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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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师大行知《保险学》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浙师大行知《保险学》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1、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

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分析:对于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来说,A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对于她丈夫的那份保险来说,A女士是投保人和受益人而非被保险。

根据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案例中,保险合同是由A女士代签的,不能表示为A女士丈夫的意愿——即将A 女士定为受益人,并没有得到A女生丈夫的同意,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作为遗产领取(原则上是由王某父母、妻儿领取,由于王某父母病故,而王某的儿子由王妻监护,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妻子取得)【注明: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答: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第6例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答: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第7例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答: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第8例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答: 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第9例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第10例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第11例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答: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所以应赔偿100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500元;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100000+15500=250500元;第12例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①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②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①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②保险法第13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答:这种说法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第14例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第15例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保险人应赔偿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第16例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17例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18例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19例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第20例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第21例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第22例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答: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XXX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XXX经XXX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XXX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XXX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XXX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XXX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XXX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XXX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XXX,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XXX为其59岁母亲XXX投保8份重大疾病毕生险.XXX未对XXX 的身体状况进行讯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XXX也未要求XXX 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XXX不幸病逝,XXX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XXX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成效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告知任务的,或因过失未推行如实告知任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赞成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条约.投保人故意不推行如实告知任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条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变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一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条约,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约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讯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XXX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讯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XXX也未要求被保险人XXX做身体检查.不克不及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告知任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推行如实告知任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万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讯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XXX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XXX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XXX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元.所幸,XXX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XXX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1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XXX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感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成效,仍然希望该成效发生或者放任成效发生的心理状况.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成效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XXX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零丁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成效,对此,XXX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忽略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XXX及老婆有错误,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族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单方出格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XXX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屡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埋住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条约属于答应性条约,只要单方当事人意思透露表现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条约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条约有出格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条约的出格约定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条约一经订立,条约单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任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领取保费的任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任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条约成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条约即告成立,条约所约定的权利和任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单方当事人并没有对条约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出格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出格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而,本案保险条约成立时,应视为条约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XXX为其老婆XXX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XXX为受益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详解)

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详解)

保险学第一次作业王哲(37号) 2011110372811 管理金融1102B 【案例分析3】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注:海水浸泡是水渍险的承保风险,而雨淋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风险)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情况(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种情况下近因是所有原因。

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三,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

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②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解答: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①对第一批货物而言,因为只投保了水渍险,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因而根据近因原则多种情况同时发生第三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②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而货物刚好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4】1998年底,某公司通过铁路从广州运往长春一车皮蕉柑,计1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盗窃、不保天气寒冷)。

货物在约定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0.65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保温层被撕开长1.2米、宽0.65米的裂口。

卸货后经清点实有货物927篓,被盗73篓;在实收货物中还有120篓被冻损。

经查实,长春地区当时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十八度左右。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保险学(大作业)(答案)

保险学(大作业)(答案)

保险学(大作业)(答案)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保险学》大作业案例分析1:李某200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20万,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1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将房屋改做饭店经营,李某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⑴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⑵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1、李某、周某都得不到赔偿。

原因是:财产保险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此案例中,李某已对该房屋没得所有权。

周某虽然有所有权,但是投保人未变更,即合同是李某的,所以两人得不到赔偿。

案例分析2:某年1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期限1年。

同年3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名职工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王某出具了保险单。

投保当年的8月,王某家中起火,王某及时报警并参与抢救,同时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

灾后经现场勘验后认定,王某损失家庭财产价值5万元。

王某于是先后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5万元的要求。

两家保险公司以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各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上述案例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答:首先来说本案例构成重复保险即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对于重复保险我国主要是比例责任制即按照甲乙保险公司5比6的比例赔偿损失。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

然而,2018年5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称甲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地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随后,甲公司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甲公司为规避此类风险,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申请不予认可,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风险防控,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1. 事实分析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甲公司未能尽到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调查,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部分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

(2)甲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环境保护培训。

部分员工对环保知识了解不足,操作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甲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

在事故发生前,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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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⑴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所接受,投资难以收回属于投资风险,不是纯粹风险,不可保⑵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属于自然风险,是纯粹风险,可保⑶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属于价格风险,不是纯粹风险,不可保⑷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且可以由企业投保⑸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⑹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属于信用风险,是纯粹风险,可保信用保证保险⑺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信用风险,是纯粹风险,可保信用保险⑻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以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⑼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属于产品的内在缺陷,不可保⑽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因损失无法衡量,暂不可保(11)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因其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对本企业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并可向致害方追偿(12)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三停损失”,不可保(13)企业因污染(包括噪音)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属于违法行为,是故意行为不可保(14)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原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属于行政风险,不可保(15)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需要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可以投保,但间接损失不可保。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与乔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情投意合,于2006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

2007年初,两人为使以后生活有保障,丈夫”夏仲在征得妻子”乔眉同意的前提下,以乔眉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万,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乔眉。

然而不幸发生了,2008年2月的一天,乔眉外出发生车祸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的申请。

分析:1■根据“同意”原则,该合同中的投保人夏仲在征得被保险人乔眉同意的前提下,为乔眉投保,只要有证据显示乔眉不仅同意并有亲笔签字,则夏仲对乔眉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合同有效。

2.乔眉外出发生车祸死亡是一次意外死亡事故,两全保险中负责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额20万。

3■由于“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确定受益份额,多个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反过来推论,也就是不能把整个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因此本案中指定了两个受益人,受益人之一的夏仲获得他该得的10万元;剩余10万元作为被保险人乔眉的遗产处理。

某纺织厂于2008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1年。

同年12月, 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9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了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

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

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库存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

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在库内,这些布匹也未幸免于难。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查勘,确定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

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

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公司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库内35000米涤纶棉布中有3900米也不应赔偿,因这两部分总计10000米涤纶棉布已经售出,被保险人对其已丧失保险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因已出库不再属于保险财产,而库中的受损的涤纶棉布均为保险财产,所以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其他都应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虽然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的已经验收出库,但仍然由被保险人看管,因此所有的损失都应赔偿。

分析:首先确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有无代管物品,若无,观点二正确;若有,观点三正确。

四2007年5月,王某患癌症住院治疗(本人不知情),手术后于6月下旬出院,病休在家。

同年10月,王某委托邻居向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申请。

因王某的保单非本人填写,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

保险公司也未认真审核,便准予投保。

王某拿到投保单后,也未向保险公司讲明自己的情况,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期缴纳保费。

2008年6月王某因癌症医治无效死亡,其受益人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王某的上述情况,认为王某不符合投保要求,即宣布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分析:1.王某本人不知自己已患癌症的情况下,委托邻居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该投保时的“询问回答”阶段投保人并没有故意隐瞒,是没有过错的;此刻,保险人应该继续询问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并要求其如实回答。

2■但王某拿到投保单后,需要亲笔签名确认时,也未向保险公司讲明自己的情况,显然王某即使不知自己已患癌症,但仍有意隐瞒了自己病休在家的实情,属于瞒报,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是有过错的。

3.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认真审核,便准予了投保,属于因过失未知的情形,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拒保权利,则不得抗辩。

合同成立并生效。

4.超过观察期180天之后的因疾病死亡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五刘某是某公司员工,40岁,2009年4月,刘感到右腹疼痛,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治疗。

2009年5月,该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刘因肝癌病休的情况。

保险代办员接到被保险人名单后,未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1日零时至2010年5月30日24时。

2009 年8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其妻索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依照本条款第一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病数月,显然不符合投保的条件,只是由于代办员的疏忽,承保时未能将刘某剔除,因而保险合同对刘某无效。

分析:1.投保人履行了“询问回答”的如实告知原则,无任何过错,责任在于保险代办员也即是保险公司自身。

2.保险公司未认真审核,便准予了投保,属于因过失未知的情形,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拒保权利,则不得抗辩。

合同成立并生效。

因此不得拒赔。

3.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4.该案中,保险代办员的行为并非对刘某“肝癌病休”的情况发生错误认识,而完全是由于未认真核查,疏忽大意造成的重大过失。

因此,不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四、一辈子孤单并不可怕,如果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自由,那我们就是幸福的。

许多长久的关系都以为忘记了当初所坚持与拥有的,最后又开始羡慕起孤单的人。

五、恋爱,在感情上,当你想征服对方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对方征服了。

首先是对方对你的吸引,然后才是你征服对方的欲望。

六、没有心如刀割,不再依依不舍,只有,沉默相隔……七、和你在一起只是我不想给任何人机会。

八、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是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那么忘记了。

九、无论我们爱过还是就这样错过,我都会感谢你。

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思念一个人的滋味;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感情真的不能勉强;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我的心不是真的死了;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我也能拥有美丽的记忆。

所以,无论你怎么对待我,我都会用心去宽恕你的狠,用心去铭记你的好。

十、爱情需要的是彼此互相的照顾,当我们心爱的人累了,我们不是坐在一边不理,而是多陪对方谈谈心,对方需要什么的时候,自己尽量的满足对方的需求,至少可以让对方知道,在自己身边的感觉是如此的温暖。

十一、自从你出现後,我才知道原来有人爱是那麽的美好十二、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相遇就像是流星,瞬间迸发出令人羡慕的火花,却注定只是匆匆而过。

十三、有一些人,这一辈子都不会在一起,但是有一种感觉却可以藏在心里守一辈子。

十四、不要轻易说爱,许下的承诺就是欠下的债!十五、不管你是多么的爱对方,但千万不可当第三者。

细想,默然。

因为知道,这样的故事一开始便注定了结局,一开始就注定在这个故事里,很多人会受伤。

离开的总是要离开,挽留不住,就像彼岸花,穷其一生,花叶仍是生生相错。

十六、什么叫快乐?就是掩饰自己的悲伤对每个人微笑。

十九、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二十、那些随风散落的微笑眼神,仿似落寞诗人的爱情诗句,一段一段,错落成行。

孤独的钟鸣彻夜悲鸣,那些如花容颜,终不敌过时间切割的颓败,我们忧伤的仰望阳光,看流年未亡,年华尽耗。

二十一、一个人一生可以爱上很多的人,等你获得真正属于你的幸福之后,你就会明白一起的伤痛其实是一种财富,它让你学会更好地去把握和珍惜你爱的人。

二十二、爱一个人,由天由人却由不得自己。

不由自主只因刻骨铭心,不离不弃只因无法代替。

总是心有期待,才有灯火阑珊处的望眼等待;总是情怀善待,才有心甘情愿地付出所有,习惯的依赖。

也许你的世界一无所有,但在爱你人的心里,你就是全世界。

珍惜一个深爱你的人,更要珍藏一颗为你融入生命的心。

二十三、就在我以为一切都没有改变只要我高兴就可以重新扎入你的怀抱一辈子不出来的时候,其实一切都已经沧海桑田了,我像是一躲在壳里长眠的鹦鹉螺,等我探出头来打量这个世界的时候,我原先居住的大海已经成为高不可攀的山脉,而我,是一块僵死在山崖上的化石二十四、幸福,不是长生不老,不是大鱼大肉,不是权倾朝野。

幸福是每一个微小的生活愿望达成。

当你想吃的时候有得吃,想被爱的时候有人来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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