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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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天保中心:

根据中心安排,近日,云南省林业厅天保办组织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细致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总则部分建议明确:天保工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

工程建设任务。

(二)分则部分

1、工程组织管理

(1)建议明确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工程主管部门,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指导;(2)建议增加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的内容;(3)建议明确县(局)级作为工程建设单位;

2、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1)建议明确设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2)根据实际情况

重新明确工程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与审批权限:建议省级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保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县(局)级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3)建议分别对天保工程各项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要求进行说明。

3、建议对第四章的计划与资金管理部分(二十五条—三十六条)进行删除,保留三十七条。

4、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建议在办法中具体明确国家、省、州(市)、县各级的工程核查验收程序、办法、时间段、验收主体(组织单位)等。

二、对《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修改意见(一)建议第六条中修改为,实行项目年度到期验收制度,即每年对完成建设的项目进行验收,各级分别进行抽查、核查。同时明确验收主体和程序。

(二)建议对第十四条进行修改:

核查验收标准:执行《全国造林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和国家标准。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的修改意见

1、应对“四到省”考核指标中对“应参保职工人数”的认定予以

明确,建议“应参保职工人数”认定应考虑各级各地的现行政策

差异。

2、对扣分项目中,第四项建议改为:年度木材生产超过计划的县(局)级单位,每发生1 个县(局)级单位视超木材计划数量扣3—6 分。

3、木材产量计划核实率及木材采伐管理项项得分,建议修改为:按计划核实率小于100% 的县级单位数量占核查县级单位数的比例计算得分及按伐区设计规范和拨交手续完备县级单位数以及林木采伐许可运输证和运输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县级单位数量占核查县级单位的比例计算得分。

4、建议在考核加分项目上增加地方落实资金(10% 及以上)促进天保工程实施的加3-5 分。

四、《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无修改意见

五、对《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无修改意见。

云南省林业厅天保办

二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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