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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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
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
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
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其中:
(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 A 类、 B 类、 C 类、 D 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
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 90 分、 70 分、 50 分、 30 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
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
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
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
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 A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 100 分。
(二) B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 分。
(三) C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 分。
(四) D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 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
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 B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
果二级指标之和为 80 分及以上。
(二) C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
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 分及以上。
(三) D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
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 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
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
标可加 1 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 5 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
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核心指标和附
加指标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按直接认定或评审认定
方式的流程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各层级人才认定核心指标、附加指标计分规则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2015 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6 年)》同时废止。
附录 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指标
一、 A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 90 分)现杰
出人才认定标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 A 认定标准。
二、 B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70 分)
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 A 认定标准。
三、 C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50 分)
部分现地方级人才、海 B 认定标准。
四、 D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30 分)
部分现后备级人才、海 C 认定标准。
附录 2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分值
4321附加指标5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请补充、修改
能力贡献社会任职国家级(国际)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其他
单位任职
教授、研究员或相当副教授、副研究员
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
1.省级载体第一 3.省级载体第二、第
1. 省级载体骨干
国家级载体第国家级载体第二、第负责人三负责人
载体任职 2. 市级载体第二负一负责人三负责人 2.国家级载体骨 4.市级载体第一负责
责人
干人
表彰奖励国家级(国际)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其他个人所得 500 万个人所得 300 万元及个人所得 100 万元个人所得 50 万元及以个人所得 30万元及工资薪酬
及以上以上及以上上以上企业所得税排企业所得税排名前企业所得税排名前企业所得税排名前企业所得税排名前名前 5%5-10%10-15%15-20%20-25%创始人,提供
创始人,提供
创始人,提供
创始人,提供 50-199创始人,提供 5-50促进就业1000 个以上就200-499 个就业岗
500-999 个就业岗位个以上就业岗位个就业岗位业岗位位
分值
54321
附加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请补充、修改
奖项称号国家级(国际)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其他
著作论文指标值为 5指标值为 4-4.9指标值为 3-3.9指标值为 2-2.9指标值为 1-2
业绩发明创造指标值为 5指标值为 4-4.9指标值为 3-3.9指标值为 2-2.9指标值为 1-2成果
项目课题指标值为 5指标值为 4-4.9指标值为 3-3.9指标值为 2-2.9指标值为 1-2
单个技术转让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单个技术转让项目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单个技术转让项目项目技术交易
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达技术交易额累计达术交易额累计达到技术交易额累计达额累计达到
到 500 万元到 300 万元100 万元到 50万元1000 万元
注:各项指标的标准所涉及的金额、数量,现为估测值,将根据我市各项指标的情况进行更精确的
测算,相关测算作为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
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