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雷管的管理与使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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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使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3﹑炸药、雷管的储存管理
为了保证炸药雷管储存安全,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安全规程,制定以下炸药、雷管储存制度:
3.1炸药、雷管的保管,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专人保管。

3.2必须设立炸药库和雷管库房,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分库保管。

3.3炸药库和雷管库房必须设立保管箱,一次入库的炸药、雷管不得大于保管箱的容量。

4、炸药、雷管的运输管理
工作内容包括炸药、雷管的运输、储存、使用、领退、测试、销毁等的管理;对于现场采用当地民爆公司提供爆破器材的(由民爆公司将爆破器材运至施工现场并管理),按民爆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5、雷管、炸药的使用管理
5.1雷管炸药的运送、领退、储存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2购买雷管炸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规定,持许可证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单位部门购买。

途中运输必须派专车指定专人押运,途中不准停留,运到后必须及时入库并作好相
关等登记手续。

5.3严禁挪用炸药雷管进行施工以外任何爆炸行为。

5.4购买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规定,使用的雷管炸药一律不准自购、外借、索要以及擅自出售,更不能以此物作任何交易,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炸药、雷管的领退管理
6.1发放工作在专用炸药雷管库房或硐室中进行,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领取,并作好领料登记。

6.2发放雷管在铺有非导电软质垫层并有绝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领取,并作好领料登记。

6.3放炮员、放炮证、雷管编码三者相符,方可发放,任何人的发放批条都无效。

6.4严禁发放不合格的雷管和混合发放不同厂家、不同批号、不同生产日期、不同规格型号的炸药或雷管。

6.5炸药、雷管的发放数、退库数要实际清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坚持验收、保管、领取、使用、回收登记制度和日清月结制度,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登记入帐卡、办理领发,退收签字手续。

6.6严禁把炸药雷管发给除放炮员以外的其它人员。

7、炸药、雷管的测试、销毁管理
7.1炸药、雷管在领发前严格检查,凡是经测试不合格、过期及失效的,一律不得发放。

7.2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交回库房,由
押运员送有关单位统一销毁。

7.3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不合格、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

8、放炮管理
8.1放炮工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放炮员资格证书的专职放炮员进行担任,其他任何人不准从事爆破作业。

8.2放炮母线使用铜芯绝缘专用放炮线,严禁使用裸露线。

主放炮母线必须分开悬挂,随用随挂,放炮前及放炮后的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

8.3放炮员、安检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

8.4放炮前现场施工负责人要亲自安排警戒,各个能通行危险期内的通道及岔口都要设置岗哨,禁止矿车和行人通过,待解除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行。

无警戒严禁放炮。

8.5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否则,不准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员职责》和《爆破员守则》,严格按照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作业。

9.记录
《爆炸物品台帐》
《爆炸物品入库单》
《爆炸物品出库单》
《爆炸物品领料单》
《爆炸物品退料单》
《爆炸物品失效处置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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