疗,他当然不能用临床诊断错误的辩词来进行掩饰。

” [2] (3)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结果是否发生本质上是机率问题,发生的机率愈高,医师应注意的程度愈大。

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即有预见的义务。

(4)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前的检查、治疗方案的选择、治疗行为、治疗病历的管理等行为。

这些行为各个对患者的人身均有可能产生危险。

因此注意义务的范围应及于医疗行为的全部。

对于结果预见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着眼于对具体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认定。

一个完整的医疗活动是由不同的具体医疗行为组成的。

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1)一般的注意义务,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必须履行依医疗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

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

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

(2)特别的注意义务,指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

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医师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

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师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特殊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

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

(二)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要求医师在保持应有谨慎的情况下而为的法律所要求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反结果避免义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医疗行为实行过程中并不是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

因此,结果避免义务对已预见的危险的存在采取适当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就显得相当重要。

一般而言,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1)舍弃危险行为。

它要求医师对其预见到的医疗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险的结果应舍弃,如果医师继续施行该医疗行为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就被认为存在过失。

但是,如果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不立即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周围没有医术更好的医师,也来不及转往其他具备医疗条件医院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可以紧急避险为抗辩,否定医师的过失。

[3]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医师在认识或预见其医疗行为的危险后,仍继续实行这种医疗行为,如果医师提高警觉而保持客观必要的更高注意,并采取了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而使危险行为不致发生损害结果,意味着医师没有过失。

当然,医师在实施该医疗行为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自信其不发生而不采取对策,一旦损害结果发生,则认定其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而承担过失责任。

三、医疗注意义务的根据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可分为一般根据和特殊根据两类,医师所负的注意义务虽为特殊注意义务,但与一般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本质不同,它只是基于其业务活动的性质与危险性所额外规定的一些相对而言特殊的义务而己。

(一)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复杂性及裁量性的特点,因此对医师的注意义务应具体规定在保护医患双方的各种有关的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之中。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推定其有过失,亦即未尽其应尽之义务,患者因此受有损害,得依民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4]民事法律可以直接将卫生法律法规的注意义务援引为针对医师所设置的注意义务。

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

当然,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异,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为医师所设置的注意义务。

在医师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但尚未给患者造成达到损害赔偿程度的伤害时,并不认为医师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二)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源于诊疗护理常规。

社会共同生活领域中的各种注意义务的规则,如前述民事法律以及法律法规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的,但是也有为医界多年累积并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如医术规则虽无法以条文列举而加以法规化,但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时如不遵守其规则,就认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所规定的义务是在医师从事医疗行为时所自然产生的。

日本的判例指出,执行业务之人,除履行取缔规则的规定外,更须严格遵守习惯上认为必要之注意义务,不能因以履行取缔规则的规定所命之注意义务,而谓为可以免除业务上之一切注意义务。

[5]由于诊疗护理常规非成文化,因而内容极不明确,外延也较宽泛,因此应以相同业务的医师一般所应遵守的注意为判断基准,即以最基本的职业行为规范作为判断标准。

(三)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源于医学文献的记载。

医学文献是指符合医学水准的医学、药学书藉、文章、药典等,其中有关各种治疗方法的记载、药品使用的说明等,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法院判决也常引用其作为判断依据。

由于医疗行为是高度专门化的行为,在认定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参考医学文献的记载是必要的。

医学文献的记载作为一种科学的表现,既不同于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同于诊疗护理常规,因而它可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一个独立的根据,在有些情况下,医学文献的记载也会上升为卫生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诊疗护理常规。

总之,上述三个方面的注意义务共同组成了医疗业务上要求医师必须遵守的注意义务,并将对这三个方面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归纳为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根据。

在医疗注意义务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中,以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注意义务为主,以诊疗护理常规和医学文献的记载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为辅。

但是,它们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同等价值,对任何一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均有可能造成同样程度的医疗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医师已经遵守了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注意义务而认为其已充分履行了医疗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在界定医师注意义务根据的范围时有必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生活中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伦理、道义以及日常生活中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应履行的义务。

社会生活中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但它并不属于医师的注意义务的特殊根据。

没有必要将其单独规定。

二是医疗水准问题。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水准是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

[6]笔者认为,在认定医师是否负有注意义务时应当明确,医师的注意义务并非是统一的、抽象的,在现代组织性医疗体系结构中,医务人员各有其分工,其职责也不尽相同,其注意义务的内容与根据当然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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