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文档2篇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责任,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重点项目名单及分解的年度目标任务与责任单位签订《六盘水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书》,以责任书为依据,结合调度督查情况,对项目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按照“一个项目、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一抓到底” 的工作机制,考核对象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推进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项目年度工作目标、投资目标完成情况;(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四制”、“三控制”执行情况;(三)项目手续办理及配合协调情况;(四)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重点项目考核工作由市“三个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组或市目标办负责;考核根据各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结合月调度情况和季度考核结果,提出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考核细则(一)续建项目,主要对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及其他工作三部分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权重为50:30:20,另加奖励分。
1、年度投资计划(50分)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100%计满分50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年度工作目标(30分)主要考核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以验收报告为依据,项目计分按30×该项目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百分比。
3、项目管理及其他工作(20分)主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四制”、“三控制”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有分管领导负责,有固定科(股)室主办,有相对固定联络员报送信息;按时报送项目半月实施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工作措施等(报表和文字材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四制”、“三控制”执行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对存在问题未按时整改落实的扣0.5分;未及时明确固定联络报送信息的扣0.2分;未按时报送工程进度和未按时完成交办任务,每次扣0.2分;每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扣0.2分。
重点建设项目及考评奖惩方案
重点建设项目及考评奖惩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键盘上,指尖轻轻敲击,思绪如潮水般涌动。
作为一名有着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知道,每一个字都要精准有力,每一句话都要深入人心。
下面,就让我用意识流的方式,为大家呈现这份“重点建设项目及考评奖惩方案”。
一、项目筛选与立项1.1市场调研:深入分析市场需求,找出市场空白点,确定项目方向。
1.2项目论证: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
1.3项目立项:根据论证结果,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2.1项目策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预算、时间节点等,制定项目计划。
2.2资源配置: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2.3项目监控:设立项目监控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进行监控。
2.4风险管理:识别项目风险,制定风险应对策略,确保项目稳定推进。
三、项目考评与奖惩3.1考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团队协作等方面。
3.2考评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3.3考评周期:设立定期考评和项目结束后考评,全面评估项目成果。
3.4奖惩机制:根据考评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能达成目标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处罚。
1.项目策划:策划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要确保项目策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团队协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协作至关重要。
要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团队成员之间的协同配合。
3.风险管理:项目风险无处不在,要时刻保持警惕,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
4.考评与奖惩:公平公正的考评和奖惩机制,能够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我们一起努力,将这份“重点建设项目及考评奖惩方案”落实到位,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可能会遇到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战胜一切困难,实现项目的成功。
让我们一起,为公司的未来奋斗!一、项目筛选与立项注意事项:避免因市场调研不充分导致的立项偏差,以及项目论证过程中的主观臆断。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23日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项目管理,发挥重点项目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确定,并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五条重点项目包括竣工、续建、新开工、预备等4个类别。
第六条重点项目主要从省委、省政府支持的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社会民生工程、军民融合发展中提出。
第二章项目计划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以及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期限。
第八条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每年10月1日开始申报,11月1日结束。
第九条重点项目由市县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跨市县项目(如高速公路、有轨电车、天然气管道、电网建设、通信网络等),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非跨市县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申报。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申报;社会投资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申报;预备项目可依据国家和省批复的有关规划提出申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琼府办[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9〕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意见一、考核目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考核对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考核对象列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重点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条件落实、基础工作、质量安全等四个方面。
(一)重点项目的投资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投资总体完成情况、项目推进总体完成情况两项指标。
投资总体完成情况:本市、县负责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完成情况。
项目推进总体完成情况:年度计划安排的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总体推进完成情况。
具体要求为:竣工项目要当年建成;续建项目要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要按时间节点开工建设。
(二)重点项目的建设条件落实。
主要考核征地拆迁、水电路配套、其它协调服务三项指标。
(三)重点项目的基础工作。
主要考核基本建设程序、月报表报送两项指标。
(四)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
主要考核安全事故一项指标。
四、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包括基本分和增加分两部分,最终得分为基本分和增加分之和。
(一)基本分。
1.重点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40分。
(1)投资总体完成情况30分。
其中: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总额100%及以上的30分,完成90%-99%的27分,完成80%-89%的24分,完成80%以下的21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琼科规〔2019〕124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号)政策精神,为规范组织和实施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7月24日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工作,规范定向征集项目程序,根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号)和《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向征集项目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直接向项目牵头单位或市县区域、重点园区,采用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第三条定向征集方式包括定向委托征集和定向择优征集。
(一)定向委托征集。
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确定由重点任务领域的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二)定向择优征集。
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由指定的市县区域或重点园区的单位申报。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征集项目。
(一)符合国家科技布局和海南省自贸区(港)建设重大科技需求的前瞻性、急需性的项目;(二)科技部、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研究、实施的项目;(四)符合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航空、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在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落地实施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五)根据海南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计划,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文档
2020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
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奖励参评资格:(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第七条项目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分档划分: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重点项目;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至8亿元(含3亿元,不含8亿元)的重点项目;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1至3亿元(含1亿元,不含3亿元)的重点项目;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重点项目。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正>琼府[2012]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33-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督查考核和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J], ;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J], ;
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
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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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项目推进任务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XXX市重点项目推进任务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落实各有关方面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推动全市“四大突破”的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点项目的联系领导、责任单位、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管理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
二、考核内容: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新开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点项目的开工时间和投资完成情况,在建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所在的县(区、管理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情况。
三、考核办法:采取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终考评的办法考核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点项目。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每月3日前将负责的重点项目上一月实施情况(报表和文字材料上报市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365指挥部”综合组(办公室和督查组。
市“365”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项目责任单位是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整理,并以重点项目工作简报的形势通报给市“365”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二市“365”指挥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听取重点项目进展汇报,通报各责任单位项目进展情况。
市“365”指挥部督查组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项目进度。
(三年度考核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会同市“绩效办”组成考评小组。
承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报市“365”指挥部督查组;承担新开工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审核或备案、土地预审、环保、城市规划等批复文件及到资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市“365”指挥部督查组;在建项目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市“365”指挥部督查组;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的县(区、管理区,年终要将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报市“365”指挥部。
由考评小组对责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3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3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新投资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民间投资,拓宽我市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社会、民间资金建设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企业引进资金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
企业引资建设与本企业开发用地及项目建设有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所引进资金在偿还时原则上不予付息。
第三条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本市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整治工程、防洪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三农”、公检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项目,以及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等。
第四条引资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审批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签署引资建设协议、立项文件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概(预)算审定、年度引资项目计划编制与下达、工程招投标、建设资金核拨监管、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五条引资建设项目管理由下列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一)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审定、年度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引资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计划的编制下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二)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三)项目建设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决算审核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工程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审计由市审计主管部门负责。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海府〔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建设资金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9]2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9]2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做好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制定本条件和标准。
一、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
(一)竣工项目是指上年度或之前已开工建设且当年内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或之前已开工建设,但预计当年内不能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预备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年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的范围(一)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和科技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三)海洋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基地、土地成片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四)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特色街区和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点小城镇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设施等涉及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七)利用中央投资的重大项目或打捆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海府[1993]71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8.09
【实施日期】199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1993)71号1993年8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颁布施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国现有科学技术奖励法律制度在社会科学奖立法级别、申报程序和奖项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奖励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类别:一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评委,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
市奖评委办公室设在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奖评委由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奖评委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六条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琼府[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2〕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1日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全省上下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考核对象(一)负责省重点项目推进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发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下同);(二)作为省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省直部门,以及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能的省直部门;(三)负责承担单个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奖惩考核内容(一)对市、县政府: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二)对省直部门:一是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二是省直部门行政审批效率;(三)对项目建设单位: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
二、对市、县政府的奖惩措施第四条奖励对象及原则:(一)奖励对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二)分类奖励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市、县政府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100亿元以上的市、县政府;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40-100亿元的市、县政府;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40亿元的市、县政府;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下的市、县政府。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邀请开展2024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公告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邀请开展2024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财政局关于邀请开展2024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公告各有关单位:根据2024年绩效管理工作安排,我局拟选取不超过3家第三方机构,配合我局开展2024年市级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现将选取第三方机构的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概况按照海口市财政局“绩效评价提质扩围”的工作部署,拟选定6个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分别为“全市各部门物业服务”,“菜篮子综合补贴”,“公交客运综合补贴”,“数字城管网格化监督、指挥调度、数据监控服务项目”,“府越路建设项目”,“市滨江西污水处理厂项目”。
其中,“全市各部门物业服务”,“菜篮子综合补贴”,“公交客运综合补贴”,将试点成本绩效分析,并形成本项目支出标准的明确建议。
二、报名要求(一)参加报名的机构必须具有行业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参加报名的机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承诺函)。
(三)中选机构不得将本项目转包。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加盖公章)。
(五)机构报名参加本次服务的团队需擅长并完成过政府成本绩效分析工作,并出具成本绩效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六)机构服务团队人数和工作时限要求: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每项业务应当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提供能够参与本次服务团队的名单),工期不高于75天。
(七)服务团队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备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3.主评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经验,团队成员含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人员至少2人(含2人)以上;评价项目相关领域专家1人;4.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5.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6.服务团队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委托方要求的除外),确需更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方书面允许后方可更换,且应以经委托方确认的同等资质的人员代替。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30•【字号】海府〔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16〕74号有关单位:《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2月1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30日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
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以及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第五条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且实现盈利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依据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收三项指标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1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21日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
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奖励参评资格:(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海府[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2〕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9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海南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04〕1553号)、《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建〔2008〕29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央、省级、市级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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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文档2篇
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award of key project s in Haikou City
编订:JinTai College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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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版文档
2、篇章2:重点项目奖励文档
大家知道最新的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是如何实
施政策的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
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
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奖励参评资格: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第七条项目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分档划分: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8 亿元以上(含8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 至8 亿元(含3 亿元,不含8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1 至3 亿元(含1 亿元,不含3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奖项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奖项
(一)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四)竣工奖
项目年度内完成计划投资的,实现竣工且不超工期和概算的,可获竣工奖。
对于同时符合多个奖项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安排。
二、区政府奖项
辖区内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30%的,可获一等奖;
辖区内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20%的,可获二等奖;
辖区内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10%的,可获三等奖。
第九条奖励设定:
(一)奖励金额:
获奖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由市政府根据重点项目情况设定。
届时根据获奖项目数量及获奖等次由评奖领导小组确定不同等次的奖励金额。
对于打捆的重点项目(一个打捆项目存在多个项目建设单位),获奖奖励金额由市重点项目推进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二)用地指标优先:
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关联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
(三)重点项目计划安排优先:
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关联投资项目列为下年度市重点项目。
第十条奖项评定:
成立评奖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
具体评奖工作由市重点项目推进主管部门于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奖金发放程序:
评奖工作结束后,市财政部门于10 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下达到获奖项目建设单位及区政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市重点项目推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篇章2:重点项目奖励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项目建设单位奖项
(一)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四)竣工奖
项目年度内完成计划投资的,实现竣工且不超工期和概算的,可获竣工奖。
对于同时符合多个奖项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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