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常见争议及解决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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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常见争议及解决措施分析

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工程合同订立至完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产生歧义或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等原因而产生的纠纷。产生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价款支付主体争议

承包人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已成为整个建设领域中屡见不鲜的“正常事”。往往出现工程的发包人并非工程真正的建设单位,并非工程的权利人。在该种情况下,发包人通常不具备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承包人该向谁主张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理顺关系,寻找突破口,向真正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以保证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审价争议

尽管施工合同中已列出了工程量,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实际施工中会有很多变化,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现场条件变化,以及计量方法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这种工程量的变化几乎每天或每月都会发生,而且承包人通常在其每月申请工程进度款报表中列出,希望得到(额外)付款,但常因与工程师有不同意见而遭拒绝或者拖延不决。这些实际已完的工作而未获得付款的金额,由于日积月累,在施工后期可能增到一个很大的数字,发包人

更加不愿支付,因而造成更大的分歧和争议。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往往会根据工程师的意见,扣除那些他们未予确认的工程量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工程的应付款项,这种未付款项累积起来也可能形成一笔很大的金额,使承包人感到无法承受而引起争议,而且这类争议在施工的中后期可能会越来越严重。承包人会认为由于未得到足够的应付工程款而不得不将工程进度放慢下来,而发包人则会认为在工程进度拖延的情况下更不能多支付给承包人任何款项,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而使争端愈演愈烈。

更主要的是,大量的发包人在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工程建设,致使发包人千方百计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不支付预付款、尽量拖延支付进度款、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审价进程,致使承包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引起争议。

三、工程工期拖延争议

一项工程的工期延误,往往是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要分清各方的责任往往十分困难。在许多合同条件中都约定了竣工逾期违约金。经常可以发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则提出因诸多发包人的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工期应相应顺延,有时承包人还就工期的延长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的费用。

四、安全损害赔偿争议

安全损害赔偿争议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设备安

全、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导致第三人安全、工程本身发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其中,工程相邻关系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其牵涉主体和财产价值也越来越多,已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建筑法》第39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

质量方面的争议包括工程中所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的设备性能和规格不符,或者不能生产出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或者是通过性能试验不能达到规定的产量要求,施工和安装有严重缺陷等。这类质量争议在施工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拆除和移走不合格材料,或者返工重做,或者修理后予以降价处置。对于设备质量问题,则常见于在调试和性能试验后,发包人不同意验收移交,要求更换设备或部件,甚至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而承包人则认为缺陷是可以改正的,或者业已改正;对生产设备质量则认为是性能测试方法错误,或者制造产品所投入的原料不合格或者是操作方面的问题等,质量争议往往变成为责任问题争议。

此外,在保修期的缺陷修复问题往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而承包人拖延修复,或发包人未经通知承包人就自行委托第三人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在此情况下,发包人要在预留的保修金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承包

人则主张产生缺陷的原因不在承包人或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修复费用未经其确认而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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