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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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财政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三)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病媒生物防治标准

病媒生物防治标准

病媒生物防治标准国家卫生县城病媒生物防治标准病媒生物防制(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灭鼠、蚊、蝇、蟑螂标准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和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摘自《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1997]第5号)(一)持续开展孳生地治理标准解读孳生地处理率95%以上,治理后合格率80%以上;防护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办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办法

XX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办法目录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2)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分级管理和职责任务 (2)三、申请病媒生物防制考核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四、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估的程序及要求 (4)根据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蚊虫、蝇类、蜚蠊)》和《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XX省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考核评估程序、内容及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XX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科学指导、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坚持群众队伍与专业队伍、经常性防控与突击性防控有机结合,采取文化防制、物理防制、生物防制、化学防制等综合防制措施,大力开展以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政府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切实推进和完善我省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队伍建设和市场化建设,使病媒生物密度水平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分级管理和职责任务XX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的分级管理方式,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中的工作要求,履行各级的职责任务。

(一)省爱卫办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宏观机制建设,组织对病媒生物防控专家认证,建立病媒生物防控专家库,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组织对各市(含县级市,下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进行评估,对达到国家标准的市、县、镇进行发文确认。

(二)市州爱卫办负责辖区的日常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受省爱卫办委托,承担对所辖区县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估工作。

全爱卫发〔2014〕3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4〕3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新标准做好卫生城市(区)建设各项工作。

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同时废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4年5月15日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各种生物,包括蚊、蝇、鼠、蜱、螨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病媒生物防治意识;(三)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病媒生物进行综合防治;(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加强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餐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六)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七)加强病媒生物防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病媒生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二)病媒生物与疾病的关联性;(三)病媒生物防治效果评估。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治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一)物理防治:如设置防蚊纱窗、防鼠网、防蝇门帘等;(二)化学防治:如使用杀虫剂、驱虫剂等;(三)生物防治:如引入天敌、使用生物制剂等;(四)生态防治:如改善环境卫生、治理孳生地等。

第九条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消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二)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孳生地;(三)加强公共场所、居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病媒生物

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病媒生物

爱卫会组织、协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1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落实单位职责,社会公民积极参与病媒生 1
工作机制、投入 工作机制建 物控制活动
和密度控制水平 (60分)

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
(5分) 专、兼职管理人员
1
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 1
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
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 的实施细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 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的文件,相关预 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0.5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于2009年10月29日下发,2010 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工作机制、投入和密度控制水平
(一)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情况 2. 按 照 《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城 镇 》
(GB/T27775-2011) 的 要 求 制 定 病 媒 生 物 控 制 计 划 , 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中期评估、年终总结等。 (1分)
--查看市级计划方案,检查评估和总结 等资料
与等方面综合管理。
标准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镇病媒生物综合管理的基本 原则、组织管理架构与任务、管理程序和技术方 法。
❖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的病媒生物综合治理。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
❖ 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群众动 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 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 以生物学、生态学和社会经济学为基础。 ❖ 可持续、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及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科学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现阶段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病媒生物防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对于预防和控制媒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旅游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病媒生物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繁衍活动出现新趋势,新发及输入性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在我国不断涌现,我市也出现了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对人民群众健康构成威胁,也给我市的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带来了新挑战。

而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卫生防病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把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工作方针为指导,按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方法,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不断提升“鼠、蚊、蝇、蟑螂”四害防制水平,努力使全市各区四害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C级标准,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媒介传染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为我市建设健康上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及措施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及措施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及措施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措施一、灭鼠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春季和秋冬两季的大规模灭鼠活动,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加强防鼠设施建设。

二、灭蝇3—10月份,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夏季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搞好环境治理,缩小与消除蝇类孳生地,做好垃圾、粪便的消纳处理,对重点孳生场所采取长远治本措施、全面进行防治。

三、灭蚊5—10月份,做好灭蚊工作,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抓好大、中、小型水体及各类存水容器的综合治理,消除蚊虫孳生条件,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

四、灭蟑螂4—9月份,做好灭蟑螂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好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孳生地。

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进一步降低蟑螂密度,防止侵害面积扩大。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引起传染病的重要传播媒体,为保证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卫生、和谐的办公环境,阻断病媒生物的直播途径,特制定本制度:1、在广大职工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及其“四害”教育,积极参与除害防病工作。

2、保障经费投入,主动与爱卫办取得联系,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消杀工作,并备案存档。

3、定期投药消杀病媒生物,并提供采用有效方法告知职工。

4、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在指定场所购买。

5、投药区域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6、残药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7、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和环境卫生相结合,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消灭“四害”孳生地。

最新 卫生局下发病媒生物防控方案-精品

最新 卫生局下发病媒生物防控方案-精品

卫生局下发病媒生物防控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为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积极防控病媒传播疾病,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给市民及国内外游客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卫生环境,为中国牡丹文化节和河洛文化旅游节等重大活动提供良好保障,特制订本方案。

一、防制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以治理环境卫生,清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为重点,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开展深入广泛的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完善四防设施,提倡物理杀灭,科学合理用药,有效降低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

二、防制区域
1.重点防制区域
各宾馆饭店、餐饮、食品加工、商场超市、粮食仓库、医院、集贸市场、重点旅游景区、居民庭院、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垃圾容器、地下室及地下人防设施、下水道、地下暖气管道等为重点防制区域。

2.一般防制区域
除重点防制区域以外的其他单位、行业、公共场所及外环境为一般防制范围。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重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月
1.各县(市、区)要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动员部署全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通过多渠道向群众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动员各级各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3.要积极落实病媒生物防制资金,做好辖区消杀药品及消杀器械储备工作。

4.根据社会发展和防制需求,拓宽防制渠道,建立本地专业防制公司的资源数据库,鼓励以市场化形式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杀灭越冬蚊蝇及孳生地清理阶段:2012年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 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管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预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造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七)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管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八)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管理和消杀工作,催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九)文广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催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

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卫生害虫。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和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以下称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场所。

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并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

第八条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在审核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相关许可证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由水利部门负责;(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五)农副产品市场由市场举办单位负责;(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

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

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导语:病媒生物指能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一般指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臭虫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条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

市、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并承担城区内居民楼院春冬季灭鼠和公共场所夏秋季蚊蝇消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卫生监督员,由考核合格的市、区(市)爱国卫生管理人员担任。

卫生监督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设专(兼)职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

第六条建设、城管、园林环卫、房管、粮食、交通、商业、供销、人防、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的预报工作。

第八条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九条成立营业性消杀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与器械;(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成立经营病媒生物消杀药品和消杀器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一)有专门的储存仓库;(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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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二)蝇;(三)蟑螂;
(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
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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