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稳定碎石加工合同[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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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稳定碎石加工合同
甲方:漯河市同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满足甲方S220七蚁线大修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位于七蚁线K109+750路西处水泥稳定碎石拌合站,为甲方拌合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为确保双方的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的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套附件
第二条: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水稳铺筑结束止。
第三条:工程项目及施工地点
3.1 工程项目:S220七蚁线大修工程
3.2 施工地点:省道
第四条:生产设备及生产方式要求
4.1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规定的所有设备和能满足施工需求场地及满足生产的用电、用水。
4.2为满足甲方工期要求,保证达到24小时随时生产条件,乙方配备二名以上控制室操作人员、二名以上计量(与甲方共同确认)及进场材料检验人员、二名以上机电维修人员,工资由乙方自负。4.3 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石料、水泥、均由甲方采购并负责运输至拌合场,并由甲方配备装载机进行合理堆放;产出的成品料由甲方自行运输至工地。
4.4拌合站所需上料装载机及其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协助入场材料的计量及质量把关。
第五条:租赁单价及计量
5.1 甲方向乙方支付水稳料拌合费用,单价为每吨元。
5.2 元每吨的单价含拌合站场地费、乙方配备所有生产相关人员的费用、拌合站所有用电、用水费用以及拌合站所需上料装载机费用和增值税发票费用。
5.3 双方各派一人或两人进行计量确认,以甲乙双方现场计量人员签单确认数量为准,甲方料场负责人对每日产出成品料出场的签认,就表示甲方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认可。
第六条:质量管控
6.1
自拌合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合比生产,同时甲方应派实验技术人员按时对成品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相关参数,以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如因甲方没有及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拌的成品料甲方应同样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支付拌合费。如因乙方设备故障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成品料不合格,甲方拒绝上路摊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如因甲方提供的石料、水泥不合格,造成产品不合格,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6.3 乙方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调整生产量,不得随意生产,更不能随意停产。
6.4 所有入场材料双方共同把关,如甲方收入不合格石料、水泥等,乙方有权拒绝使用。
第七条:结算支付及票据
7.1 原则上每生产吨结算支付一次,如甲方资金紧张可适当延迟支付,但在生产结束后二周内双方核对确认生产量并在一月内支付完全部加工费。
7.2 乙方为甲方提供正规增值税票,税费含于加工费内。
第八条:其他相关约定
8.1 甲乙双方自行安排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沟通、数量确认。
8.2 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废液、废料、粉尘等废物,如因环保引起的任
何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9.1 凡在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本合同未列事项及不可预见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合同时效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水稳铺筑结束之日止。
10.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要求双方必须由法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