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处人事行政部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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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处人事行政部工作程序

物业管理处

人事行政部运作程序目录

一、总则

二、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

三、人员录用程序

四、担保

五、转正

六、工作准则

七、工作时间、加班

八、考勤制度

九、请假

十、异动

十一、解除合同

十二、工资

十三、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十四、培训

十五、奖惩、考核

十六、员工考核办法

十七、奖惩制度

十八、咨询、投诉、建议

十九、总附则

总则

一、目的为使大厦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

管理处)人事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立一

个公平、公开、公正、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并

在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指导协助下,在有

章可循的情况下达到对管理处人事工作的管理,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

之间的了解,更好地为各部门服务,以求相互间

更密切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管理处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及东莞市有关规定外,皆依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指经公司聘用的管理处全体从业人员。

三、管理处授权人事行政部负责对管理处人事工作

的管理。

四、管理处的最后人事权归物业总经理所有。

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

一、人事行政部将根据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管理处的组织架构及确定人员编制。

二、部门应认真按照组织架构表之隶属管理关系进

行管理,因工作原因而需作临时调整的,须经人事行政部核准后报物业总经理批准。

三、人事行政部应严格按照各岗位之人员编制控制

人员录用数目,原则上人员编制不得突破,如确实因工作需要而需超出人员编制者,须先申请增加人员编制后再办理人员增补。增加人员编制一般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行政部核准后报物业总经理批准。

人员录用程序

一、原则上人事行政部根据部门人员流动情况,在架

构编制内之人员职位空缺需及时作出招聘录用

补充工作,以保障各部门的正常运作。

二、管理处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架构编制

外增加人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人事行政部提

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部门增员申请表》,由人

事行政部审核该部门年度人员编制预算,待确认

有新增人员编制必要的前提下,由物业总经理签

名同意后,方可办理招聘和面试手续,本规定原

则上一年进行一次人员增减,经物业总经理审批

后方可实施。

三、人员招聘

●求职人员应如实填写《求职申请表》,并在《求

职申请表》上签名;

●所有的应聘资料及求职申请表均由人事行政部

统筹安排,并在人事行政部登记备案;

●人事行政部在各部门人员流动出现职位空缺

时,将安排相应的应聘资料予各部门主管面试;

●各部门可自行安排相关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

试,但原则上面试人的职务应高于被面试人(即

应聘者)所申请的职务,面试人须严格按照面

试情况填写建议,部门最后面试结果须由部门

主管签字确认;

●应聘者如通过部门的面试,将由人事行政部再

安排面试及入职考核,如面试获通过,人事行

政部将报请物业总经理批准录用或由物业总经

理安排面试;

●所有的应聘资料无论录用与否,均统一由人事

行政部存档,各部门安排面试后需及时将面试

记录情况及应聘资料交回人事行政部。

●招聘人员的原则为:

1)管理处出于工作的新安排或变动。

2)受聘者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受聘者各种入职资料及相关证件齐全。

四、求职人员面试合格经物业总经理同意录用后,由

人事行政部办理用工手续,原则为入职前三天无薪进行办理入职手续和部门岗位前培训,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如表现突出或对管理处有重大贡献的,可由所属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的提前转正申请,并填写《工作表现评估表》后报人事行政部,经物业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缩短其试用时间,试用期最短为壹个月。

五、试用人员在报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失业证/就业卡及计生证原件;身份证、毕业证

书、职称证书及本人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验

原件;

●承接上单位的个人资料,如《劳动手册》、离职

证明等;

●近期(三个月内)的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小一寸彩色近照3张;

●其他人事行政部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六、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

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并须赔偿培训费¥100元及制服折旧费(根据制服管理制度执行)。

担保

一、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非本地户籍的保安部员工及财

务部员工需办理担保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必须是非亲属关系的具有独立经

济能力的本市成年公民。

三、担保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

手续,签订担保书,交验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

追缴及相应的责任:

●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管理处蒙受

损失者;

●亏欠公款者;

●窃取管理处财物或离职但离职手续不清者。五、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管理处,等被

担保人找到新担保人,办妥新担保手续后,才能

解除担保责任,归还担保书。

六、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刻通

知管理处更换担保人:

●担保人死亡或犯罪者;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担保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

保者;

●不欲继续担保者。

七、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

等情况,即向本人以挂号邮寄形式发还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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