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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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对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根据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非法目的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

即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正常的经济活动。

只有在明显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承诺高额利息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会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因此,承诺高额利息也是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承诺的利息远高于正常的银行存款利率,以此来吸引公众存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会涉及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的情形。

对于这类情况,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其他立案标准。

除了上述几点立案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如通过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

总之,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在立案时,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各类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部”关于办理⾮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4⽉21⽇,国务院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法集资宣传教育⼯作。

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最⾼⼈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副主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韩浩副局长出席发布会。

“两⾼⼀部”颁布了这个《意见》,对原先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全⾯的可以⼊罪的标准的放宽掌握,⼤量原来不能定罪的⾏为,都可以定罪了。

这体现了当前中国⾏政主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民间⾦融⾏为“严刑竣法”的基本治理倾向。

这个《意见》的很多规定,是不科学、不合理、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将严重扼杀民间资⾦融通的活⼒,加强⾦融垄断,并将使⼤量缺乏国家财政⽀持、银⾏信贷⽀持的中⼩企业主陷⼊刑法风险。

这是我们国家关门⽴法、官⽅⽴法、不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相关⼈、公众意见乱⽴法的再⼀个例证。

但是,这个《意见》已经颁布,已经发⽣法律适⽤效⼒,我们⼜不得不了解他。

现我根据办案实践和长期的研究,对这个解释进⾏逐条解读,供⼤家参考。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4-04-01导读:2014年3⽉25⽇,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分关于⾏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

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政认定的问题 ⾏政部门对于⾮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非法吸储案件法律依据(3篇)

非法吸储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储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非法吸储案件的法律依据,以期为打击非法吸储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二、非法吸储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关于非法吸储案件的最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扰乱金融秩序”改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吸储行为的危害性。

修正案还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吸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吸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货币、购买外汇、买卖黄金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违反该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吸储行为中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作者:冠军律师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具体表现为:(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至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的存款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则应通过考察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断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为了规范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吸收存款行为中达到一定数额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一规定明确了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其次,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违法吸收存款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或者其他款项的行为。

在立案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违法吸收存款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以及吸收存款的规模、时间、方式等因素。

此外,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规模庞大,涉及人数多,将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违法吸收存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法予以打击。

总的来说,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吸收存款的金额、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打击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才能有效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理解和运用,确保依法严厉打击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同时,也要加强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有效打击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非吸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非吸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案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吸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非吸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 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立和存款业务的法律法规。

3. 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量刑标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等。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不过,自然人构成该罪与单位构成该罪,在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上面是有所不同的。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问题,今天我们就详细区分情况为您做充分讲解,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导读:刑法上无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不同情况。

非法集资款项追回有规定。

一、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上无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对于单位犯罪,同样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对于集资诈骗罪:(1)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2)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款项追回1.非法集资的钱款在警察及时追回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返还给受害者的。

2.如果这部分钱款属于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将会被依法没收。

3.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到量刑规则,其实大家应该都能够想到,这其实就是指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

就《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来看,每一个都是有自己对应的量刑规则,那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的角度对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分析。

首先,立案标准之一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要构成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吸收存款的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一般的商业活动。

具体而言,吸收存款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大,涉及到公众利益;三是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仍然进行了吸收行为。

只有在这些特征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事实,从而满足立案的要求。

其次,立案标准之二是吸收存款的行为需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这就要求吸收存款行为必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和损害。

具体而言,吸收存款行为可能会导致存款人的利益受损,也可能会对整个金融秩序造成混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因此,只有在吸收存款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满足立案的要求。

最后,立案标准之三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吸收存款行为属实。

这就要求在立案过程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吸收存款行为属实。

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存款人的证言、银行存款凭证、资金流向的调查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吸收存款行为属实的情况下,才能满足立案的要求。

综上所述,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吸收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以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吸收存款行为属实。

只有在这些立案标准齐备的情况下,才能对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审查和起诉。

希望相关执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安全。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众财产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危害及防范措施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权益。

4. 客观方面:犯罪人实施了未经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中的问题(一)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吸收”是定罪的关键。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具体如何认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如何区分正常融资与非法吸收在金融领域,融资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如何区分正常融资与非法吸收是一个难题。

一般来说,正常融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非法吸收则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但具体如何区分,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一)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这可能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侵害公众财产权益由于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能力和信用无法得到保障。

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解读。

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非法吸收100万以上将立案,情节严重者将受刑法处罚。

了解这些规定,保护你的金融安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最新立案标准包括:(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最新立案标准概述1.根据最新的立案标准,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个人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就会被视为犯罪。

2.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将被视为犯罪。

这些标准体现了对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严格保护。

三、量刑规定解读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涉案金额大小进行量刑。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如果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情节特别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这些量刑规定体现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2021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2021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2021年⾮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然⼈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什么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定了有⾮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什么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刑法》第⼀百七⼗六条:所规定的⾮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融管理法规⾮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为。

第⼀百七⼗六条:⾮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法⾦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民银⾏批准,擅⾃从事的下列活动:(⼀)⾮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的⾮法集资;(三)⾮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拆借、信托投资、⾦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民银⾏认定的其他⾮法⾦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民银⾏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出具凭证,承诺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民银⾏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但承诺履⾏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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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一、《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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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威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到了金融市场、金融犯罪以及金融法律等众多方面,为了有效应对这一现象,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现状、构成要素及认定标准、刑事处罚以及预防与对策等方面,以期为法律实务和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状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型传播渠道进行宣传和传播,将传统的“高利贷”形式升级为更为隐蔽的“股权投资”、“虚拟货币”等模式。

同时,一些企业和组织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利用自身信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查处难度。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素及认定标准(一)构成要素1. 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情形较为常见。

2.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犯罪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

4.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认定标准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方式、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承诺的回报率等因素。

同时,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

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案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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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及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行为,不仅会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妨碍到政府的管理秩序,对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严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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