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九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九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案例一、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二、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
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
明理由。
参考答案: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
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
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
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参考答案: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 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
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案例四、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参考答案: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
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五、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
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
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 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
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
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参考答案: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 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
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
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6)由(4)(5)小题可得:100000+15500=250 500元。
案例六、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
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案例七、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
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
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
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
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
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
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
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本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