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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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设计公司章程注意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放宽了设立公司准入的门槛,尊重了公司股东制定章程的意思自治。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要遵守一条法定原则,即《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因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的内容比股份公司要宽泛。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起草值得注意以下事项:

一、分红权、优先认股权及表决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情况在一般状态之外均有例外规定。现实中,股东之所以结伙创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动力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人财产法人责任的独立性。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就变成了一个下位的概念。因此,《公司法》赋予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当

然,实践当中为了避免股东决议形成困难的情形发生,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定,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章程当中设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召开次数和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次数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然而,针对召开次数的设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而股东人数多且居住比较分散的,董事会成员又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开会的次数,多者,不要超过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能低于半年一次,最好规定为每季度一次。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问题,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因临时会议是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可以规定为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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