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款代销经营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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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款代销经营合同

第一章业务指引

第二章特许授权及经营范围

第三章品牌保护

第四章市场开发

第五章专柜或专卖店形象、推广第六章经营管理及保证金

第七章订货折扣及定货责任

第八章交(提)货方式及运输费用第九章产品维修、退货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合同生效、更改及其他

第十二章其他约定

甲方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商标的中、英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核准注册,及在国际注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并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或公司、企业、工厂及商业部门,未经甲方许可,一律不得使用或仿冒上述商标从事生产及其它活动,否则,甲方将诉诸法律,追究其造成的经济与声誉上的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本合同内,对甲方所提出的产品、形象或与之有关系的定义,均与此有关。

第一章业务指引

合同内所提及的业务指引,在此合同签订之后,由双方协商按实际业务运作情况,制定有关流程、手续、表格等,以保障双方在业务上正常运作,及补充此合同不足之处。

第二章特许授权及经营范围

第一条授权期限:

本合同授权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授权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品牌在押款代销经销商。甲方向乙方授权品牌的《特许授权书》,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享有销售权。

第三条授权产品

本合同特有授权经营产品均指由甲方设计、生产、提供的品牌产品。

第四条经甲方授权许可后,乙方在其开发的商场专柜或专卖店内使用品牌商标及其他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的物件,和使用甲方设计成型之管理资

料系统,具体内容指:由甲方开发、设计、完善成型用于品牌零售管理的

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包括形象设计、装饰、商品陈列、专业培训、销售管理等。第五条乙方只能在《特许经营授权书》制定的商场专柜或专卖店经营,不能通过任何途径跨区域销售,若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对跨区销售受

影响的专区,乙方须赔偿跨地区销售点金额的5倍。如有再次跨区销售行为,

甲方将终止乙方的代理权,没收乙方区域所有货品并向乙方追讨有关经济损

失。

第六条如乙方市场开发在合同指定地区以外的业务,必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

视为擅自跨区销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为该区域的代理权的唯一性,并有责任防止其他特许加盟商跨区售货进入乙方地区。

第三章品牌保护

第八条甲方允许乙方在其授权区域的品牌专柜或专卖店内使用表示标志、记号、样式、标签的物件,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未经甲方授权的商场专

柜或专卖店以外的地方使用。

第九条乙方必须在市场上严加控制其所属区域的销售行为,维护品牌商标、品牌形象的义务,在其代理的区域内发现假冒产品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

有效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条乙方所经营的品牌的货品及相关物品全部由甲方有偿提供,所有不是由甲方提供的品牌的货品及相关物品都将视为假冒产品。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

中,不得以假乱真,不得以假冒伪劣产品混合销售,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标自行

生产、销售,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扣罚所有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第十一条乙方在销售行为过程中,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否则甲方会追讨其行为所构成的损失,并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保留在乙方签署地区开设旗舰店的权利。

第四章市场开发

第十三条乙方开发商场后,与商场签订的合作按以下模式执行:

甲方直接和商场签订合同,甲方直接开具发票给商场,销售结算款由商场直接

汇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该商场回款后,扣除开票金额的8个点税费及当月销

售额的应付货款等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余下销售回款到乙方指定帐户。第十四条乙方做为甲方的品牌押款代销经销商,每年9月需根据当地市场状况提交《市场开发计划》报甲方审批,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交的《市场开发计划》予以定期

监理。经甲、乙双方确认之《市场开发计划》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否则本

合同不能生效。

第十五条《市场开发计划》必须包含以下要素:所要开发的城市、每个城市所要进入的

商场楼层、柜台面积、其他品牌销售状况、开发时间表、预计每个城市的年业

绩量。

第十六条《市场开发计划》由甲方审批后,乙方可按计划实施。乙方必须对其授权区域内《市场开发计划》所指城市的商场专柜或专卖店按计划完成开发,否则甲方

有权收回乙方本合同指定授权区域的特许经销权进行自行开发或授权他人开

发,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乙方在授权期内,必须积极开发所属地区的业务,提高业绩。

第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经营业绩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包括营业额、形象管理、营运规范等方面,若经评估乙方无法达到双方既定的目标,甲方将对乙方进行

业务辅导,并共同制定改善方案,若连续十二个月无法达到双方既定的目标,

甲方有权不予续约或授权其他加盟商经营。

第五章专柜或专卖店形象、推广

第十九条为维护品牌统一形象,乙方开发经营的商场专柜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独立形象专柜,专卖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形象专柜。

第二十条广告

1)甲方许可乙方经销区域内推出商业广告,广告设计方案,包括有关图片、文字、声音等广告资料由甲方提供或报甲方审核后方可推出。

2)甲方在每个季节新产品推出前均制作灯箱片、宣传品等,其中宣传由甲方免费提供,灯箱片等由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收取,乙方根据甲方

设计要求布置橱窗,对所需道具或用品,乙方在当地无法获得或成本

较高时,甲方以成本价向乙方提供。

3)乙方经销区域内做大型户外广告,经甲方核实批准后,可按实际广告金额的 %予以报销,此项金额进入进货款中。

第二十一条品牌形象专柜由甲方统一制作,费用承担如下:

1、合作第一年,新开店道具费用由甲方承担100%;

2、合作第二年,新开店道具费用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余下费用;

3、合作第三年,新开店道具费用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余下费用;

4、运输费用及当地安装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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