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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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04
【实施日期】199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
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服务佣金标准由湖南省物价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