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数据修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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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数据修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类业务系统的数据管理,进一步明确后台数据修改责任,确保本行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修改各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职责。

各支行、各部门(含营业部,下同)作为数据修改的申请单位

负责自身提交的数据修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确定数据修改申请人,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运营管理部、风险合规部作为数据修改内容的关联部门,具体负责各数据修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数据修改的合规性、正确性的审核工作。

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重要数据修改的审定工作。并确定数据修改负责人和数据修改提交人。

第三条业务数据的修改要严格按《**会计基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条数据修改的分类。

目前本行涉及的数据修改内容主要分为常规业务数据修改和非常规业务数据修改两类。

(一)常规业务数据,即在前台可直接实现数据修改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修改帐户(包括存款,银承,股金等)的帐户状态,如冻结户,挂失户,止付等;

2、核心系统中帐户信息修改,单位帐户户名修改,储户预留的密码及支取方式的修改;

3、大额系统往帐业务修改;

4、活期存款隔日冲账;

5、中间业务代理单位信息资料的修改;

6、内部帐户信息资料修改等。

(二)非常规业务数据,即只能通过后台或后台授权方能进行修改的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相关数据的修改(个别性参数的修改)

(1)修改帐户要素可能涉及到的科目归属的,如贷款帐户中的贷款种类码和存款帐户中的业务种类码;

(2)修改基本客户信息中的有关信息,影响有关帐户处理和管理,如对贷款帐户的客户修改基本信息中的名称等;

(3)调整帐户的数据计算,如修改存、贷款的起息日、期限、计息周期码等;

(4)其他涉及客户等外部纠纷的数据变动。

2、涉及结算类,公共参数管理,中间业务信息资料等的修改(整体性参数的修改)

(1)结算类相关参数资料:结算类机构参数、清算途径参数、银行汇票参数、银承汇票参数、交换凭证参数、交换机构参数、交换场次参数等;

(2)公共类相关参数资料:利率、费率、内部汇率参数、平盘汇率折算参数、外汇敞口限额等;

(3)机构现金限额管理;

(4)报表系统,1104系统,相关数据公式更改后,出现的表间关系与表内关系不平衡;

(5)绩效系统中,系数修改与考核方案的相关数据修改;

(6)指纹管理;

(7)其他影响本行内部数据核对、管理和帐户处理的数据修改等。

3、由业务需要而对员工,岗位,机构的修改(内部业务机构、人员的调整)

(1)辖属机构的增加、变更、撤并,机构各类额度等;

(2)员工增加、调动、删除,员工信息变更,员工的登记方式。

4、核心及外挂系统的功能性修改(业务系统升级与维护)

(1)系统的升级,新功能的增加;

(2)业务内容及操作方式的更改。

第五条数据修改管理

对业务数据的修改要坚持严格审查,谨慎操作的工作原则。

(一)属于常规业务性数据修改的,即在前台可实现修改的数据(如冲补帐,账户状态修改等),则依据实际情况及柜员操作准则,经会计主管授权或其他具备授权职能的柜员进行授权后,方能对数据进行修改。

(二)属于非常规业务性数据修改的,即只能通过后台对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流程,具体如下:

1、数据修改申请人提交数据修改申请书至申请单位负责人,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判定数据的真实性及是否必须进行数据修改,对需要进行修改的申请内容,签字认可后提交至数据关联单位。

2、数据关联单位对数据修改内容进行合规性、正确性的审核,经数据关联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由运营管理部。

3、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对数据修改内容进行最终的审定(特殊重大数据及信息修改提交分管行长、行长审批),签字后,交由数据提交人统一提交至杭州联合银行后台项目组或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修改。

4、修改方依据数据修改申请内容进行相关处理后,由数据提交人对数据修改情况进行确认,在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传达至数据申请人。

(三)隔天发生的数据,原则上不能进行修改,如确有需要,技术上又可以进行修改的,须经数据修改负责人审定,在确保账务数据连续、正确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修改。

(四)本行前台可以维护的数据,一般由有权人员在前台交易中进行修改维护,不需要提交后台进行维护修改。

(五)对由于本行操作人员因违反有关操作规定而产生的数据错误,提交后台进行数据修改的,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按照本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数据修改申请单位修改各类业务数据,必须提交本行统一格式的《**业务系统数据修改申请书》;修改柜员信息数据,必须提交《**柜员信息修改申请表》;所有数据申请书上必须有数据修改申请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数据关联部门负责人、数据修改负责人、提交人签名,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条前台柜员在进行数据修改时,要坚持双人在场、互相

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授权人员应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授权。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数据提交人收到数据修改申请书后,原则上只审查申请书的完整性,是否可以提交后台项目组,对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由数据修改申请单位、关联单位及审批单位负责。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应及时对数据修改申请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已完成修改的,或需提交后台项目组修改的,或不能修改的应及时回复,并做好答复记录。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应设立数据修改登记簿,对各类数据的修改、提交、答复情况进行详尽记录,对提交的申请书进行专人专夹保管,按年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第十一条数据修改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数据修改的正确性进行确认,如发现差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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