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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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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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共5篇)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共5篇)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共5篇)

第一篇: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1若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18万、12万,财产实际价值50万。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如①俺比例责任②限额责任③顺序责任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向王某赔偿多少?

解:① 比例责任甲:(50-10)*[45/(45+18+12)]=24万乙:(50-10)*[18/(45+18+12)]=9.6万

丙:(50-10)*[12/(45+18+12)]=6.4万

② 限额责任甲:(50-10)*[40/(40+18+12)]=22.86万乙:(50-10)*[18/(40+18+12)]=10.29万

丙:(50010)*[12/(40+18+12)]=6.86万

③ 顺序责任甲赔40万乙和丙不赔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实际损失20万。①当绝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多少?②当相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偿多少?解:①(100/120)*(1-5%)*20=15.38万②(100/120)*20=16.67万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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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

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

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

履行给付责任?

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

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

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

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

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

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

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

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

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

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

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

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27、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

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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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保险学基础_案例分析+计算题1

保险学基础_案例分析+计算题1

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 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 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 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为20万元。
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 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 (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 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 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 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 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 有保险利益。 (2)房东可以被保险人 源自文库身份索赔。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 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 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 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11.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 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 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 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 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 (1) 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

试题编号:001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试题编号:002、

题目: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试题编号:003

题目: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一)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

一、典型案例分析

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学基础案例分析 计算题1 (2)

保险学基础案例分析 计算题1 (2)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
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
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
10.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 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4.8万 元和3.2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 事故损失4万元。因为保单上约定采 用限额责任分摊,甲、乙两家公司
• 19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 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 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 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 保险金?
• 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 ,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
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 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 身险的3000元。
(2〕如果局部损失,损失程度为60%, 那么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 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 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 赔偿金额=保险金 额×损失程度=100×60%=60 万元
5、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 ,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 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 ,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 假设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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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年龄误告条款

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解答: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自杀案

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

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案

张强送儿子张军上学,不幸俩人同死于车祸。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事故发生后,张强的保险金应由:①张妻独得。②与张强的父母均分。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

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

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

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

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处理。

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

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

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的分析

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

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二、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

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

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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