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资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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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800路,全程约8.6公里
1、从沈阳北站乘坐800路,经过16站, 到达市交通局站
2、步行约140米,到达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具体资料请仔细看下面的政策: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09-4-9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资质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由省厅另行制订。

(五)对没有列入《标准》各类专业工程的其他工程种类,如确需增列,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制订其资质标准,报建设部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资质许可申请内容
(一)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且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技术人员总数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

企业的技术人员专业、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二)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时,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对照表,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三)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后须将其主项资质变更为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四)主项资质为劳务分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六)经资质许可实施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增项资质互换。

四、资质许可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⑵、⑷、⑸、⑼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⑽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⑾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⑿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⒀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⒁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⑴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

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⑵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

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

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⑶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⑴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⑵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⑶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⑵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⑶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⑷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

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

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

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15日。

(四)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

省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

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

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五)资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

由各市建委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核准许可的同时将企业申报数据上传至省厅备案,由省厅统一编制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六)由省建设厅和各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公告,应在核准资质许可30日内,统一通过辽宁建设网站进行发布。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有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质许可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具体编码办法另行制定。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十二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增加副本数量的,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主项资质的批准日期为准。

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

其中涉及到主项资质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以新批准日期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四)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建设厅公章有效。

由省辖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省辖市建委公章有效。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资质许可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在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对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符合简化程序要求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文件办理。

(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期间内资质证书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四)资质许可审验与核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地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2、省建设厅每年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验。

审验的时间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设厅每年度统一部署。

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4、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及信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不得申请资质。

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或进行相应处罚。

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八、新旧规定的衔接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部颁布实施新的资质标准前,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此期间,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增项资质不超过5项。

(二)对在《特级资质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设三年过渡期,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

过渡期内,企业按照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

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资质标准》重新申请资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条件核定其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在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期内,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行聘用,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省建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1、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2、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资质的届定
附件1 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

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

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

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

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

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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