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湘国资[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湘国资〔2012〕50号)各有关厅局(行管办)、省属国有企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和《湖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的规定,结合各中介机构2011年度执业的有关情况,经省国资委研究,现将省国资委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省国资委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28家,其中具备证券许可资质的10家;资产评估事务所27家,其中具备证券许可资质的7家;律师事务所24家(名单见附件)。
二、各省属国有企业有关事项上报省国资委审批时,根据有关规定需聘请中介机构的,应按《选聘办法》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省国资委在审批省属国有企业有关事项时,对备选库以外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文书不予认可。
三、省国资委对入库中介机构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定选聘和执业的中介机构,根据《选聘办法》做出相应处理;省国资委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中介机构实行自动出库的动态管理。
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一年期满后,根据考核评价情况进行调整,再另行公布。
附件:1、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审计资格中介机构名单(略)2、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资产评估资格中介机构名单(略)3、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证券许可资质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名单(略)4、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律师事务所名单(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湘政办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文化艺术品类以及其他类交易的场所。
外省交易场所依法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等机构参照交易场所监管。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国土资源、农村产权、矿业权、林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领域国家另有规定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各负其责”原则负责对所属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其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综合协调、统计报送、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汇报及沟通,并具体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监管;技术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低碳技术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类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市场监管局监管;版权类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版权局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别监管;电力类交易场所由省能源局负责监管;其他类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其主要交易品种类型确定省级监管部门。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国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依规。
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湘国资[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湘国资[2004]27号)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
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1、监事会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
我省外派监事会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在探索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摸清企业家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者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外派监事会的实践,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
2、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
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派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监事会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当前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出资人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要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中央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场等公开市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不得具有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和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章产权转让流程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应包括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公告、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
第六条产权转让的公告应在媒体进行广泛发布,报名应在公告期内,竞价应在报名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七条报名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竞价条件应当符合竞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产权转让的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的类型、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前充分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资产状况,并加强风险控制和纪律教育,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字等环节的管理。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和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评估报告。
第四章竞价条件第十四条竞价条件应当明确规定竞价开始时间、竞价方式、竞价单位、交易方式、保证金和交割时间。
第十五条竞价的方式应当确定为集中竞价、协议竞价或组合竞价等方式,相应的竞价规则应当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转让方与受让方第四条转让方是指依法出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受让方是指依法受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无权属纠纷,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受让方应当具备受让国有产权的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三章转让原则与方式第六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转让程序与监督第八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转让方案;(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三)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五)签订转让合同;(六)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转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转让合同与权益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三)转让产权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产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三) 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6-3-4执行日期:1996-3-4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第四章市场交易管理第五章职工安置第六章产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
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第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转让;(二)招标;(三)拍卖;(四)中介代理;(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1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2、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需的交易设施;3、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门人员;4、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5、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2、受托管理决定出售暂未成交的企业;3、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其他业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5.05•【字号】湘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发[200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做大做强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增强湖南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活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主要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2)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把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民资结合起来,使省国有资本更多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资源性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
(3)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依法按规操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妥善处理各类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
3.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出台于2015年1月22日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等。
二、基本原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产权转让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优胜劣汰,推动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转移。
2. 把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推行有效评估,强化转让管理、监督和评价机制。
3.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只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和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护。
4. 鼓励创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积极推动内部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三、程序和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 转让书面授权产权转让必须由产权所有人书面授权,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2. 开展公告产权转让应该开展公告,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3. 评估产权转让应该经过严格评估、公正价值评估和有关专家的审核,取得专业意见和结论。
4. 签订转让协议产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应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转让协议,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5. 资产交付产权转让的受让人应该支付清晰、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取得资产的手续,并签订资产交付手续。
四、责任和监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制度强化各级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和责任:1. 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指导和参与产权转让工作。
2. 监管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管与评价,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
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第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转让;(二)招标;(三)拍卖;(四)中介代理;(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1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2、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需的交易设施;3、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门人员;4、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5、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2、受托管理决定出售暂未成交的企业;3、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其他业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湘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04
【实施日期】199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
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
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服务佣金标准由湖南省物价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